派出所执法规范
❶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内容简介:
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机关,是各项公安专业工作的基础,担负着预防飞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第一线战斗任务.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今年3月,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的结晶,具有全面性,概括性,实战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特点,是全面强化公安派出所实战能力,提高派出所整体工作效率,应对当前治安复杂形势,保一方平安的纲领性文件.
在比较深入,反复地学习了《规范》之后,我们感受很深.一致认为有必要将个人对文件学习的理解和体会结合长期从事公安工作实践的体验,逐条撰写成文,整理成册,与广大公安民警交流,切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为促进学习《规范》精神,正确贯彻《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献出一份微薄之力.
本书除逐条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内容的解说与运用进行阐述外,还通过附录的形式收录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由于篇幅所限,对不能收进书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书在附录中通过索引的方式给广大民警提供了一个查找的索引.本书有全面性,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可以作为培训民警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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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基层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做法
搜啊,多找几个结合您的实际发挥一下就搞定了今年公安部提出了开展“三项建设”的目标任务,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居其一,表明当前基层执法存在诸多不足的现状,也为进一步改进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近年来,基层派出所执法民警的法制理念发生了很大转变,法律知识、办案水平都有很大提高,法制机构从无到有,法制监督职能作用日趋明显,执法质量逐年提高,基本执法问题在执法实践中逐渐避免,但是,目前我们基层的执法中还有一些不适应新时期新任务要求的环节和问题。 一、存在问题 1、执法主体方面。具体表现:一是一些民警工作上不思进取,敷衍了事、精神萎靡不振、责任心不强,工作差错不断。二是有些民警仍是思想落后,墨守成规,在执法过程中,习惯于凭老经验或个人喜好办事;有的民警老是以执法者自居,自认为“执法者应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容不得群众的批评意见;还有的民警固执地认为群众根本不懂法律,在执法过程中上来就随意训斥群众,根本不允许群众辩解,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申辩,认为是狡辩和故意找茬,搞情绪化执法,更有甚者滥用强制措施。三是在对待执法权利应用上存在思想偏差。有一些民警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按法律规定执勤执法,甚至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随意执法的恶果已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社会形象。 2、执法行为方面。一是少数民警“执勤为民”意识不强,而是大搞“弹性执法”。有的民警对认识的人违法就“少罚、轻罚或不罚”;对其他的人则是“一律重罚”,造成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对民警执法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对抗。二是以罚代管。一些单位为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或片面追求工作任务的完成,随意下达一些硬性任务指标,造成有些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执法工作中“以罚代管”,片面追求执法数量和任务的完成。三是执法方法简单粗暴。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理念、法律条文的理解上过于机械和僵化,而忽视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认为对违法当事人予以上限处罚,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把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不向群众告知和宣传法律条文,漠视群众的感受,对群众的解释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将群众推向对立面。 3、执法质量方面。一是适用法律程序不规范;二是适用法律条文不严谨;三是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如处罚决定书中的条、款、项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或适用错误,有的工作粗枝大叶,填写执法凭证丢三落四,录入信息错误不断。四是案卷的制作质量不高。表现为笔录文字表述不全,语言不规范,针对性不强,主次不明,笔录内容过于简单,语句不通,字迹潦草等;证据意识不强, 收集方式单一,尤其是对原始证据的收集不够全面充分。 4、执法形象方面。一是依旧存有“冷、横、硬、推”的问题。经过近几年的教育整顿,一线执法民警的执法态度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民警执法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民警的执法态度上,本来是正常执法,就因为民警执法态度问题,引起群众不满。二是推卸责任,推诿扯皮。近年来,由于群众的法制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被查处的群众抱有情绪,有时会提出无礼问题,或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恶意投诉。有些民警害怕被投诉,就推卸责任,遇到问题推诿扯皮。三是少数民警警容风纪不整,着装不规范,形象不佳;有的民警上班时间不务正业,脱岗、聊天、打电话;有的民警上岗时警容不整、精神不振、举止不文明、动作不规范。 二、原因分析 1、部分民警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目前,部分民警满足于现有的工作生活条件,缺乏进取心、责任心,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缺乏一种忧患意识,缺少一种敬业精神。 2、对法律的重要性和执法职能认识不清。大多民警对法律的理解局限于常用的基本法律,甚至个别法条,认为有了这些,就足可以应付实际执法工作。没有从派出所的执法职能出发正确认识法律对于执法民警的重要性。 3、工作压力引发情绪化执法。当前基层派出所的工作越来越多,加之各种非警务活动频繁,民警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群众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在强大的工作压力下,一些民警在执法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个别人的非难或无理投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民警无法控制自己的工作情绪,带着情绪执法往往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 4、队伍管理教育缺乏创新机制。按照现有有关管理制度,基层派出所民警人数多工作任务重,辛苦一年,绝大多数人得不到鼓励,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创伤,部分原本扎实工作的民警没有了进取的劲头,万事随大流,工作平平庸庸。民警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疏于管理,不重质量,每年有培训,培训效果不明显,没有一种科学有效的培训管理机制,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 5、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力量薄弱。基层派出所设立了法制监督员,但对法制人员的培训提高没有跟上,这些法制民警对法制建设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全警法律素质。一是全面培训。基于基层民警法律专业毕业比较少,对法律缺乏系统了解,所以很有必要在业务工作相对少的时期给基层民警进行系统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和培训,并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从而打牢基层民警的执法基础。二是重点培训。能不能加快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制队伍建设不容忽视。基层法制队伍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执法质量的整体提高。所以,对法制人员一定要重点加大培训力度,通过法制队伍建设促民警队伍建设,通过重点培训,使法制人员成为活跃于基层,促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三是强化培训。基层派出所常见的治安案件主要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盗窃等几类案件。要提高执法质量,加快执法规范化建设,就需要要对常见几类治安案件进行强化学习掌握。基层民警在准确掌握这些常见违法行为概念的同时,还要认真掌握这类案件违法客体、违法客观方面、违法主体、违法主观方面、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与其他违法行为的界限等违法构成的认定标准,证据规格,量罚标准。通过重点掌握这几类常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就能有效提高执法质量。四是内部教育。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是对公安机关业务工作上下关系的准确概括。平时工作任务重,不可能进行长时间、全员的业务培训,所以,单位组织的内部业务学习成为提高基层派出所民警法律水平的重要途径。 2、强化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接处警取证不规范问题。110先期接处警是基层派出所执法工作的第一环节。规范110先期接处警现场取证工作,提高民警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是从源头上治理执法不规范,预防和减少疑难信访案件的有效举措。因此,加强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必须规范接处警工作。一要规范接处警流程。接处警工作作为派出所的重要日常执法活动,民警责任心不强或方法欠妥都可能引起群众不满和投诉。应结合现有110警情的分类,分别制定接处警方法和流程,规范接处警工作,提高接处警的质量。二要用好单警装备。接处警民警应熟练掌握和应用好摄像机、照相机等科技装备,在接处警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针对目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增多,调查取证等前期工作不当,极易引发当事人不满和难以处理的实际情况,要求接处警民警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摸清事实、固定证据,为后期开展相关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重视证据保存,在处警结束后及时将录入110证据系统,确保现场证据都能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三要严格管理涉案财物。在涉案财物管理上,作为派出所,要明确提出“三无目标”,即无一个民警不受到监督,无一起案件不纳入视线,无一种财物不进行登记,明确专人负责。应根据涉案财物的不同特点,建立一套环环紧扣的台帐,使各种涉案财物都能有序“进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流程,根据涉案财物的流向,建立和完善财物管理工作流程:“受理案件-人物分离-分类办理手续-送检鉴定-出具报告-依法处理”,从而既确保财物安全,又保证办案效果。 3、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对民警执法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一是落实办案责任制。抓住执法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接处警、受案立案、案件执法规范等管理规定,使民警在执法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二是选好兼职法制员。挑选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民警担任所里的兼职法制员,明确法制员的职责和要求,要求法制员对所里全部案件进行初审、把关。三是建好民警执法个人档案。从接处警开始,对每一个民警的执法活动记录在案,为执法活动全程监督提供依据,并进行严格考评,将执法行为与民警的评优受奖挂钩,提高民警的执法意识,确保民警自觉严格执法。 4、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构建警民和谐关系。说理式执法是一项创新的执法方式,对于改善公安执法环境、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中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在执法实践中推行说理执法,即在执法过程中讲清事理、法理、情理,化法为理、化法为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执勤执法中把矛盾疏导、教育转化、法制宣传纳入执法的必要程序,努力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和方式,有效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缓解社会矛盾。要结合落实大走访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执法跟踪回访的力度,主动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5、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首先,警力配置要坚持公安基层一线优先的原则。按照“小机关、大基层、强基础”的要求,将警力投到基层一线去,要转变观念,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有效措施来精简机关,现有警力要优先满足基层一线的需求。其次,警力配置要坚持公安职能工作优先的原则。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这就是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所以,警力投放应该优先保障公安职能工作所需,保障“打、防、控”所需。要尽量减少用于非公安职能工作、非警务工作的警力投放。再次,警力的配置和使用要坚持适才适位原则。公安业务工作范围广、门类多,不同警种有不同工作,这就对民警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做到“量材录用”,尽可能的安排民警到能施展自己才能的岗位上去,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警力资源。
❹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是什么
这是公安部02年为规范公安机关基层单位的执法活动出台的部门规章。至于在执法活动中是否能抽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是对涉及易燃易爆单位检查或者其他场所另有禁烟规定的话,人民警察也应当遵守。
❺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派出所工作人员可以赌博吗
治安管理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参与赌博。政府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也不能参与赌博。人民警察法规定也不能赌博,你说他能赌博吗?不
❻ 治安案件调解不成功的话怎么办警方会怎么处理
调解以两次为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解不成的,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裁决治安处罚;对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处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
另外,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需要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条例及释义)
2.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3. 受害人有权知道处理结果。
(6)派出所执法规范扩展阅读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四)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的查办、复议、诉讼程序,以及裁决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设立案件查处结果公开专栏,每周将所办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治安调解由办案民警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书》;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1、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3)其他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2、治安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前必须先立案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
3、调解以两次为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解不成的,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裁决治安处罚;对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伤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具的收据为准(急诊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民和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需要赔偿其误工收入的,以行为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人均收入为标准按时计算。
(七)查处涉黄、涉赌、涉娼案件以及办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参考资料:网络-治安案件网络-治安调解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❼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符合设施齐全、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别设置为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对应设置在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
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应相对独立。值班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办公秩序,外来人员需经过值班人员许可才能进入办公区域。
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设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长廊。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规范标准名称。除武器警械室外,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该房标准名称的标示牌。
标示牌式样、规格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设置、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设立其他业务用房。如确需设立的,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报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批准,可以设立。
第二章 服务用房
第九条 服务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综合服务厅、接待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十条 服务用房应设在临街或内部比较靠外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出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厅应配备桌椅、纸笔、饮用水等必要设施。有必要的,可设置排队叫号设备。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厅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警务公开栏。
户口办理规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许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办理时效性的对外服务内容应采取制作办事指南小册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众公开。
有条件的派出所可采取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第十三条 在派出所门前或院落内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宣传栏,公布预警信息、防范常识和办事结果告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厅应设置意见薄,派出所门口应悬挂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范等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会议室、所长办公室、教导员办公室、副所长办公室、民警办公室、110处警室、值班室、备勤室、武器警械室、现场勘验室、档案室、监控室、纠纷调处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
现场勘验室、值班室、备勤室、监控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他办公用房合并设置。
实行所领导与民警集中办公的,所领导、民警办公室不再单设,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办公区”标示牌。
第十六条 110处警室、值班室应设在办公区域入口处,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及民警办公室应设立标明姓名、职务、岗位、警号及照片的标示桌牌。
第十八条 监控室负责对辖区重点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综合服务厅、值班室、110处警室、等候室及办案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武器警械库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当设置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办案用房
第二十一条 办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信息采集室。
人身安全检查室、醒酒室、辨认室、候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是楼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派出所办公用房是平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采用“约谈式”桌椅摆放形式,体现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平等的法律关系。
讯问室用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采用“审讯式”桌椅摆放形式,应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审讯台及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讯问必须在讯问室进行。
询问室、讯问室必须安装监控设施。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身后墙壁上应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询问、讯问、羁押环节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随时接受上级领导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询问室、讯问室内墙上应悬挂包含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询问室制度》、《讯问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醒酒室应配备约束带或者警绳,依法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或处在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 辨认室应设置被辨认人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单向镜,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应建立物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存放、保质设施,确保物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时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候问室。
候问室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75号令)规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房是指设在公安派出所内,供民警食宿、训练、学习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卫生间、警体训练室、阅览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三十条 阅览室应配有报刊、杂志、图书,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阅览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直属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边防派出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❽ 各位父老乡亲们,请求帮忙写一篇《关于对2011年派出所第二次执法规范化日常考评不达标检讨书》。
自己结合自己的感受书写吧,别人爱莫能助。
❾ 执法人员(主要是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行为有什么法律法规为其依据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
❿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