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交叉
⑴ 权利交叉与职能重叠的影响,成因和对策
能够在这个平台上提出这样的问题,真是具备了大师级的水平。
而且版,无论是在这个平台上,还权是在其它任何的平台上,能够客观、全面、准确、合理的回答出这个问题答案的人,也肯定是具有超级大师水平的人,最起码也应该是享受国家级津贴的人。
在这个大的问题下面,最简单、最直接、最典型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现有的体制下有食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卫生防疫管理四大部门在同时具有相同的或类似的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力,然而,现实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又如何呢?相信大多人心里都清楚,大师级水平的人当然更清楚。
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这些问题,谁可以在体制设计上、职能确定上、执法权力划分上、部门责任追究上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实现各部门协调联动1+1+1+1=4或大于4的正能量,而真正地、有效地解决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让每一个民生者在吃的方面确确实实的放心呢?
因此,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的人,想必也就是拥有解决这个问题方案的人,当然也就是国策级的专家和顾问了。
⑵ 天堂执法者第几集是交叉集
最新的21集
⑶ 为什么刑警、交警有时候会出现交叉执法
违反刑法的交通案件。或者涉及到交通管理的刑事案件
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网站行政执法权与其它部门交叉的有哪些
您好,建议你去官网上查询您需要的相关信息。
⑸ 关于执法的问题!
林政执法工作人员要求勘验木材砍伐现场,符合查验程序,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拒不说明砍伐木材的具体地点,林业执法工作人员有权将违法人员及车辆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处理,直到当事人配合查验,或依法扣留木材。依据在林政执法规定中。
⑹ 多重多头执法是什么意思
“多重多头执法”的意思详解如下:
一是多头执法,即同一级政府下属的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或同类违规事项都可以行使执法权。如,对集贸市场进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产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以缺斤短两等手段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商户们经常要面对轮流前来执法面的不同的执法部门,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又如对于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部门负责车辆超载的处罚、交通部门负责非法营运的处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车辆超限、超高的处罚。
二是多重(层)执法,即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不仅有辖区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管,没有辖区的县市和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管。如,越来越多的部门上下级都设置执法队伍,都上街执法,职责雷同,同一件事,下级部门检查的刚走,上级部门又来了。特别是在一些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和区级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都管同样的人和同类的事。
造成多头执法、多重执法状况的原因及表现
形成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得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错位。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样,行政权力也属于人民,同时,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是服务于人民,为人民造福的。而现实情况是,许多行政部门习惯于以“管理者”的姿态来对待老百姓,把老百姓当做被管理者,甚至于在某些执法过程中与老百姓处于敌对的状态。如,近几年频发的暴力拆迁问题,尤其是被拆迁者采取自焚等极端方式抗拒拆迁,虽然这种方式仅为个例,但与我国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把老百姓当做被管理者的错误的执法理念不无关系。另外,许多行政部门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问题,很少深入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成因,不论这些问题是属于政府职权范围还是应当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也不论这些问题是属于政府自身管理不到位还是管理手段不适应,都往往是简单地强调加强管理。常常成立一个领导小组,由市长或分管市长任组长,各个相关部门任成员,更有甚者还要设部门、增机构、扩编制,久而久之,原来一家管的事,现在几个部门管;而本来一家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几个部门甚至几十个部门都解决不了。
(二)行政权力设置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规定的新时期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能否做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首要内容就是要做到职权法定,即设立哪些行政管理机构、分别行使什么样的具体权力,都必须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律加以确定。而现实情况是,中央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来设定管理权限,各省人大及各级政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来设定管理权限,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规章来设定管理权限。而当这些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发生矛盾的时候,又缺乏一种良性的机制来进行协调。更有甚者,在我国的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方案”这种行政文件的形式确定各部门的职责,这些不规范的形式,缺乏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力,不仅可以朝令夕改,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职权自定的趋势,从而导致多头以及层级执法问题的产生。
(三)权力与责任脱节,权力与利益挂钩问题严重。
由于长期以来一直由部门主导立法,法律草案由部门起草,通过以后由这些部门负责执行,因此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老百姓责任的多,规定行政机关责任的少;而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多,规定老百姓权利的少。即便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简单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依什么法,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具体又由谁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都没有可行的制度加以规范,实际上行政机关的责任形同虚设。多年来,某一领域行政管理秩序混乱,尽管根源在于行政管理不到位,或者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不执法、乱执法所致,但是各部门却又以此为由,要求加强管理,进一步扩大权力,加大老百姓的责任。久而久之,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大,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广泛的干预,模糊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与此同时,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有利的事就争、无利的事就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随之而生。
⑺ 法条交叉且有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时如何适用法律
比如,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处理,还是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处罚?又比如说我们现在查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超范围经营应办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办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时,是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处理——必须先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呢?还是应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直接处罚?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再转致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处理? 个人看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既包括无任何营业执照的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包括公司名称和非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包括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登记了企业名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企业名称取代原登记的名称,或者虽然保留原登记的名称但在经营中擅自使用其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则既包括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弃用原登记的公司名称,而改用新的公司名称却未按规定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的情形;也包括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改变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其他登记事项,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这两个法条都调整“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弃用原登记的公司名称,而改用新的公司名称却未按规定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的情形,但相互之间并无重合关系,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间,属于交叉竞合。 在法条交叉竞合时,各法条规范的侧重点并不相同,调整对象也不相同仅有交叉关系,相互之间很难讲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个人认为:在行政执法中,《立法法》所确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是指法条重合的情形。在法条交叉竞合时,不宜实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这时也不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否则的话,将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更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倘若如此,国务院出台的许多专项行政法规的条款,也将因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间存在交叉竞合,而从使该行政法规出台时就难以适用。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均早就规定,上述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包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先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才能处罚;但是,2002年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2002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2004年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却仍然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粮食收购经营,设定了直接予以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已领有其他行业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或公司,未经专项审批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从事以上相关专项经营的行为,难道能因为这3部条例的相关法条,与前面3部法律有关法条存在交叉关系,就只能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而不能直接查处吗?
⑻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在内容、职能上是否存在交叉、交集具体表现是什么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城管执法部门基本没有交叉,有交叉的主要是规划、建设、房管、水、森林、草原等部门行政执法。
具体体现在一方面很多违法用地行为的目的就是违法建设,从而违反规划、建设和房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很多违法用地发生在河道、森林、草原范围内,国土部门与水、森林、草原等部门属于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⑼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部门间权责不清,执法存在空档。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执法环境逐步好转,但因职责交叉、界限不清、部门之间对同一执法对象执法环节衔接不够,存在执法空档现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玛特超市对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扰民的投诉及2015年的墨尔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扰民的投诉,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暴露了权责界限不清、执法空档的问题。
(二)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时赋予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由食安委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但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洋浦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演变成了“谁都管”但“谁都难管”的尴尬局面。
(三)多头重复执法,企业苦不堪言。前些年,因开发区部门间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出现了只要媒体曝光或社会出现舆论焦点的监管问题,或上级对某一领域的巡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出现一窝蜂上的执法检查,有时一家企业在一天内会接二连三地应对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严重影响了区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执法不规范,存在运动式执法、选择式执法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广量大,开发区执法力量又比较薄弱,不能做到长期性、经常性执法,只能是问题比较突出了或领导重视、上级安排了再搞突击执法,这样就造成了违法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只是撞到谁谁倒霉,让群众对行政执法产生误解。行政执法还存在执法不严,标准不一,人情执法的问题,不能对违法者一视同仁,甚至还有部分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存在违法执法的问题,让社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五)部门间数据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当前,开发区内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是各自为政,没有充分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严重制约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如开发区工商局在年报抽查中发现某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且企业注册地址不真实、根据有关规定工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吊销处理,但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发现,该企业仍然在正常报税,这就有违国务院提出的“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建设,究其原因就是信息平台没有形成政府“一张网”。
有关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差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屡见不鲜;我们习惯于以部门文件来约束和监督权力运行,对官员的处罚经常是以党纪政纪、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标准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威慑性明显不足。
(9)执法交叉扩展阅读
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