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会法规定以
① 、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 )拒不返还
工会经费和财产,选B。
② 工会法规定企业在几人以上必须成立工会
企业来、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自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③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任务有哪些
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讲主要有: 第一,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在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的集中概括,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有13亿人口,人民行使权力,主要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我国根本的制度。同时也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是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的工人阶级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是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通过工会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沟通了国家政权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一方面使职工的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反映,另一方面使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得到宣传解释和贯彻执行。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和教育广大职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增强工人阶级的责任感,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最终实现本阶级的历史使命。 第二,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翁,各级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工会是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群众组织。工会与政府在维护全国人民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应当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政府权威;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支持工会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同工会的联系,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以改进政府的工作,密切政府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工会应当成为广大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政治形式之一。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央的有关决定,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对这些工会法也作了一些基本的规定。 第三,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工人阶级的历史任务,是职工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广大的职工群众努力参加生产建设,完成好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理所当然地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的生产建设。因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既是全党全国共同的中心任务,也是工会组织本身性质决定的重要职责。工会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不是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直接进行生产建设的指挥和管理,而是从工会自身的特点出发,通过自己的工作,发动和组织好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生产和技术进步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和促进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作贡献。 第四,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科学文化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是工会必须尽到的职责。工会必须坚持不懈地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激励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同时,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使广大职工增长生产建设的才干。这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性任务,对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全面提高工人阶级的素质具有深远意义。进行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科学文化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新的技术革命对广大职工提出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在企业中,现代工人的劳动技能不再是以体力为基础,而是体力和智力并重,并逐步转向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现代生产中所呈现的高度的知识、智能、技术密集的发展趋势,要求工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科技水平,才能迅速掌握操作和管理的知识;产品的频繁更新换代,生产设备的不断更新,要求工人必须具有很高的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这就是说,现代化生产要求劳动者除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劳动技能、体力素质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所以,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努力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④ 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
1、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并督促企业及时改正。
2、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参与劳动仲裁、劳动纠纷诉讼等行为。
⑤ 工会法规定工会福利都有哪些内容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⑥ 违反工会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请看《工会法》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 工会法规定哪些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⑧ 工会工作者违反《工会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会干部在依法享有一系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工会干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给职工和工会组织造成了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工会工作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损害了职工和工会组织权益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追究其责任:一是对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二是对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三是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造成职工和工会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对实施了违反《工会法》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⑨ 违反《工会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有哪几种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⑩ 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工会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