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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的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8 10:02:44

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的解决,《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署为此提供了法律框架,这份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文件将于200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协议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包括18个条款及1个附件,即: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联系点,第四条、磋商,第五条、调解或调停,第六条、仲裁庭的设立,第七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八条、仲裁庭的职能,第九条、仲裁庭程序,第十条、第三方,第十一条、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第十二条、执行,第十三条、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第十四条、语言,第十五条、费用,第十六条、修订,第十七条、交存,第十八条、生效。

首先,自中国—东盟自贸的成立之初各方就立即着手制订了该份规范性的文件,表明了自贸区各成员国对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了解决各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作为多边经济合作的保障机制的一部分,《协议》对争端的解决选择采用了仲裁的方式,这是一种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具有专业、高效、周期短、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解决方式。相对于欧洲共同体的一体化机制和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紧密型合作,中国—东盟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模式,其争端机制解决模式更体现出一种自愿、协调和自我约束的特点。

在有了关于解决争端机制的基本框架以后,下一步就是要尽快落实具体的操作模式,制订统一的程序规则等,对于仲裁机构的设立,笔者建议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每个成员国可以申报1-2个指定的仲裁机构,符合标准的方可进入备选名单。该仲裁机构应该是一个常设的机构,因为随着自贸区的正常运作开始后,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会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的纠纷,需要一个固定的解决机构和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经济、贸易、投资和法律方面的稳定的专家队伍为之服务,并且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对各种纠纷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总结出自贸区内纠纷的特点,从而为个成员国提出参考的意见。对于仲裁员选拔应制定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保证其专业性和业务的熟练性,同时应考虑兼顾各成员国的名额分配,从而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一个专业、敬业、高效的仲裁队伍,为自贸区不断深化的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建议效仿WTO的机制,增设贸易和投资纠纷预防机制,即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作为对各国的贸易和投资纠纷及其解决进行评价的常设性机构,其工作成员将由各国选派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对成员国将出现的贸易和投资纠纷提出预防性方案和警告。因为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不断地减少纷争,拆除各成员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货物、服务和投资在区域内的自由流通,保护自由竞争,从而真正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各成员国的共同发展,以实现各成员国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此,专门工作小组还可以对不同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它们共同的核心原则,并对不同成员国国内竞争法的有效性和其相互间的关联提出建议;专门工作小组应当重点考虑各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研究国家间或不同国家间企业合作过程中对各国国内竞争法制度的反映。另外,通过了解成员国国内市场结构和发展水平,研究它们在国际范围内承担竞争法实施义务的可行性。最后,专门工作小组可以为促进各成员国竞争法主管机关的合作,避免成员国间的管辖权和竞争法的冲突作出努力,从而增加跨国贸易企业的安全,减少它们为遵守各国国内竞争法而支付的成本。综上所述,通过专门小组的工作,不断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和制度化建设,为成员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一东盟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中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工程和长达10年的进程,在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争端机制的设立和完善也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各成员国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联系,关系到自由贸易区推进的节奏,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为此,应尽快建立其运作的框架,并在实践不断地总结和完善,为自贸区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保障。

Ⅱ 自贸区涉及法律调整的政策有哪些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共计十二条规定。2013年,上海自贸区部分法律暂时调整时所涉及的条文为12条,此次增加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调增。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3年内试行。

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 《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集中反映了自贸试验区立法引领制度创新的全貌,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综合监管和法治环境五方面的制度创新,谱写了上海 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也让上海自贸试验区奏响了立法引领制度创新的最强音。
在投资开放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实现了由“正面清单”向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大立法转变,对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即在外资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之前就对能够获得准入的领域与限制程度通过负面清单予以 明示,但凡没有在清单上列明的内容,都可以视为可以自由准入的投资领域。迄今为止,上海市政府已经先后发布了两次负面清单,并且清单中的限制投资领域不断 减少、投资限制措施逐渐开放。
在负面清单发布之后,这项重大立法转变也得到了众多外国投资者的一致认同,极大地推动了外资进入外资保险、外资银行等领域。而究其原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解释逻辑,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
贸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3年中,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既有立法的基础上,着力改革原有监管理念,采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 住,区内流通自由”的原则,保证了自贸试验区内各项贸易的高效流转。同时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改革,规定包括海关和检验检疫推出通关无纸化、 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除此之外,上海自贸试验区还积极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形成了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 台,而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也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反馈。通过这三项主要措施,贸易企业的时间成本得到大幅 度减少,全面保证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的通关迅捷。
金融领域开放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点睛之笔,按照国务院《总体方案》的设定 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都进行了立法先行先试,一年多以来的实 践说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已经初见成效。
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放松了对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事前准入监管,所以为了防范相关风险产 生,监管体制也相应发生了改变,这一点上,上海自贸区专门加强了四大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机制;加强 区内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打击交易失信行为;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报制,同时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大对不规范企业的事后监管;鼓励 社会力量加入市场监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具体监管措施的首创也充分体现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进一步 提升竞争力的迫切需求。
而在践行透明度原则上,上海自贸试验区专门出台了包括规定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并公布政府的权利清单、在制定法规文件时必须向社会公众及厉害关系人公布草案并征求意见、建立行政异议制度和同一信息发布机制四项举措。

Ⅲ 除了上海自贸区,还有哪个地方对国家的一些法律不适用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 Trade Zone 缩写FTZ):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版在本国(地区)境内权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这种方式属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贸易行为,即某一国(或地区)在其辖区内划出一块地盘作为市场对外做买卖(贸易),对该地盘的买卖活动不过多的插手干预、且对外运入的货物不收或优惠过路费(关税)。

Ⅳ 上海自贸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1、放开了服务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服务行业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限制禁止的行业各类投资主体都可以进入上海自贸区,同时也取消了对于投资人的资格,属性和股份的比例,尤其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在对外资各行业的行业方面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所有行业以及领域全面向外资开放。

2、对于外贸行业上海自贸区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区建立区域总部,发展和总部经济有关联的各种配套服务行业企业,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中心试点,能够更好的方便贸易企业利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而且也允许和支持各类具备开展对外业务需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专门面向于境外业务客户特殊目的的子公司。

3、除此之外上海自贸区还鼓励大宗商品交易仓储物流以及服务外包产业和电子商务等产业的发展,在自贸区外贸监管方面实行了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基本监管原则。

拓展资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简称上海自由贸易区或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七个区域。

截至2014年11月底,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年投资企业累计2.2万多家、新设企业近1.4万家、境外投资办结160个项目、中方对外投资额38亿美元、进口通关速度快41.3%、企业盈利水平增20%、设自由贸易账户6925个、存款余额48.9亿元人民币。

2015年,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已成为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荣誉会员。

“2016年世界自由贸易大会”于2016年11月8-10日在澳门隆重举行, 本届大会的主题是: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一带一路”合作机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网络

Ⅳ 福建自贸区有哪些政策措施

在检验检疫方面,在平潭试点开展台湾认证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工作;原产于台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实施“快审快核”的标签审核模式;对台湾地区输往区内的食品等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经质检总局同意,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办理从平潭口岸进口的来自台湾地区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等。
在金融方面,福建推出15条政策措施。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支持台湾地区的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对自贸区内的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在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按照国家区域发展规划,为自贸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支持在自贸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及其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申请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同时,研究探索台湾地区的银行在自贸区内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在框架协议下,允许自贸区内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产品;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自贸区内资本市场;研究探索放宽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参股自贸区证券基金机构股权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研究探索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区内新设立2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另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福建省股权交易场所拓展业务范围,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两岸在金融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及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等。
在旅游方面,允许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的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允许台湾导游、领队经自贸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允许在自贸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限制;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在人员往来方面,对在自贸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企业高管、专家和技术人员,给予入出境方面便利;研究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对台湾居民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制度;为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限;为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留便利;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口岸2015年4月1日起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办签注。
同时,从2015年起,省级财政将台湾农民创业园补助标准由原每年每个创业园补助人民币3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以进一步促进福建漳浦、漳平、清流、仙游、福清、惠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让台商投资者享受与福建居民同等待遇。(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Ⅵ 11月起,重庆自贸区条例将正式实施

变化肯定会很大啊,你想这是重庆首个自贸区地方性法规,它的正式实施也就意味着重庆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有了“基本法”,明确了创新责任,提振了信心,自贸区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再加上重庆自贸区经济的稳定运行以及贸易便利化、物流大通道等叠加优势,商贸物流、大数据、文旅健康等重点产业集聚度将会有明显提升。

Ⅶ 上海自贸区中的跨境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进出口贸易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但是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速明显降低,与之相比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却在飞速的发展,根据我国商务部的预测,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的成交规模将会达到6.5万亿元,在未来几年增长速度将会远超传统模式的国际贸易。政府和传统外贸企业都认识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将会是未来对外贸易发展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物流体系不健全、监管制约、跨境服务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开放提供了一个试点区域,其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利好的政策,借助于自贸区的窗口优势可以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发展,有利于继续扩大我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本文是在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得出自贸区内跨境物流园区的整合方式、金融改革措施、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模式的创新优化了整个跨境电商的交易过程,之后又通过SWOT分析法来进一步全面地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等,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提出我国应该从提高政府功能、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和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这些方面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Ⅷ 世界上自由贸易区一般有哪些规定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又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它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局限在于,它会导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税。如果没有其他措施作为补充,第三国很可能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国,然后再将货物转运到实行高贸易壁垒的成员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商品流向的扭曲,自由贸易区组织均制订“原产地原则”,规定只有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原产地产品”才享受成员国之间给予的自由贸易待遇。理论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的价值额占到产品价值总额的50%以上时,该产品应视为原产地产品。一般而言,第三国进口品越是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生产的产品相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生产品的增加值含量越高。原产地原则的涵义表明了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国的某种排他性。现实中比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 free port 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的港口。又称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对外贸易区,这种港口划在一国关境之外,外国商品进出港口时除免交关税外,还可在港内自由改装、加工、长期储存或销售。但须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政策和法令。自由港依贸易管制情况分为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前者对所有商品进出口都实行免税,后者对少数商品征收少量关税并有某些贸易限制。自由港主要从事转口贸易。有些自由港与非自由港区域划分明显,但有些划分不明显。一些不处于港口地区的自由贸易区,除转口贸易外,还从事加工、旅游、服务等行业。开辟自由港可以扩大转口贸易,并从中获得各种贸易费用,扩大外汇收入。自由港最早产生于欧洲,13世纪法国马赛港就开辟了自由贸易区。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自由港的数量越来越多,世界上的自由港、区已达130多个。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进行审判。 治外法权 有两义:①指临时居住在一国的外国人所享受的一种法律上的特权或豁免。他们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有如处于该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这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一国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受此种权利。②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亦即领事裁判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特权地位或制度是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害,往往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违反了国际法所公认的主权原则,现已废除。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Ⅸ 除自贸区外还有哪个地方也暂停法律

在中国,还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暂停法律,自贸区也没有暂停法律。在自贸区,只是暂停了某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以新的特别法律法规替代而已。

Ⅹ 如何理解自贸区制定了哪些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受申请范围的限制.审查机关有权就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国家及本省有关授权决定调整实施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收费等内容 是否符合在起草时主动公开征求意见 在公布和实施之间预留准备期等文件制定程序 是否与适用于自贸区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实施全面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遵循严格的时限.审查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意见,并自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管委会,要求后者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在此基础上,审查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下.(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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