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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观点

发布时间: 2020-11-28 18:51:39

❶ 谈谈你对当今中国警察执法的认识和理解

说白了,中国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纳到一个点上,就是体制,体制不变,问题解决不了。

❷ 谈谈对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解

人性化执法就是,你犯罪被判死刑,在处决前问你,是开枪打你头还是打你心脏,是打一枪还是打两枪,你说我害怕,他们就给你戴上头套说你看不见就不害怕了。啪啪!

❸ 社会发展需要怎样的执法观念才能真正促进经济增长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筑和谐的重要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记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这既是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又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机关应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目标,主动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经济建设发展大潮中,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模式、增进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形成执法公正、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推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管理的地位逐渐提高,管理主体逐渐多元,管理方式逐渐科学,管理体制逐渐完善。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社会自主性不足、户籍制度凝固、管理部门分割和社会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管理理念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人民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之一,是社会管理的主力军。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适应新形势、回应新期待、应对新变化、满足新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民警的创造力,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更好地实现警务工作的整体跨越提高。
(一)转变观念,改变公安民警传统的思维定势。公安机关应把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思考问题,研究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民警,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发展与稳定、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走出单纯抓业务的误区,树立“公安工作与项目建设一体化”的理念,变被动工作为主动服务,自觉革除公安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条条框框,自觉当好振兴经济服务的模范。公安机关要全程跟进辖区的大项目服务工作,确保大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无延误、无投诉,切实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开拓创新,打破公安机关固有的工作模式。在现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公安机关要从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强化“经济发展我发展”、“经济发展我先行”的观念,拓宽服务项目建设的职能,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同时,教育民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平等对待对各类,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使各项公安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快捷和高效。推行阳光警务,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警种和社区民警要实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实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 、上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三)规范执法,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履行"三大历史使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能否有 效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执法是要求公安机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而文明执法则是执法的方式方法问题,这其中包涵了严格执法的内容,严格按程序办案,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强制措施等,把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法范围上,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执法方式上,要坚决摒弃特权意识和以执法者、管人者自居思想,多服务、多指导、多沟通。以期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公安执法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四)营造氛围,保障服务经济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网上公安机关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用树立典型、开现场会、挂标语口号等方式,全力宣传造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持续、良好的开展下去。要通过深入开展“公安民警大走访”和“警民一家亲”等爱民实践活动,掌握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增进警民、警企的感情,筑牢群众基础,切实做到“基础牢、管控严、防得住”。
二、以创新管理体制为突破,进一步改进社会管理方式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既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课题任务。因此,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动脑筋想办法,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党委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以“管理单元最小化、管理服务最优化”为原则,把社区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积极推行“网格化”长效管理模式,实现基层党政组织、政法综治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全覆盖。
(一)建立网格模式,实现管理服务全覆盖。要依据社区所辖范围、居住人口、治安状况、工作难易、任务轻重、基础好坏等情况,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单元,形成覆盖全区、条块结合的区县、街道、社区、网格四级工作网络,确保把社会管理服务职能覆盖到社区、延伸至千家万户。把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纳入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范畴,不断扩大社会管理服务的覆盖面。
(二)有效整合资源,构建管理服务新体系。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综治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有效整合公安、、劳动、民政、行政执法、民宗、统战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街道、社区等各级综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基础作用。完善治保、调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归正人员帮教、社区矫正、禁毒等协作制度,并落实相应工作力量。积极探索综治工作向末端延伸,完善“网格化管理”载体,健全综治协管员、安全管理员、楼道长等队伍,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

❹ 张释之的执法理念

公平公正执法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的最终追求,更是每个法律人良知和理念的追求。这与张释之所倡导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同”的观点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观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张释之弹劾太子过司马门不下马,在职权范围之内,严格照章办事,在侵犯皇室特权的冲突中,毫无惧色,绝不妥协,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畏权贵,执法如山,公平正义,体现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雏型。执法以法律为准绳,而不依君主旨意行事,这在封建社会的专制体制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张释之不仅严守法纪,秉公断案,依罪量刑,在维护法律公正方面,张释之更是刚正不阿,置生死于不顾,多次与汉文帝发生冲突。在“县人犯跸”的案例中,张释之可谓无胆而不敢谏,无识而不动君,体现了对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的追求。在弹劾太子时,张释之虽不是司法官,但他在职权范围之内,严格照章办事,在侵犯皇室特权的冲突中,他毫无惧色,绝不妥协,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这一方面做出了表率。
在“县人犯跸”案例中,张释之提出“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拥有、应该共同遵守的;廷尉作为最高的专职司法官,一旦经手案件,就只能依法办事,而不能顺从皇帝个人的意旨”的观点,在要求皇帝尊重执法官的独立办案权力上,他无疑走在了当时人的前列。 张释之在吸取法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观点的同时,还继承了儒家“明德慎罚”的法学思想和“罪疑者予民”的执法原则,坚持依法量刑,规范有序,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特别是对普通百姓这一弱势群体不加重治罪,充分体现了中国法文化传统所颂扬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执法精神,与判案苛酷,残贼无极,败法乱正的秦汉“治狱之吏”形成强烈对照,他执法平和,使法律判决尽可能符合客观情况、规范有序。
封建国家中的最高统治者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在玉环失窃案中,张释之为捍卫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有序的使用法律,依然敢冒丢官舍命的巨大风险,秉承“恶恶止其身”的儒家政治理论, 反对株连之法的存在,仍以法律为依据处以“弃市”。以执法宽平被后世奉为吏治的楷模。
在古代封建社会,专制君主日益强化,又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确保当政者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因而执法者的个人品质对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至关重要。张释之执法如山的胆略和为官执政的才智,以及真知灼见的聪明睿智,使百姓在心理上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和亲切感,既被美誉为中国理想循吏典范,为后世效仿,又成为庶民拥戴,官吏并尊的偶像。他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为目的,敢于、善于、勇于给统治者进谏的大无畏精神和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不仅在当时和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在当今中国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❺ 在转变行政执法观念上有哪些问题

1父母官观念,权贵观念 ,认为自己是官,行事方式武断,不听从良言,总是以内发号施令的方式行事,认为自容己是一方父母官,思想里还有一种封建观念,不管什么事都喜欢自作主张,把自己放在佛像的位置 2计划经济观念,消极怠工,脾气大,折腾人,总是以优越感自居 3等级观念,把人分三六九等,包括做事,工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事执法方式 4潜规则,人情债 5一遇到执法就立即找出漏洞钻 6和稀泥 7各部门或单位之间互相照顾 8穿在一个绳上的蚂蚱 9神通广大

❻ 对执法的理解是什么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此处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❼ 怎样正确看待城管执法

城市管综合执法自从开展以来就备受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来自社会和舆论,甚至法学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此同时,作为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又明显感觉到,在日常执法中执法难度异常艰巨,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地区的城管执法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就以法的阶位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体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基本上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实际执法上都是适用最低阶位的法:地方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无论如何,即使最低阶位的法也是广义上的法律。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是广义上的行政执法。
1、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使得人们对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导向,继而产生影响,并以此为依据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可以实施。笔者通过一线执法研究发现,就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对人来说,法的指引作用在他们身上基本失效。例如:对于乱设摊的当事人来说,法律法规明确对这一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范,依据法的指引作用理论上人们应当预见到一旦实施了这一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们不应当主动去实施这一违法行为。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通过笔者对设摊者的研究发现,乱设摊者普遍认为自己的乱设摊行为并非一个违法行为,他们认为只要能够赚钱“不偷不抢”就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有甚者认为城管执行法律的执法行为是一个非正义法律行为。
笔者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对人的研究认为,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法的指引作用在人们的普遍认识上产生了一个偏差,这种偏差不仅仅出现在违法者身上,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偏差更多的是出现在普通大众之中,这就是为什么城管执法时极少得到群众认可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说法的第一大规范作用——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已经失效或者说已经扭曲。
2、评价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评价作用在法的五大规范作用中有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指导人们的是非观念,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换而言之,法的评价作用将使人们明确什么行为是合法行,为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当发生一个违法行为时,按照法的评价作用理论来说该行为应当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们应当纷纷指责这一行为,并要求执法机关对这一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然而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这一评价作用显然失效。笔者通过一线执法研究发现,当城管进行执法时人们对违法行为往往抱有一种赞同的心理,可能这是出于一种盲目的同情心也有可能出于其他原因。但是就法的评价作用来说,它要求人们对他人的行为要有一个合法评价标准,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就应当做出一个否定的评价。事实上就目前人们对涉及城管执法的一些违法行为其在评价作用上是产生了一个极大的偏差,可以说这种偏差直接导致了许多相对人敢于进行违法行为,因为人们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并未给予一个否定的评价。而且在城管进行执法时周围群众对这一违法性行为也是根据这一非否定的评价来评价城管的执法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如此也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没有一个较好的执法基础。正是由于法的评价作用在城管综合执法中的失效或是偏差,使得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更加堂而皇之,城管执法举步维艰。
3、预测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预测作用是人们得以预计他人将为何行为和他人将如何为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将有何种后果的根本保证。通常来说,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们都会自然而然的预先估计他人不会去做,因为一旦他人做了这一禁止性行为其后果是可以在现行法律规范中预见的,也就是说该行为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笔者通过对城管一线执法的研究发现,法的预测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完全失效。例如乱设摊执法来说,人们根据法律的事先设定应当可以估计到他人不应当进行乱设摊这一行为,一旦这一行为发生必然会遭到国家执法机关的制裁,因为法律规定合法的交易应当在一个合法的场所进行。但是事实恰恰相反,现实是人们对于这一行为的预测是:乱设摊是一个现状,是他人得以谋生的途径,只要有人想设摊就可以设摊,至于它的法律后果存在极大地不确定性,有的甚至预测可以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来逃避制裁。
一旦法的预测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失效就意味着人们不能正确的预先估计人们之间将怎样相互行为,对禁止性行为的后果不能正确认识,这样如何才能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安排呢。当城管执法中这种预测作用丧失或是产生混乱的话,人们的对于城管执法必然不能理解,因为在他们的“预测”中城管执法的内容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行为,而是人们正常的相互行为,更有甚者反而对城管执法不能“预见”到,这样就使得城管执法更加困难。

❽ 对综合执法局的看法和认识

是一个特殊的科局。直接受命于政府,执行政府的某些决议。行使一些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比较棘手,是一个很难开展工作又很容易得罪人出力不讨好的局,社会评价较底,但他们也有苦衷。

❾ 关于城管执法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主题活动心得体会

“为谁掌权、为谁执政、为谁服务”心得体会
还记得在我公务员面试考试中,考官就曾问及我对“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理解,由此可见,在我们的执政体系中,“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宗旨,也是考量党员干部的最基本要求。“三为”大讨论就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不忘“为人民掌权、为人民之执政、为人民服务”。
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一名公务员,“三为”大讨论活动是转变工作作风、寻求能力突破、谋求服务发展的契机,尤其是本次学习正值年初,正是我们凝心聚力力争做好全年工作的一剂催化剂。
“为人民掌权、为人民之执政、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谨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服务整个社会,我们必须做好本职工作,不负期望,这就需要我们做到:
一、立足本职,强化宗旨意识。我们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克服散漫思想,坚决抵制各种诱惑。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把人民满意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标准,排除威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安全的隐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强烈的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药械监管机关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安全放心。
二、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为做到公平公正,就必须依法执法,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熟练应用,坚持严格执法,不徇私枉法,才能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程序规范,这是实施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和根本保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出示证件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时效制度等制度予以明确与细化,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人员予以遵守,明确执法程序流程。这些制度、措施都有效地保证了程序的规范性、执法的公正性。规范各类文书使用,实行备案留档制度。对各类执法文书统一格式,规范填写,避免执法随意性;对登记保存的物品按规定处理。规范档案治理,建立案件档案归档、保管、借用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三、锤炼作风,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我们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践行政德建设的各项要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原则,一心为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务实肯干,努力塑造良好执法形象,常思贪欲之害,常念法纪之严,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通过“三为”大讨论,一定要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大讨论在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执纪行为、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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