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中
『壹』 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百、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1、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4、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
『贰』 法律中的,民事,行政,刑事是什么意思
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
平等主体
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等,而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等。
刑事指的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叁』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主要有三大区别:
1、关于性质的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不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这一分类是基于列宁对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的划分。
2、关于范围的区别
也就是说并非是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行政关系,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关于调整的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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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主要区别在于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不同。这里我们主要看看周有永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行政权力行使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后,通过行政法规范而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和行政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概念看似一般,但对于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尤其是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由于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法律权威,是否具有独立性,都具有重要意义。Y承担法律责任是审查的重要内容。
『肆』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客体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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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伍』 行政法中的责任是指什么法律责任吗
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责的责任。
『陆』 行政法律构成要素包括那些内容
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柒』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包含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行政法律体系包含的法律规范有不少,凡是规范和约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属于行政法律法规,无法一一列出。
下面只列举部分:
行政法律:
行政诉讼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法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捌』 我国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首先要确定是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的法律,如果是广义的法律,行政法有很多。
1、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例如《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由国务院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部委规章,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狭义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通过的行政法律文件,例如:
《中华人民公告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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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玖』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罚主要哪些种类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行政处罚”分散在各种环境法律和法规中,重叠交叉现象严重,乃至功能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在各个环境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各异,如《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这一处罚种类在环境立法中的表述至少有以下几种:责令停止生产、使用;责令停业和关闭;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停业治理;责令停产等,其他环境行政处罚也多有类似现象。
这主要是目前环境资源的立法基本上都由负责管理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然后再送立法机关,部门之间和立法缺乏沟通和衔接。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改变立法起草的方式,或者由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直接组织起草,或者由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并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律专家主导起草过程。此外,1996年《行政处罚法》通过后,但相应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及时得到修订,或者虽有修订却对这一现象没有给予注意,也是造成上述混乱状况的原因。要尽量保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统一和环境行政处罚的权威,应当在修改有关立法时对此给予关注。
『拾』 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2、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换言之,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该也必须贯彻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便无从谈起。更不能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而不顾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2、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据其确立的特点,既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亦适用抽象的行政行为。因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纯行政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行政领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并且这一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合理性原则不适用司法主体的行为。这一点应特别注意。
4、实体与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之分,它们是行政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一个行政实体法原则,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则。
5、行政、司法审查。从法律救济上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如对造成显失公正结果的行政滥用职权,《行诉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显失公正的认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10)行政法律中扩展阅读: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3、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5、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