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性行政行为
1.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2. 什么叫行政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在国家范围内,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
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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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思想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2、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3. 行政不作为怎么界定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二、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
三、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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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法的特征是什么
据网络,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中国行政法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5. 试述行政协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行政协调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各部门之间和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磨擦、矛盾和冲突,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具体作用表现在:
(1)可以使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和谐一致,避免内耗和互相冲突。
(2)可以促进各行政部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行政资源,精简和优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3)有助于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观念,有利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
(4)行政协调有助于将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从而产生整体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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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产生的背景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会遇到各种矛盾,需要协调解决,这些矛盾通常表现在:
①社会上各个集团、阶层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产生各种各样的要求,彼此之间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
②一些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和扩展自己的职权与管辖范围,发展自己的利益,往往发生纠缠不清和互相扯皮的现象而形成相互矛盾;
③行政机关聚集各种人才,常有人有意或无意地过分强调自己所学专业与所做工作的重要性,以至造成矛盾;
④在行政机关中,领导与被领导,政务类与事务类的公务人员之间,有时在职权与责任、工作与待遇、地位与能力、荣誉与贡献等方面出现不协调的现象等。
行政协调的功能就是通过内部调整,合理解决上述各种矛盾。行政领导就是协调者。
类型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准,可划分为四种:
1)、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适应性行政协调;
2)、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结构性行政协调;
3)、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动态性行政协调。
4)、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沟通性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七种:高层次协调、中层次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原则
(1)依法协调的原则
(2)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的原则;
(3)求同存异,动态协调的原则;
(4)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措施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现行政协调的主要方式有:
① 通过理解有关行政目标、行政政策和行政法规,并以此作为共同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依据实现协调;
② 通过行政监督实现协调;
③ 通过各种有效的沟通方式,真实地传递各种信息实现协调;
④ 通过行政计划实现协调。
6. 为什么说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行为
法律对实施行政复议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予以立案受理后,需要依法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执法提示:对行政复议一定要引起重视虽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在行政机关内部系统解决行政争议。但是,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的还是一种“权利本位”价值,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种规定实际上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立法目的,同时,在《行政复议法》的体例设置上,也都体现了便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考虑。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这些都对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的是,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机关一审终审。被复议机关,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下级行政机关,较少地能够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而且对行政复议结果不能有任何异议,必须毫不怀疑地执行,不管这个结果对自己是有利还是不利,因为,行政行为毕竟是依据命令的行为。这种特点与行政诉讼有较大的不同,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能够参与诉讼,并能够与当事人当庭进行辩论,就是说,行政机关还能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质疑当事人的观点,论证自己的观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不像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只能被动地让行政复议机关来审查自己的行政行为。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出了不利行政机关的行政判决,行政机关还可以上诉,甚至还可能提请检察机关抗诉。就是说,对司法判决,行政机关还有救济的渠道。这也不像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只能被动地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7. 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惩罚,此种惩罚性措施是行政听罚是对还是错
1、不是行政惩罚,是公务员内部的人事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没有司法救济,就是不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只有行政救济: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8. 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分类的标准不同,行政行为的种类不同: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 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