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情况
Ⅰ 党员违纪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内者加重处分:容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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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Ⅱ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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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要做到及其意义:
1、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3、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Ⅲ 党内监督的概述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4、 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5、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环节紧抓不放。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
Ⅳ 党内法规应当采取的修改方式是什么
1.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2.
中央版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
Ⅳ 中央巡视组对人民的举报,控告都有哪些规定
中央巡视组对人民的举报、控告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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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Ⅵ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谈谈与党员标准相比,还有哪些差距
所谓党员标准,其实就是作为一个党员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该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战士,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这个“特殊材料”其实就是“特殊标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正是这个标准,塑造出了千千万万个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先锋战士。
党员标准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条件问题上的集中反映,它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都写在了我们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的章程上。在党章中,第一章所列内容,其实就是党员标准所应当包含的内容。其中有三句话最为关键,我们可以视其为党员标准的核心内容,这就是党章第二条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三句话的深刻含义呢?
第一句话实际上告诉我们,尽管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但并不是说每一个工人阶级分子都可以自动成为共产党员,也不是说只有工人阶级出身的人才能成为共产党员。能否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是否愿意承认党的纲领,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不这样,我们党就无法保证自己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的性质,同时也不可能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党员或者申请入党的同志,不仅要保证工作优秀、业务优秀,同时必须具有共产主义的觉悟。所以,共产党员不仅应该是工作上的模范,更应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第二句话实际上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是大公无私的党,是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党,因此她绝无私利可言,其全部活动,都是为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只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能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必须时刻想着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时刻准备着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甚至生命。同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口号,而是一种行动,每一个共产党员和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要身体力行党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落实在自己的行动上,并努力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第三句话实际上告诉我们,尽管中国共产党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天职,但是共产党员绝对不能以人民的主人或救世主自居;尽管共产党员应具有比普通群众更高的觉悟,但不能享有高于群众的特权,更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共产党员“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毛泽东语,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22页,1991年版)。每一个共产党员和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当懂得,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需要作为劳动人民普通一员的共产党人团结和发动广大人民去共同完成。因此,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向群众学习,和群众打成一片,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共产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这些要求在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尤为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这三句话,党章第三条所列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同样是党员标准的重要内容,需要我们牢牢把握和认真实践(教学提示:此处可简要解释党章的有关内容,也可加上教学参考之二之内容)。但是,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标准只是一个基本、笼统和原则的概括,实际上,党员标准是一个“立体的”概念,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岗位,都会对党员标准的内涵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教学提示:此处可就党员标准的构成作进一步的讲解,也可加上教学参考之三之内容)。
党员标准的先进性是由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条件上的集中反映。同时我们应看到,党的先进性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一劳永逸或者一成不变的。因此,党员标准必然也是历史的具体的,具有与时俱进的内在品质。
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党总是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先进性的要求,赋予党员标准以新的内涵。我们党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总的目标的,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党都不曾放弃过这个大目标。但是,我们党又是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论者,在不同的阶段必然有着不同的阶段性目标。无论是党的先进性要求,还是党员先进性要求,都必须要和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紧密相连。因此,党的先进性和党员标准一样,必然是具体的和历史的。例如,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应体现革命的要求;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党员先进性标准则应体现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上。而在现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伟大事业中,党员的标准更应该体现在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上。实际上,党从一大到十六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一直是处在与时俱进的发展状态中的,它们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要求在很多时候都是不一样的(教学提示:此处可结合党章修改历史,介绍一下有关党员标准的变迁,也可参考教学参考之四和之五之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时代内涵,为准确把握新时期党员先进性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先进性的理论依据不能等同也不能代替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只有把先进性的标准具体化,每个党员才能更好地理解它、掌握它、实践它。如果标准不具体,要求很原则、很笼统,弹性很大,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那就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把先进性标准等同于一般标准,要么把先进性标准看得高不可攀。因此,对待党员标准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党员在不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标准,才能为党组织检验和衡量党员提供客观的和可操作的尺度。
党员标准的这种“具体化”从纵向上看是指:党员标准对于一般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求的侧重点应有所区别。对于普通党员应要求他们做到:政治上要清醒,理想信念要坚定;牢记党的宗旨,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爱岗敬业,努力成为岗位或行业中的佼佼者;要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平常时期看得出来,关键时刻豁得出去,等等。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做到:当好“三个模范”,即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同时,还要提高“五种能力”,即: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当前,特别要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在提高执政能力上不断有新的进步。
党员标准的这种“具体化”从横向上看是指: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党员,其先进性具体标准的内涵应当各有不同。每一个党员在社会上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在政治上是一个共产党员,是一个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先进分子;另一方面,他们又都有着不同的职业和不同的岗位,在社会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果我们撇开职业差异去笼统谈党员的先进性,就会发现我们根本不可能制定一个适合所有岗位党员的共同标准。例如,对于一个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来说,他的先进性标准应该体现在带头和带动其他人勤劳致富、照章纳税、守法经营上,并在维护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带头作用。而对于在党、政、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来说,其先进性具体标准则应当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执行公务中努力做到公正无私、无私奉献等方面。总之,正是由于党员的分工不同,岗位不同,决定了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必然是有所不同。党组织应该在坚持党员共性标准的同时,针对党员岗位需要,制定出更加具体的先进性标准,这样才能便于党员在平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对照检查时更加准确地找到差距,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为做合格的和优秀的共产党员找到努力方向。
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党组织组织党员开展先进性标准大讨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这样的讨论有利于增强党员的党的意识,激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积极性(教学提示:此处可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阐述一下本行业本单位党员应遵守的党员标准,可参考教学参考之六之内容)。
在对待党员标准问题上,我们特别要防止党员标准低就化现象发生,一定要坚持党员标准的先进性。有些党员把党员标准等同于职业标准就是一例。职业标准也即职业道德标准,是每个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如果一个人在工作中能够按照这样的标准去做,那就可以称其为好工人,好农民、好医生……共产党员作为职业人员,理应带头遵守职业规范,带头做好工人、好农民、好医生,但是,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因为作为共产党员,他还有义务遵守比职业标准更高的标准,这就是党员标准。比如,作为职工除了要完成规定的本职工作外,作为党员,还应做到政治上要清醒,理想信念要坚定;还应当牢记党的宗旨,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不仅要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还应该努力成为岗位或行业中的佼佼者;不仅要有一般职工所应有的主人翁意识,还要有较强的党员意识,等等。如果我们仅仅满足于工作标准,那我们就将自己混同于老百姓了(教学提示:此处应重点讲一讲在对待党员标准问题上,需要澄清的几个认识误区,也可加上教学参考之七之内容)。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怎样坚持和实践党员标准呢?
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党员标准,尤其是其中的基本要求是带有强制性的或者说是刚性的,因为它源于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根本大法。因此,实践党员标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他就不能成为或继续成为党的一分子。在党章面前,任何党员不管职位高低,都是平等的,都必须自觉遵守,在我们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约束的特殊党员。我们每一个党员都应该强化自己的党章意识,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其次,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员标准是镜子、是尺子,应当经常用它对照检查自己,约束、指导自己。特别是在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每个党员都应当通过对党章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入学习,明确党员先进性内涵,掌握党员先进性标准,并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看自己在哪些方面是符合党员标准的,哪些方面是不符合的。在开展对照检查时,一定要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勇气,敢于解剖自己,敢于“亮丑”,敢于“自己跟自己打官司”,只有这样才能痛下改正缺点和错误的决心,才能达到提高自己的目的。如果我们讳疾忌医,不仅无法改正自己身上的毛病,甚至可能积小病成大病,大病成顽症,顽症成绝症(教学提示:此处可介绍一下开展对照检查应注意的问题,也可加上教学参考之八之内容),遗患无穷。
再次,要坚持党员标准的完整性。无论是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还是党员所在党组织对党员具体标准的规定,都必定是一个系统和全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完整掌握,全面理解和实践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决不能以偏概全,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不能只坚持其中某几条而放弃另外几条。生活中我们常可见这样的情形:某些党员在某些方面表现还可以甚至很不错,但在另外一些方面表现却很差;有的党员八小时以内表现不错,八小时以外则立刻换了一副面孔……这样的党员显然不能称其为合格的党员。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但共产党员必须要全面坚持党员标准,并将做合格党员作为自己一生的追求。
最后,要使标准变成行动。党员标准不是墙上的画,不是桌上的摆设,而是我们共产党员的行动指南。如果党员标准不能变成党员实践,那么这个标准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们共产党员不仅要学习标准、懂得标准,更重要的是要实践标准。每一位党员既要从总体上去把握党员标准,又要结合特定时期的特定发展目标,联系具体环境、具体条件和具体任务,使之与各自所在岗位、所负职责相结合,在各个地区、各条战线、各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用的贡献。
Ⅶ 怎样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8条
这个规定主要针对在党内从事领导职务以及国家机关的人员,就是说是公职人员,或内者说是公容务员以及从事党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不能违反本条的规定。
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晌唯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宴闷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山纯)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Ⅷ 谁可以监督中纪委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可以监督中纪委,在2014年3月11日,中央纪委已决定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
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中央纪委加大监督执纪、审查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力度,对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8)党内法规情况扩展阅读:
在纪检监察系统开展清退会员卡活动,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解决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需要推进组织和制度创新。
中央纪委已决定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Ⅸ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党内法规情况扩展阅读: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好四关”:
1、把好“纪律审查关”。纪律审查的质量是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到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执纪审理关”。做好执纪审理,是党纪处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审理阶段要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定性、处理意见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严格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
3、把好“处分决定关”、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
4、把好“纪律执行关”。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章第十五条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Ⅹ 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属于党内法规吗
通报是上级把有关的人和事告知下级的公文。通报的运用范围很广,各级党政机关和版单位都可以权使用。它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其目的是交流经验,吸取教训,教育干部、职工群众,推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报告是呈阅性公文,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属于陈述性公文;而请示是呈批性公文,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