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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执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8 13:52:02

⑴ 那些法律规定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基层国土所人员有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又如何规定的

首先,法律授权方面,国土所作为国土局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以上国土局的名义执法,是有执法权的。具体土地管理法应该有。
人员的执法资格方面,这个就是单位内部负责发证,一般是省国土厅发。县级以上国土局会有执法大队,执法证就比较多了。具体到国土所一般没有执法证,正常都是打报告。大的国土所,有执业证也不会违法,这是内部分工问题。

⑵ 国土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15版)
收编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综合类

法条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1.17划拨用地目录
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权属登记

法条名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
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10土地登记办法
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订)
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三、土地征收

法条名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

四、土地储备

法条名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法条名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
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条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涉外法律相关

法条名称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
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
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
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8.4农村宅基地
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
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如何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规来定将土地用源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每年度国家组织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及行政区划变化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基础上,获取变化地类图斑、土地权属(宗地)、行政区划数据,实时对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更新。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通过对违法用地的勘测定界,并将有关坐标数据套合到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的现状地类,即可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土地的地类。

⑷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1.执法监察职责: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⑸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法人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土地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侵占、挪用征地款项及其他有关款项,拒不交还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或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土地规划,逾期不恢复耕作条件,不按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分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简称矿政违法,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秩序,依其危害程度,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违法开采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违法勘查行为,违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相关链接

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渠道,及时掌握各地国土资源违法动态,提高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党组的决定,2009年6月25日正式开通部、省两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同年8月底,部、省、市、县四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全部开通;2009年12月,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为核心与主渠道,整合信件举报、电子邮件举报、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渠道,建立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为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努力形成“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新格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6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12336共受理违法违规线索79800个(其中,举报电话68630个,举报电子邮件4602个,举报信件5068个,举报传真1500个),平均每个工作日200余个;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80起违法案件中,来自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掌握的线索有44起;在已办理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中,经快速初查属实的占56%。

⑹ "国土资源执法大队"主要是干什么的!

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参与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遏制违法案件的发生;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⑺ 国土执法四制具体内容是哪些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进一步落实省厅“双保行动”工作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清查工作会议精神。行署局党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开展全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强化监管。通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全面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及时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遏制违法案件上升趋势,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秩序,推进“双保行动”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水平。

二、清查范围、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1、清查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落实情况:(1)各县区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机制是否到位?具体动态巡查次数、巡查范围及发现的主要问题;(2)动态巡查机制落实还存在哪些问题?原因何在?(3)“三个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联动机制建设还存在何种问题?(4)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的具体情况,存在何种问题?落实监管有力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效机制,取得的主要经验是什么?(5)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如何?

2、清查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1)已经发现但尚未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积案有多少件?未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本年度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件?查处件数、查处率、结案件数、结案率各是多少? (3)通过本次执法大清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件?主要问题是什么?

审查方式及要求: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批地、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欠交土地出让金、违法采矿、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违法违规案件)逐类、逐件进行调查、登记。

要查清违法责任人、违法事实。(1)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登记,要逐件、逐项如实填报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时间、具体位置、违法占地、用地面积(㎡)、地类、用途、建设现状;(2)对违法采矿(含超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调查登记,要逐件、逐项如实填报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时间、具体位置、违法采矿矿种、采矿量,违法探矿矿种、工作量,违法转让矿业权矿种、交易金额。(3)已经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要逐件填报处罚决定内容和处罚执行到位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要在依法依规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严肃进行整改,结合贯彻“15号令” 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案件。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漏案不查、有案不办、瞒案不报等渎职行为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

督导责任单位: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二)全面清查建设用地情况

对国发[2006]31号文下发以后发生的各类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清理。要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重点审查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1、各类各项建设用地(含矿山企业用地)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等相关手续,以何种方式供地);

2、是否存在越权批地、少批多占、违法占地等问题。

审查方式及要求: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落实“双保行动”督察阶段的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来的各项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用地时间、位置、面积、地类、用途、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文号等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加区局要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卫片执法检查,搞好清查。各地要按建设用地项目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进行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督办违法违规用地清查)

仲伯坚(督办新增建设用地清查)

蔡铁生(督办存量建设用地清查)

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 执法监察局(督导违法违规用地清查)

耕保科(督导新增建设用地清查)

土地利用管理科(督导存量建设用地清查)

(三)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情况

1、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逐项进行审查、清理,并对矿业权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禁采砂金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是否明晰?是否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具体工作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开采砂金的问题?

审查方式及要求:矿业权清查工作,要区分采矿权和探矿权逐一对矿业权人(单位或个人),矿业权范围,批准生产规模、设计年生产量、实际年生产量,开采、勘探矿种,矿业权批准机关、文件、文号,批准的采矿、探矿详实范围(面积、坐标)及方式,批准的勘探投资金额,实际勘探资金投入,勘探工作程度等进行审查,按矿业权逐件登记。禁采砂金工作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王炳金

督导及责任科室:矿产开发科 、地质勘查储量科

(四)全面清查常规性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管理、地籍管理等专项工作情况

1、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入园项目用地情况:(1)对入园项目是否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用地?(2)入园项目用地是否欠交土地出让金?是否供而未用闲置土地?

供地方式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招拍挂执行情况:(1)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和规范程序;(2)经营性用地供应是否存在规避招拍挂、虚假招拍挂及欠交出让金问题;(3)是否存在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欠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4)划拨供地或协议出让土地是否执行集体会审制度,动态监测制度落实情况如何。

审查方式及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重点审查。逐项审查批件、出让方案、出让合同、交款票据等资料,将用地单位、位置、面积、地类、用途、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文号(或合同编号)应交土地出让金、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逐一进行审查、登记,并进行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局

督办领导:蔡铁生

督导及责任科室: 土地利用管理科

2、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1)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情况、指标分解情况、修编或补划情况,具体落实在哪里?图表册是否及时变更、保护牌和界桩是否更改到位?保护标志是否设立?(2)耕地保护责任制是否层层建立?是否落实到户和具体地块?(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是否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制度?是否按要求补划基本农田?具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以何种方式补充耕地?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工作情况:(1)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是否执行集体会审制度?是否依法依规报批? (2)征地工作中是否按制度及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公示?(3)对被征地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补偿?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强行动工占地现象?。

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情况:(1)是否存在虚报项目、挪用项目资金问题?(2)是否按“四制”要求组织施工?(3)是否按设计要求及进度进行施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施工问题?(4)增加的耕地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后期管理是否到位?

审查方式及要求:各县区局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逐项审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按批次或按具体建设用地项目逐批次逐件审查用地单位、用地面积(批次转用征用面积)、报批时间、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补充耕地方式、面积,对被占耕地单位应补偿和实际补偿到位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 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规模、投资额度、增加耕地面积、到位资金、拨付资金及工程进度逐项进行登记汇总。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仲伯坚

督导及责任科室:耕地保护地质环境科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专项清查重点

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是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及时依法依规报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1)是否严格编报并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用地计划指标管理?(3)存量建设用地是否纳入用地计划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已落实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用地预审工作情况:(1)单独选址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用地预审?是否执行用地预审会审制度?(2)存量建设用地是否执行用地预审制度?

审查方式及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情况逐件逐项按用地单位、面积、地类、用途、预审机关、批复文件及文号进行登记。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督办领导:薄其诚

督导及责任科室:规划科

4、地籍管理工作专项清查重点

(1)第二次土地调查内、外业工作实际进度,县区政府计划投入工作经费,实际拨付到位经费;(2)土地证书发放工作:实际发证数、发证率,是否存在已申请并符合规定登记发证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登记发证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登记发证的问题?(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问题?(4)是否存在对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颁发土地证书的问题?(4)是否存在支持违规利用土地进行抵押登记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

清查方式及要求:梳理问题,专项总结,推进二调工作,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和发证率。

责任单位:各县区国土局

督办领导:蔡铁生

督导及责任科室:地籍科

三、清查步骤

本次清查分动员准备、审核核查、整理分析、整改总结、检查验收五个步骤进行

动员及准备(8月28日—8月30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成立领导机构,进行统一部署,并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做好动员工作。要制定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收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资料及文件,地籍管理、耕地保护、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土地出让、划拨供地审批卷宗;动态巡查记录、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及企业情况相关文件、图件、违法违规案件等资料,切实做好执法大清查准备工作。

(二)审核核查(9月1日—9月25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自9月1日起,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本方案开展清查工作。清查中要坚持内业审核与外业核查相结合,将相关国土资源管理、审批、查处等档案和卷宗,按业务种类逐件、逐项进行审核登记,并依法依规对被检查单位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登记,并注明法律、政策依据。

在搞好内业审核的同时,实地进行外业核查,重点核查用地单位实际用地与批准用地面积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少批多占、违法占地、擅自改变用途、闲置土地等问题;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一证多井、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单位是否按批准设计、进度和要求进行探矿,矿业权单位是否存在破坏土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理分析(9月26日—9月30日)

对审核核查的结果及有关情况进行整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定是否违法违规,要做到条理清楚,登记全面准确,统计、汇总无遗漏,要实事求是进行科学比较分析,理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有针对性的拟定推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办法。

(四)整改总结(10月 1日—10月20日)

针对执法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采取边清查边整改与集中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地涉矿的国土资源开发(含勘探)、利用违法违规问题,要积极主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改;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落实相关制度,及时纠正问题,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优化服务,保障发展,强化监管。

全面总结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工作要分专项总结和全面总结两种方式,要形成正式完整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大清查工作报告并上报行署局。

(五)检查验收(10月20日—10 月30 )

全区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启动后,行署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国土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进行督导和不定期抽查。

各县区局要分阶段向地区执法大清查办公室和督导责任科室报告本地清查情况。各地完成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后,要及时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由省地联合组织力量进行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单位结束清查工作,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单位需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省厅、行署局要求后方可结束清查工作。

四、 组织领导

为了组织开展好此次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具体负责、协调行动的原则,行署国土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清查工作的开展。

组 长:姜明辉

负责组织领导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的开展。

副组长:王炳金、薄其诚、仲伯坚、蔡铁生

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办、协调相关清查工作的开展,对相关专项清查工作质量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薄其诚

按领导小组组长要求,组织协调开展执法大清查工作。

成员:刘道勤、顾洪岚、杨晓琦、蔡新伟、盛立新、邹永东、马春红

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相关专项清查工作,对清查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清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涉及国土资源工作业务面、业务量和检查对象最多、最广的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各县区国土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周密安排部署开展好清查工作。要真正做到:认识明确清醒、清查深入细致、分析深刻透彻、整改严肃到位、总结及时全面。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执法大清查工作,详细了解和掌握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全面情况,发现并解决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其特点、规律和产生的原因,提出符合实际、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切实提高水平,增强能力,提升形象。

(二)依法处理、严格整改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主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进行纠错整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吊销矿业权许可证件的要及时吊销许可证,该处罚的处罚,该处理人的处理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联系,该移送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地、县国土资源纪检监察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管,应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三)严谨作风、严肃纪律。这次清查工作既是业务工作的全面清查,也是对各县区国土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一次考核和检验。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局领导班子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执法大清查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厅和行署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加强监管的要求上来,集中精力,以端正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扎扎实实搞清查,认认真真搞整改,要切忌走过场、玩游戏、做表面文章。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决不能擅立标准、擅改程序、擅作处理。凡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一经发现行署局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重大案件县区国土资源局确实处理不了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行署局,行署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独立办案、联合办案、异地办案等方式进行查处。

(四)各负其责,总结上报。本次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多项业务,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综合性清查,行署局各督办领导及督导责任科室、单位要按各自分工主动做好督办、督导工作,要服务大局,密切协作,各负其责。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于10月22日前分别将相关清查情况及分类登记汇总材料、专项总结和全面总结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行署局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行署局相关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全面总结材料只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登记、汇总材料必须由填报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各督导及责任科室、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专项清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于10月25日前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执法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⑻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 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1.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⑼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具体如何实施

    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79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重要举措。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⑽ 国土资源部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1.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内法监察工作容的通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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