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通讯
1. 哪些是违法通信法则的行为
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的通知
【颁布单位】 邮电部
【颁布日期】 19951027
【实施日期】 19951027
【章名】 通知
现将《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
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
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通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邮电部及其设在各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的邮电管理局。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机构,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
设立的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
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
件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
【章名】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通信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
第七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
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章名】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具有违反通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
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并经本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章名】 第四章 取证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询问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情况;
(五)收集有关物证,勘查事故现场;
(六)使用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其他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
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对
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
。
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
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
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做出《通信违
法案件情况报告》,连同《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
主管领导。
【章名】 第五章 决定
第十八条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
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召集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
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
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
政处罚,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撤
销案件;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认为需要由
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属于本部
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决定撤销案件
。
第二十条 合议组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三日内提
出,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不得
超过十日。
合议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填写《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报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章名】 第六章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行政处罚
决定书》,加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直接
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查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
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把《通信
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通信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需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
员填写《通信违法案件报送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
批表》、《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
告》,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报送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需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通信违
法案件移交表》,加盖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在决定签
发之日起三日内,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需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案件移送通
知书》,加盖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附《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和《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部门。
【章名】 第七章 结案
第二十六条 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三日内,填写《
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
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应当出具财政部门印
制的罚没收据,并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
案后十五日内,将《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
》报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汇总上报上级通信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
行政处罚案件,或者查处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
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章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通信违法案件,应当使用邮
电部统一格式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文书:1、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略)
2、通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略)
3、通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略)
4、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5、送达回证;(略)
6、通信违法案件报送表;(略)
7、通信违法案件移交表;(略)
8、案件移送通知书;(略)
9、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略)
10、格式文书填写说明。(略)
2. 城管执法车上能装备应急通信设备吗
城管执法车上能装备应急通讯设备的。
有相关的车载应急通信设备。比如捷思锐科技的应急通信车。配备有MDS多媒体调度机、图像传输设备,无线电对讲系统、视频移动终端、单兵背包、GPS卫星定位系统及公网移动电话等通信装备。以随时保证通信指挥车与执法人员的联络。
3. 有没有QQ视频被录像后被敲诈不给钱的,最后有没有发到通讯录好友那里刚刚被骗了,怎么办真该死
关于QQ视频裸聊这个问题 ,本律师最有发言权,因为年初本律师接手了一个网络诈骗案件,被某省公安厅督办,案卷材料多达400多本,本律师出于好奇看完了公安干警对所有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从管理层,到敲诈勒索实施者,再到后勤保障人员,全部阅读完毕,可以说是非常具有发言权的人之一。虽然本人未曾实际经历,但是由于在知乎写过诸多文章,其中关于该问题的文章,普遍被广为流传,点赞量、评论数居高不下,因此本律师才逐渐意识到“裸聊敲诈勒索”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链,无时无刻不对我国的青年网名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就像一把剑,某个夜深人静时,就有可能刺向你,从而把你带向无尽的深渊。
本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也逐渐了解到犯罪集团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苛刻的财务分配制度,近乎变态的业绩指标,本律师也对犯罪集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的勒索手段、心理活动和隐私处理作了详细的归纳总结,对该类问题具有充分的调查和发言权,对预防敲诈勒索,免于经济损失具有充分的实践经验,写了诸多文章后众多网友纷纷私信本人,或者加本人微信,均要求分享应对经验。下面本律师就该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应对方法做简要概述,如果各位受害者有更好的应对方法也可以留言评论,大家共同参考:
综述部分简单概述犯罪分子诈骗的全过程:
第一、引流。
所谓引流,即犯罪分子通过社交软件导流,通过言辞暗示让你添加其为QQ好友,告知你可以与小妹进行视频聊天或者视频直播。
在对方循循善诱下,逐步引导你下载他们的软件包,然后允许手机读取通讯录、短信信息、存储信息、相册等私密文件。具体过程再此不再赘述,各位经历过的网友想必印象深刻,不再可以描述。
第三、实施视频聊天,诱导露脸、漏出个人隐私部位。
在你下载了他们指定的软件后,聊天组成员就会不断诱导你视频,并且要求你露脸,露个人隐私部位,其实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已经全程录屏。需要说明,该类犯罪集主要遍布在东南亚地区,我国内陆地区也有部分小规模队伍。根据不同的犯罪集团,在引诱聊天过程中的引诱对象略有不同,有的犯罪集团的引流组是确确实实的美少女,这些人妖娆多姿,甜言蜜语要求和你聊天,还有一些犯罪集团由于引流组美少女成员不够,伪娘来凑,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会使用事先剪辑好的录像与你视频聊天。当然,这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无论对方是采用真人视频,还是事先剪辑的录像,在这场坑蒙拐骗的心理战中,你已经开始上钩了,当犯罪分子同时具备通讯录+裸聊视频两个因素时,这个敲诈勒索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已经完成,一切敲诈勒索必要的条件全部准备齐全。
第四、实施敲诈勒索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犯罪分子的獠牙就完全向你张开了,他们勒索的套路一般是威胁和情感并用。威胁表现在,会将你的视频和通讯录全部发送给你,让你瞬间感受到脑电波的无情冲击,变得六神无主,慌慌张张,并且明确告诉你我就是要钱。
情感表现在,对方第一次向你要钱,会说我们就要点小钱,你就当买个教训,你给我们打钱,我们就让你看着我们把视频给删了。而且犯罪集团充分拿捏了受害者的心里,第一次勒索时的款项数额一般都在5000元以内,不会直接就是数万元。
在整个勒索过程中,犯罪分子向受害者发送隐私视频及通讯录是犯罪分子实施敲诈勒索最重要的一步,该行为就是明确告知受害者,你个人隐私已经在我手中,我可用一键群发,让你名誉扫地,部分受害人在接受到相关信息的瞬间内心已经举手投降,几乎对犯罪集团的要求有求必应,不敢有所懈怠。除此之外,部分犯罪集团,还惯用将视频群发至抖音、快手或其它网站的方式逼迫未经世事的受害者打钱。
不明就里的诸多受害者,就是在对方赤裸裸的威胁和虚伪的情感流露中,举手投降了。
可是,随之而来的并不是删除视频,而是犯罪分子的一个又一个勒索理由,并且勒索款项层层加码,不断递增,直至在他们的屏幕共享操作环境下自身的所有的积蓄全部被转走。当所有的积蓄全部耗尽时,你以为事情总该结束了吧?年轻人,你思想太单纯了,对方会要求你不断贷款,把你所有能借款的贷款平台全部撸一遍。恩恩,没错,出师未捷钱包先空,很多人还在学校就一夜之间就莫名背上了数万元贷款,还有一些人刚出校门,为了节省几百房租,挤在拥挤不堪的合租房,可是一夜之间,也背上了几万的贷款,而且是那种利率普遍在18%以上的贷款。对的,年利率18%,你没有看错。
自从我写了文章,很多网友都有过咨询我,咨询过程中,都认为自己遭遇了独一无二的勒索,再次我特别申明,针对裸聊敲诈勒索,在本律师眼中就没有特殊的,也许的细节之处有细微差别,但是整体过程肯定万变不离其宗。
需要说明的是,从心理学分析,犯罪分子之所以会选择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与你语音通话,首先是因为大多数受害人在突然接收上述隐私信息后内心是惊慌失措、手足无措的,这时候的受害人处于惊弓之鸟、杯弓蛇影的状态,最好把控;其次是因为夜深人静,被拍不雅视频,根本不会请求别人帮助,自然也就没有帮手,没有旁观者予阻止。因此,无论从受害者收到勒索信息后的内心状态,还是从受害者所处犯罪集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可能会遇见来自受害者的答复内容。其实,简而言之,犯罪分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会收到三类答复,即:
1、漠不关心、置若罔闻型,即受害人并不在意犯罪分子是否会群发其偷录的视频,也不在意犯罪集团的任何威胁恐吓。
2、语言爆燥,威胁报警型,即受害人虽然很在意犯罪分子是否会群发其偷录的视频,但是并没有打钱的意思表示,反而言语上不甘示弱,并不屈服于犯罪集团的敲诈勒索。
3、立即服软,听候指示型,即受害人极其在乎犯罪分子对于其偷录视频的处理,基于此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惧,对于犯罪分子的请求有求必应,有问必答,大有听候差遣之势。
第五、解决办法
陈律师在前文中已经详细描述了犯罪分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会收到三类来自受害者的答复。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会根据不同回复,初步判断受害者是属于哪一类型,从而花费不同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不同的敲诈行为。
但是在咨询陈律师的过程中,陈律师必定先问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什么时候发生的?第二,你打钱没有,打了多少?第三,你的金融账户余额有没有截图或者屏幕共享给他们?第四,你和对方是否还是QQ好友关系或者微信好友关系?第五,他们是否给你本人或者近亲属发了短信或者电话威胁?第六,你本人有没有接受对方指示去借贷?第七,对方是否已经判断出你是国家公职人员?
也就是陈律师根据上述问题的答案判断你是属于漠不关心、置若罔闻型,还是语言爆燥,威胁报警型,亦或是立即服软,听候指示型。
(1)对于“不闻不问、置若罔闻型”的犯罪对象是犯罪集团最不乐意待见的。
对于犯罪集团提出打钱要求,否则就要群发视频的恐吓,受害者不问不问,不爆不怒,立即删除好友关系之类的,其实是犯罪集团最不乐意待见的。如上所述,犯罪分子掌握的一切关于你个人隐私,无论是通讯录,还是视频,又或者是短信、相册,仅仅是作为索取钱财的筹码,这些筹码是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最短时间,耗费最少精力,索取最多钱财的资本。因此,当你作为一个受害者,对自身名誉不闻不问,置若罔闻或漠不关心时,对是否发送视频或者照片漠不关心,在所不惜时,他们不会和你计较,对于他们而言,敲诈勒索是他们的工作,他们不是杀猪盘,他们不需要养猪,你仅仅是他们每天敲诈的诸多受害者当中的一个过客而已,切勿把自己看的太重。
事实也是如此,在我的阅卷笔录中,以及对手续咨询本律师的受害者的跟踪当中,基本可以确定犯罪分子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骗取更多财物,因此当你表现出无畏的态度时,犯罪分子与其费尽心力与你纠缠,不如寻找其它目标,需知诈骗分子的时间是很宝贵的,春宵一刻值千金一点都不夸张,比本人的律师费贵多了,他们不会把时间浪费在明确没有任何收益,却增加了系统风险的事情上;
除此之外,从安全角度而言,犯罪分子的群发只是一种恐吓手段,一种敲诈勒索的手段,不是目的,如果不能达到他们索取财物的目的,群发失去了根本意义,反而会增大他们的曝光,增大曝光,也就增加了他们的危险,这与其确保集团安全的基本红线相违背。
(2)对于“语言爆燥,威胁报警型”的对象。其实在犯罪分子给你发送隐私视频,并且要求你配合处理时,如果你表现出“语言爆燥,威胁报警”,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是一个不好不坏的结果。
对于,虽然没有打钱,但是在交流过程中毫不示弱的进行回击的受害者也众多。这一类受害者相比于漠不关心的受害者其实危险面更高,因为你在还击对方的过程中,对方一般都会采取发送截图或者打电话给你近亲属的策略,对于的回应予以回击。
原因很简单,如果犯罪分子怕你报警,或者说他们这么容易被抓到,那么他们怎么敢在全国范围内去行骗?其实,你报警也无济于事,公安真的抓不到他们,不要说你没打钱,我见过最多的一夜被骗24万,报警也没用,因为他们的电脑IP地址是虚拟的,QQ不是用真实的身份申请的,电话是伪基站通信,收款账户一般是黑市购买,所以很难有确切证据将他们直接相连。最关键的事,他们人在东南亚,公安部门作为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根本没有执法权和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报警只能做做笔录,不能解决实质问题。由于本律师处理了很多该类问题,甚至有的人一夜打了20多万,报警也没用,因此我只能告诉你结论,去不去在你,但报警除了做个笔录,真的没用。但陈律师也不反对你去报警,因为在前期咨询中,我不建议个别受害者去报警,该受害者居然认为我和他们一伙的,同流合污,否则应该大力支持其去报警。所以,报警与否的决定权在你,只是本律师从结果导向论述,报警并不能找回你被诈骗的钱财,但是又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是我们人人的守护神,有难事,找警察,也没有毛病。
因此,我建议各位朋友如果采用了语言爆燥,威胁报警的处理方式,后续可以表现出不惧怕,对于群发视频无所谓的态度进行处理,或者真的报警的方式处理,在拿到接处警报警记录后,拍照发给他们,在求财的目的明确破裂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不会再纠缠与你,也会主动删除你的联系方式。
(3)对于“立即服软,听候指示型”的受害者是犯罪分子最喜欢的,也就是最符合根本目的的犯罪对象,通过对这类人的敲诈勒索,就能实现最安全、最便捷、最富有的财物。
那么立即服软,听候指示型的受害者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呢?也就是你给打钱了,也完全听从对方的指示进行了贷款操作,至于由于各种原因是否下贷,是否贷款成功那是另一回事,但是从操作层面而言,你唯马首是瞻。
如果是上述立即服软型,那么很不幸的是,在与犯罪分子的第一攻防战中你已经一败涂地,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一切手段威胁你,要求听从摆布,他们会要求你不断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打钱,会要求你给她们截图你的支付宝,会要求你去各种网贷平台借款,总而言之,他们会榨干你的所有财产。
对于一些确实没有钱财的学生族,部分犯罪分子还要求这一类唯马首是瞻的学生族做他们的导流人员,或者发送短信的人员。也就是说,部分犯罪团伙还在受害者当中选择了一群容易控制的学生族每天给他们导流,或者这群犯罪分子将将要发送的短信内容、接收号码通过QQ的形式发送给该学生,再要求学生用自己的手机发送出去。如果各位朋友,你身边的人如果正在面临该种窘境,无论如何都要劝其不要再行帮助犯罪分子导流,帮助犯罪分子发送淫秽信息的行为,抛开上述行为本身涉嫌违法不谈,其帮助行为将永远笼罩在你心理,久而久之,一定会给你心理留下不能愈合的创伤。
因此,本律师非常确定的告知各位网友,如果各位在与犯罪分子的第一回合中已经落败,即明确表示了愿意接收处理的意思表示,但还未给钱的,千万不要给,否则这将是一个无底洞。对于已经全完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自己的积蓄,甚至贷款给对方钱财的受害者,要及时、大胆的给对方明确的回复,回复主要包含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我已报警,表明我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帮助;
2)我已了解循环诈骗的套路,表明我已经对你知根知底;
3)我决心不再打钱,表明不管发送与否,决定不再打钱。
当然,不同的犯罪团伙,当你采取了上述行为后可能得到的犯罪不同,有的团伙直接对你弃之如敝履,有的还不会善罢甘休,还会骚扰你,在你没拿出钱的情况下,他们也许会尝试性给你朋友发送短信骚扰,但是最多其中的一两个人,试探试探你的底线。
(4)国家公知人员的应对策略
细心的读者应该会注意到我在前面询问问题的时候,特别询问了你是否是国家公知人员。国家公职真的是一个好东西,象征着收入稳定、社会地位,但同时也表明受到的纪律管束,道德要求较高,因此部分犯罪集团在盗取了你的个人隐私后,综合各种资料,认定你的个人身份,进而判定你是国家公知人员。
在国家公职人员与之对抗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犯罪集团套路众多,向你所在的检察院反应,向你所在的纪委反应,向你的领导发送视频,向你的同时发送骚扰短信,不胜枚举,相比于普通工作者也确实挺难处理。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我有幸解除到一名从缅甸回来重操旧业的犯罪嫌疑人,我问他,你为什么对公务员这么狠,他说因为无官不贪。叙述到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所有的一线犯罪嫌疑人,包括但不限于敲诈组成员,导流组成员,洗钱组成员和后勤保障成员其实都是一群废材青年,在国外地区从事这个行当的很多人甚至都是由于受到国内通缉,不得以才转身逃亡海外的,在海外无一技之长,只能从事这个工作,因此他们不是什么黑客,不能什么技术大拿,他们对公务员完全就是怨恨而已。
因此,我建议,如果你是公务员,面对敲诈勒索时,也一定要不卑不亢,也要明确给予上述三个方面的肯定回复。回复之后,相比于普通受害者也没有什么区别,也许仅仅是对你本人的威胁稍微持久一点,不用害怕。
其实写到这里,突然看见一个网友的点睛之笔,觉得甚好,哪来作为本节结尾,其实解决方式千万种,只不过陈律师接触太多了,帮助网友答疑解惑,运用得当的方法应对,至今没有一例被大规模群发,总结一下:
最怂的处理方式:他要钱你就给钱,你要做好二次、甚至N次被敲诈的准备。
最贱的处理方式:再拍点自己的视频给他,让他多发点。
最规矩的处理方式:不理他并报警,虽然没有什么蛋用。
最强硬的处理方式:人肉他,找出来报警,告他诈骗。
最骚的处理方式:换种方式告诉全世界,我被裸聊威胁了。
第六、答疑
在咨询的过程中,有众多受害人一直询问:对方是否在我手机里植入了病毒、木马? 我是否需要换手机?我是否需要换电话号码?我的金融账户是否收到了威胁?对方怎么知道我什么时候取过钱,银行卡余额?对方怎么还知道我的社保金额,公积金余额?等等问题,不胜枚举。
陈律师就这个问题,再此统一回复如下:
1、犯罪集团让你下载的仅仅是普通程序的app,并非是病毒或者木马,那个不是病毒,就是一个普通程序代码,应用在我们国内的任何一款app,支付宝,微信,淘宝都有,就是经过授权读取通讯录,存储信息等功能,所以你是绝对安全的,不会对你的微信、手机和各种账号有任何影响。当然,尽管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诸多犯罪分子说在你手机里面植入了病毒/木马,皆是谎言,其目的是增加他们的神秘感,强加对你的支配,增强你的恐惧感;
2、不需要换手机,也不需要注销手机号,他们没有植入病毒或者木马,知道你什么时候取过钱,也仅是通过分析你的短信(例如,你的银行卡绑定了手机,该银行卡有任何出金和入金均有短信通知);
3、至于为什么知道你的社保金额或者公积金余额?也是通过分析你的短信,因为工作后社保、公积金一般都会通过短信通知;
4、是否需要报警?关于报警是一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我只能告诉你,即使报警也没用,已经有无数个人报警了,但真的很可惜,公安真的抓不到他们,不要说你没打钱,我见过最多的一夜被骗24万,报警也没用,因为他们的电脑ip是虚拟的,qq不是用真实的身份申请的,电话是伪基站通信,收款账户一般是黑市购买,所以很难有确切证据将他们直接相连,最关键的事,他们人在东南亚,我们国家根本没有执法权和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报警只能做笔录,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我处理了很多,有的人打了20多万,报警也没用,因此我只能告诉你结论,去不去在你,但报警除了做个笔录,真的没用。
好了,谢谢各位朋友,如果有不懂之处,欢迎一起交流,因为本人职业原因,也恰逢在承办了该类案件,本律师对犯罪集团的犯罪过程,犯罪对象的筛选和敲诈勒索的过程都有过直接接触的机会,也正是该机会让我意识到该类诈骗的存在,因此,若各位网友还有不解可以点击本人网络头像,个人资料 — 简介后面的号码加我V好友或者私信本人。
最后,一句话:男人,是家庭的顶梁柱,一定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压力,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在遭遇不法侵害,遭遇敲诈,不能轻易认怂,能够让一个男人认怂的,只有自己的父母和妻儿。
4. 厦门公安局基层执法所队信息通信岗位科员(信息通信职位)这个岗位是做什么的。周末要上班吗要值夜班
就是搞网络维护、电脑维护、办公电子设备维护这些的。。。。。。。一般不需加班 也没什么风险 也比较无聊 哈哈
5. 烟草专买局的执法人员可以打开快件检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大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第三条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等规定,烟草专卖局在会同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司法机关或者邮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并有权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明: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的信件、邮件、电报以及电话等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
相关法律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本大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八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6. 老师有权利没收学生手机吗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刘晓颖解答: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7. 天津市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信联系电话
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022-26825335
8. 我是交警大队大队长兼综合执法局局长的通讯员兼司机, 他和我爸是战友 当兵回来就去他那里了 现
不好意思我不是故意的,其实我很爱护车子,我太意了,从今天开始会好好注意,我工作也不容易。宽容宽容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修订发布,2013年实施,原文如下所示:(由于全文很长无法全部上传,这里仅仅上传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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