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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保养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8 05:29:15

① 住宅电梯维修保养有什么规定吗

按照建设部来在95年发布的建计(1995)第源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新安装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货到工地18个月为依据,这是针对电梯质保期唯一有据可查的国家文件。当然,也可以供求双方协商,用协议约定来延长电梯的质保期,若无约定,则按照建设部167号文规定执行。

② 电梯保养相关制度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1、目的和范围1.1目的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1.2范围1.2.1适用于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1.2.2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1.2.3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2.1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2.2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2.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2.4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2.5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2.6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2.7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2.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电梯定期报检制度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1.2范围1.2.1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2、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3、定期报检制度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3.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3.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目的和范围1.1目的提高电梯作业的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1.2范围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2、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3.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3.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3.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3.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使电梯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尽量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减小事故的损失。
1.2范围针对事故或事件可能产生的情况,确定抢救及救助方案并使其始终保护有效状态。2、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3.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3.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3.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3.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3.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便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析电梯故障原因,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了解电梯日常管理的进展情况。1.2范围规定对电梯所涉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2、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单位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3.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A、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B、电梯开工申报单;C、 电梯安装施工记录;D、 竣工验收报告;E、 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F、 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G、 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H、 事故及故障记录;I、 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J、 同意注册的登记表。3.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3.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3.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3.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3.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3.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③ 电梯维修保养的标准是什么

电梯的日检查保养
(1)检查电动机温升、油位、油色和电动机的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味、异常响声和振动,风机是否运转良好,做好外部清洁工作。
(2)检查减速器传动有无异常声音和振动,联结轴是否渗油,做好外部清洁工作。
(3)检查制动器线圈温升,检查制动轮、闸瓦、传动臂是否工作正常。
(4)检查继电器、接触器动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味及异常响声。
(5)检查曳引轮、曳引绳、限速器、导向轮、抗绳轮、反绳轮、涨绳轮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响,有无曳引绳断丝等。
(6)检查变压器、电阻器、电抗器有无过热。
(7)检查机房温度是否符合规定需求,保持机房清洁状况良好,机房不得堆放易燃和腐蚀性物品,消防器材齐备良好,去往进房的通道应畅通,通讯设施良好,机房照明是否正常。
如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梯进行修理,调整或更换。暂时不能处理而又允许暂缓处理的应跟踪运行,观察其发展情况,防止发生事故;若发现严重现象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进行停车修理。
电梯的周检查保养
(1)检查抱闸间隙,抱闸间隙应保证在0.7mm之内且均匀,间隙过大时应予以调整,紧固连接螺栓。
(2)检查安全装置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检查调整电梯的平层装置应正常。
(4) 检查轿内按钮动作情况。
(5)检查轿内信号(指示器、蜂鸣器等)。
(6) 检查轿门开关工作情况及完好性。
(7) 检查轿内风扇及照明工作情况及完好性。
(8) 检查曳引绳的工作情况及连接情况是否正常。
电梯的月检查保养
(1)对电梯减速器作一次仔细检查。
(2)对限速器作一次仔细检查。
(3)对安全钳作一次仔细检查。
(4)对缓冲器作一次仔细检查。
(5)对厅门锁作一次仔细检查。
(6)对自动门重新开启进行检查。
(7)对门的导轨进行检查清洗。
(8)对曳引机、电动机油位进行检查。
(9)检查接触器触头,衔铁是否良好。
(10)检查导向轮、反绳轮、选层器的润滑情况。
(11)对井道设施做一次检查。
(12)对各润滑系统进行一次检查。
(13)对各安全开关操作检查一次。
电梯的季检查保养
(1)蜗轮蜗杆减速箱及电动机轴承是否有油。
(2)制动器动作是否正常,制动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是否正常。
(3)曳引绳是否渗油,是否打滑。
(4)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是否正常。
(5)继电器、接触器、选层器工作是否正常,触头是否清洁,固定是否牢固。
(6)检查门的操作、调节及清洁门驱动装置部件。
(7)清洁轿门、厅门地坎和门导轨。
(8)检查全部门滚轮与开门刀之间的间隙。
(9)调整全部厅门及附件。
(10)清洁全部厅门锁开关触点。
(11)检查补偿链是否完好。
(12)检查轿厢及对重导靴磨损情况。
(13) 检查安全钳与导轨间隙。
(14)检查曳引绳的张力。
(15)检查轿厢操纵盘和各按钮的工作情况。
(16)检查轿厢紧急照明工作情况。
(17)检查自动门的重新开启是否正常。
(18)检查轿厢照明、信号、指示、蜂鸣器等功能是否正常。
(19)检查电梯启动、运行、减速和制停。
(20)检查电梯平层准确度。
(21)检查厅外呼梯按钮和指示器工作情况。
(22)电梯消防功能的检查。
电梯的年维修保养
(1)建立组织,选择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带领维修人员进行检验。
(2)检验标准按国标进行检验。
(3)质量、安检人员做检验记录。
(4)年维修保养内容:
①检查、调整、更换、开关门继电器的触头。
②检查、调整、更换上下方向接触器的触头。

④ 电梯维保,有没有什么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如下:
一、随时了解电梯运行情况,停梯维修保养时必须挂警示牌。
二、优先处理紧急情况。
三、对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和厅门、轿门、轿壁、召唤指层面板,要定期清理, 保持清洁卫生
四、对轿厢照明、应急灯、报警装置、各按钮、控制开关等,要保持功能完好、无破 损现象。
五、对安全触板、光电保护及其它保护装置,动作要保持符合设计要求。
六、各层厅外指示灯、到站钟和召唤按钮、消防开关,要保持功能完好。
七、厅门滑块、强迫关门装置、厅门上、下坎,要保持清洁、开关门顺畅。
八、轿门上、下坎、滑轮、门刀组件、门机等,要保持动作灵活、无撞击声、嗓音低。 九、轿顶照明和开关、检修箱、安全窗、急停、安全钳开关、超载装置等功能要完好。 十、感应器、井道信息装置要清洁无破损、无断线脱线现象。
十一、 曳引钢丝绳、绳头组合、限速器钢丝绳,张紧度合适,无断股、松弛现象。
十二、 随行电缆无扭曲、缠绕现象,补偿链装置无松驰和撞击声。
十三、 各限位开关、限速开关、极限开关等,动作灵活、功能可靠。
十四、 曳引机、制动器及电动机、曳引机钢丝绳要适时检查、清洗。
十五、 控制柜各项检查:过流装置、短路保护、接触器、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要及 时观察,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联动试验。
十六、 及时观察各润滑系统和油位情况,按周期加油。及时排除漏油现象。

⑤ 电梯每15天保养1次是出自国家哪一个文件

国家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有明确规定。2009年5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第三章第31条、32条里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每15天就应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必须是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来进行。

⑥ 我是一名电梯维修保养工,我想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内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⑦ 电梯维保新规定是什么

你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城市的楼是越修越  高,电梯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因电梯维护保养带来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以安全技术规范的形式出台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规范维保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该规则规共分四章23条,从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进行了诠释。规则规定:电梯的使用单位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并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把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明确了各种保养的基本项目和达到的要求,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条例的要求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维保,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晋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这一规则进行了宣贯,并

 
 
组织力量对晋城市的电梯维保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对为在市区设立维保机构,不能在30分钟赶到维保现场的单位,要坚决取缔。

⑧ 电梯维保内容及规章制度

电梯维保条款
1、保养范围
1. 通过电梯维护保养、应急修理,保证维护保养的电梯能够安全正常使用,每月定期1次检查调整各安全部件及活动部件,并进行定期清理润滑(详见附电梯保养检修工作单及电梯维修单)。提供全年度的应急修理服务,维护保养中所需单件价格在100元以下的零配件,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检验前后的维修整改工作。(电梯年度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2.本公司提供服务
2.1按照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国家法规,实施保养;
2.2对于用户有关电梯故障停机或误动作的应急修理,做到24小时立即回答,原则上2小时内赶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填写抢修记录,以备检查。
3.甲方职责
3.1.1甲方应按电梯操作规程,安全、合理、正确地使用,避免出现人为的损坏;
3.1.2甲方尽可能为乙方人员提供有关保养、维修的各种方便,以便尽快地使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3.1.3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3.1.4在保养合同期内,甲方人为造成的事故或使用不当引起的机械配件及电气零件严重损坏等情况,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承担乙方的修理人工费;
3.1.5前述电梯附件均为甲方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保管并负责电梯轿厢内清洁卫生工作及轿厢照明;乙方只负责提供一切有关电梯维修保养服务;
3.2 乙方职责
3.2.1以顾客满意为最高目标,提供一流、优质服务;
3.2.2每月巡回检查保养电梯1次;
3.2.3定期向甲方报告保养设备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并
做好详细记录;
3.2.4提供各部件润滑(运行系统,传动系统)以及整机运行情况检查;
3.2.5检查调整各项零部件及安全保护系统;
3.2.6指导甲方操作及正确使用设备;

4.下列内容不属于服务范围
4.1任何属于故意的不可抗拒或意外破坏或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内的任何其它原因造
成的电梯的修理和零部件更换;
4.2为了装饰目的进行的各种整修或更换照明及其它;
4.3因天灾人祸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任何延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4由于现行的适应于电梯设备的法令、法规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工作,而这种法令法规的变化生效于本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对于这种变化,本公司不负责提供免费服务。
5.其它
5.1保养协议范围内的电梯发生项目修理时(含大修项目),甲方应承担维修所需零部件及适当人工费用;

⑨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对电梯使用和保养规定有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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