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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28 02:29:22

『壹』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符合设施齐全、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别设置为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对应设置在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
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应相对独立。值班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办公秩序,外来人员需经过值班人员许可才能进入办公区域。
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设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长廊。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规范标准名称。除武器警械室外,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该房标准名称的标示牌。
标示牌式样、规格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设置、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设立其他业务用房。如确需设立的,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报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批准,可以设立。
第二章 服务用房
第九条 服务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综合服务厅、接待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十条 服务用房应设在临街或内部比较靠外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出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厅应配备桌椅、纸笔、饮用水等必要设施。有必要的,可设置排队叫号设备。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厅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警务公开栏。
户口办理规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许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办理时效性的对外服务内容应采取制作办事指南小册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众公开。
有条件的派出所可采取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第十三条 在派出所门前或院落内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宣传栏,公布预警信息、防范常识和办事结果告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厅应设置意见薄,派出所门口应悬挂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范等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会议室、所长办公室、教导员办公室、副所长办公室、民警办公室、110处警室、值班室、备勤室、武器警械室、现场勘验室、档案室、监控室、纠纷调处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
现场勘验室、值班室、备勤室、监控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他办公用房合并设置。
实行所领导与民警集中办公的,所领导、民警办公室不再单设,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办公区”标示牌。
第十六条 110处警室、值班室应设在办公区域入口处,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及民警办公室应设立标明姓名、职务、岗位、警号及照片的标示桌牌。
第十八条 监控室负责对辖区重点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综合服务厅、值班室、110处警室、等候室及办案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武器警械库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当设置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办案用房
第二十一条 办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信息采集室。
人身安全检查室、醒酒室、辨认室、候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是楼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派出所办公用房是平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采用“约谈式”桌椅摆放形式,体现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平等的法律关系。
讯问室用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采用“审讯式”桌椅摆放形式,应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审讯台及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讯问必须在讯问室进行。
询问室、讯问室必须安装监控设施。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身后墙壁上应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询问、讯问、羁押环节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随时接受上级领导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询问室、讯问室内墙上应悬挂包含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询问室制度》、《讯问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醒酒室应配备约束带或者警绳,依法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或处在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 辨认室应设置被辨认人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单向镜,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应建立物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存放、保质设施,确保物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时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候问室。
候问室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75号令)规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房是指设在公安派出所内,供民警食宿、训练、学习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卫生间、警体训练室、阅览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三十条 阅览室应配有报刊、杂志、图书,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阅览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直属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边防派出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贰』 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在办案时间限制上有什么法律法规

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不同的行为时的规定不一。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叁』 公安机关问话够成什么条件到执法办案区

到公安机关办案区接受询问的,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触犯刑法的行为人。
对于证人或者受害人,应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警执法办案涉嫌那些违纪情况

http://ke.so.com/doc/6764400.html请到此链接了解相关条款。

『伍』 公安机关出警必须2人以上是什么法或者条例规定的

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5)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办事同样需要两人,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陆』 异地民警来我地办案不通过我地派出所违法吗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法〔2013〕1102号)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办案区内办案,严禁违反规定在办案区以外的地方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

可见,异地民警办案要与当地公安部门按程序规定取得联系,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柒』 公安局用的执法记录仪,一般保存多久录像,最好有依据,比如在那里看到的,或者有关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7)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要求: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捌』 如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

一、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切实做到思想上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执法过程中,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公道办案为原则,既坚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积极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拉近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养中取信于民。

二、推进阳光执法,提升执法工作效能。近几年,阳光执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执法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摆在群众面前,将执法的结果置于群众的讨论范围,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开的长效运行机制,采取公开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信力。

三、健全执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执法质量考评。进一步改进考评方式,要将人们群众安全感的满意度和执法质量置于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评标准。再者,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四个必倒查” 执法考核发现问题必倒查,民警违法办案必倒查,工作失误发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警民沟通,推进警民和谐。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就必须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群众心里有杆秤,群众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要围绕“三懂四会”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换真心”,民警真心关心爱护群众,诚心为群众办事,群众自然就会真心回报,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会提高。

五、规范媒体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是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微博等媒体力量,使公安机关的先进典型让群众知晓,使群众透过公安宣传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寄发慰问信,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强舆论引导能力,特别是涉及公安负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反应和应对,把握时机,快速把事实真正传递给公众,引导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营造一种警民互动、有利于公安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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