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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8 12:27:01

㈠ 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啥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回违反法律、答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1)畜牧业法规扩展阅读

畜牧法其它法条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㈡ 畜禽养殖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畜禽养殖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㈢ 我国养殖业法规概况

一、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由农村副业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畜牧业取得的伟大成就,从根本上讲是得益于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其基本经验:一是坚持改革开放。我国在发展畜牧业政策方面有两项重要突破,一项是八十年代初期推行牲畜作价到户实行户有户养,极大地激发了生产者的养畜积极性;第二项是于1985年率先放开了畜产品价格和市场,流通渠道的畅通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同时使市场机制较早地进入畜牧业经济运行中,使生产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二是坚持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三是增加畜牧业投入。十八年来,国家逐年增加了对畜牧业的资金投入,地方各级政府对畜牧业发展在资金投入上都有一些倾斜政策。与此同时,积极引进外资,成效也十分显著。四是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在稳定发展生猪的同时,大力发展饲料转化率高的禽类和饲用精料较少的食草畜禽。五是依靠科技进步。据测算,科技在畜牧业发展中贡献率由“六五”期间的35%升到47%左右。 畜牧业生产
1996年是中国畜牧业生产持续增产的第十八年,全国畜牧业总产值持续上升。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已上升到31.4 %。肉类总产量为5915万吨,比1995年增长11.3%,其中猪牛羊肉为4772.6万吨,比上年增长11.9%;奶类产量735 .8万吨,比上年增长63万吨。禽蛋达到1954万吨,比上年增长16.2%;绵羊毛达到29.8万吨,比上年增长7.47%。人均肉蛋奶占有量分别达到49.5公斤、16公斤和6.1公斤。
畜产品的结构更趋合理。在肉类结构,猪肉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94%调整到68.3%而其它肉类的比重则上升到31.7%.
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 1996年规模养殖进一步发展,猪、牛、羊的出栏率进一步提高,1996年猪的出栏率达119%,牛的出栏率为27.6%,羊的出栏率为70%。随着猪品种改良技术的推广,我国瘦肉型猪发展很快,目前饲养和推广最多的是引进品种,其中长白猪、大约克猪、杜洛克猪推广数量最多,使生猪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得到提高。牛快速育肥技术的推广,不仅使牛规模养殖迅速发展,而且提高了牛肉的质量。
饲料工业
中国饲料工业发起于七十年代中后期。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饲料工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由饲料原料工业、饲料添加剂工业、饲料机械工业、饲料加工工业,以及饲料科研、教育、培训、质量监督、检测等构成的饲料工业体系。1996年中国饲料工业产值达718.7亿元(按90年不变价格计算)亿元;时产吨以上加工企业12107个,其中,时产5吨以上的达企业1503家。1996年全国工业饲料产量5610万吨,配合饲料5181。3万吨,浓缩饲料418.9万吨,添加剂预混料72万吨。中国已跃居世界第二大生产国。
中国饲料工业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养殖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种植业结构调整,节约了大量粮食。同时,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丰富人们的”菜篮子。”,做出积极的贡献。中国政府在鼓励、支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同时,大力提倡非常规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其中包括农作物秸杆利用。
服务体系
1993年国家颁布了《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卜使中国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步入了法制轨道。
目前我国已建成了自上而下的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农业部设有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省地县乡四级普遍设有畜牧兽医站、家畜改良站、草原工作站(简称畜牧三站)等推广服务机构。村还设有兽医防疫员。全国有各级各类推广服务机构5.6574万个,共有职工109万人。其中省级机构203个,9000人;地级机构1298个,2万人;县级机构8824个,10.9万人;乡镇机构46249万个,34.5万人。村级畜牧兽医防推广、防疫服务人员60.7万人。过去,推广服务体系的服务基本集中在生产环节,而现在已开始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配套服务。
中国政府重视畜牧成人教育工作。目前,除了普遍开展职工和农民的短期培训外,还开展了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绿色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教育等。“绿色证书”教育是一个重要转折,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从而提高畜牧业生产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6 年末,畜牧行业接受“绿色证书”培训的达到11万人,其中获得“绿色证书”的有2.5万人。
草业建设
中国草原面积约4亿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40%。其中可利用草原3.2亿公顷。北方牧区有草原2.9亿公顷,其他分布在南方草山草坡和沿海滩涂。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6年底,全国人工种草累计保留面积近21417.2万亩,其中,人工种草11611.4万亩,改良草场8023.32万亩,飞播草场2095.8万亩。全国治虫灭鼠面积近7000万亩。
在中国,草原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草原大部分位于边疆和边远地区,基本上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多民族杂居区;黄河、长江、淮河等众多水系的源头和中上游大多分布于草原地区。因此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减少”三化。,(退化、沙化、盐碱化)具有重要意义。
兽药生产
在兽药方面,全国有各种兽药厂1800个,能生产2000多个品种规格的兽药,年产值110亿元。我部直属药厂有郑州、南京、兰州、成都生药厂。截止1996年底,已批准国外180多家企业的319个兽药产品在中国注册、销售。 发展目标
到2000年中国畜牧业生,预计肉类年产量达6800万吨,禽蛋2200万吨,奶类产量1000万吨,人均肉、蛋和奶占有量分别为53公斤、17公斤和8公斤。到2010年,继续提高畜牧业生产,以满足人口和经济日益增长的需要。
组织机构
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是主管全国畜牧兽医行业的职能机构。其职能是:研究制订畜牧业、动物卫生和草原管理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内检及疫病防治、兽医的医政、兽药的药政药检和产品的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草原保护和建设;参与指导畜产品产销一体化等工作。
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饲料工业的规划、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重大技术措施;负责饲料工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及产品质量标准;对饲料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是负责指导全国各级畜牧兽医站、家畜改良站、家畜疫病防疫检疫站、草原工作站及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业务技术和经营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㈣ 畜牧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㈤ 最新法律法规大全能给养殖户什么帮助

狗制造噪音、污染环境 ----环境法
携带病毒、疯狗----卫生法
直接一点: 相关城市有没有对养狗的规范性规定
他是不是无证养狗

㈥ 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等。
行动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㈦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㈧ 与水产畜牧兽医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这方面的太多了,我说几个主要的吧。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行政许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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