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异议
㈠ 什么样的证据才被称为有效
《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说明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6、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7、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8、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10、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11、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㈡ 违法停车如何处罚
驾驶人在复现场的口头制警告并劝其离开,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行政执法异议扩展阅读:
违章处理需要的材料:
1、违章车辆的行驶证
2、违章人的驾驶证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从开罚单之日起15日内去处理违章并缴纳罚款,如果不去处理,将开始产生滞纳金。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㈢ 如何投诉交警
刚才在B站看到一个交警对着一个违章停车的女士乱吼 违章停车可能错了 但是可能她没注意到 又或者真的有什么急事 换做是我们真的都有可能发生 但是交警就一顿吼 还说自己只是声音大 不是没有礼貌 真实歪理 还现在道德的至高点指责女司机没有素质 交警是管理交通的 可以指责别人的素质吗? 女司机没打人没骂人 比B站乱带节奏的喷子狗要好得多 都是现在道德至高点指责女司机 就因为交警说啥就是啥?如果以后你不小心违章了 交警对你这往吼叫 你想和他说理 他叫你配合 你还没有和他说理的机会就被他用辣椒水喷了或电晕了 都有可能 视频拍摄的角度好像还是那个交警拍的 不知道是不是想炒作一波 确实交警李云龙的视频我看了刚开始和气的违法人员沟通却得不到配合才理直气壮的大声控诉他哪里违法了收到威胁还是一样不变声色因为他相信他背后的公安局 执法一点毛病找不出来 叫人大快人心 可是这个交警确实问题很大 我是想举报这个交警的 文明执法可以不用讲礼貌的吗?不是你可以占着你是交警是你就可以目中无人
想蹭交警李云龙热度也有正当的理由吧 无理狂吠算什么事?
㈣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起诉或申请复议是对错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起诉或申请复议是对的
㈤ 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我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申诉后行政执法部门应该给我文字回复吗
不可以,行政处罚召开听证必须依申请召开,不能依职权,但是行政机关有告知的义务,即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㈥ 公民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伪证会有什么后果
纪检作伪证处罚
作伪证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纪检作伪证的处罚是什么?纪检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不应该作伪证,一旦他们都作伪证,那么公众知道的真相就很远很远了。关于纪检作伪证处罚方面的内容你需要作进一步的了解,可以来华律网找专业律师随时提供一对一服务。
诈骗、非法集资等等经济案件中往往是涉及到金钱,而金钱的多少在破案之后也会集中调查、处理等等。但并不是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资产都属于涉案资产,还需要进行认定。那么,如何认定涉案资产?下面华律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㈦ 构成什么条件才可以拘留人
一、客体条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客观条件: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三、主体条件: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四、主观条件: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㈧ 在加强分包管理,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违规分包上有何建议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㈨ 对社会公职人员执法有异议该怎么办
如果有异议,可以当时就向执法者说明(当然,未必能够起到中止执法进程的效果)。
公职人员采取执法措施后,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