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执法准则
A. 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如何体现宪法的权威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设置国家机关,保障公民权力。所以宪法最核心的精神在于通过对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法的权威体现在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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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作为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国家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首先是以宪法为基础的,若以美国宪法审视警察执法,警察能否依宪执法,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
无论是警察权存在的宪法基础,警察执法规范化和有效性的宪法渊源以及警察执法的宪法价值,在规范与事实范畴或观念与制度范畴方面都清晰和富有逻辑。在一个民主法治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现代国家及复杂的社会,警察执法的文明、规范和有效,关乎平等与正义,自由与秩序价值的法治实现,与是否认真对待其宪法基础有着内在逻辑性。
B. 警察在执法时需要什么证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原则,警察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供参考。
C. 公安执法工作中应坚持怎样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4、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关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加以保障。
(3)警察在执法准则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D. 警察在执法时使用武力,到死算不算违法
法律授予警察在执法时,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包括使用武器,因此,警察在执法时使用武力,甚至使对方到死,算不算违法,要看执法当时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必要,不能一概而论。在警察执法时因使用武力造成重大后果时,例如当场击毙,检察院等部门会介入调查,就是为判断使用武力是否违法。
希望采纳。
E.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
为什么要反驳?只要他触犯了法律法规,就可以抓他,至于那些没抓到的,只不过让他们先逃几天,一句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F. 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
第一,权力。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处罚版;
(三)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权;
(四)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五)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八)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九)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第二,义务
(一)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二)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三)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四)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
G.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公民有权利监督拍照吗 属于违法行为吗
公民虽依法享有监督权,可以对执法过程拍摄监督,但允许公民拍摄的前提是不能妨碍到民警的正常执法,否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涉嫌妨碍公务罪。且如果人民警察正在执行的公务涉及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性质的案件时,公民则无权拍摄执法过程;如果已经拍摄,警察有权力要求其删除;如果坚持拍摄,则警察有权力没收其拍摄设备,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H. 警察的执法范围权力受到什么限制
警察的执法范围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I.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权益在后 这句话出自哪里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处警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之一,对于警察来说,他们眼中没有好人和坏蛋,有的只是守法和违法。只要在职责范围内,不管对方是触犯了刑法还是治安法,都要进行执法。站位不一样,考虑的自然不同。仔细想想,诸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被警察抓捕的时候,有谁让警察出示过工作证?不都是能跑就跑?在帮助群众摆脱困境之时,有谁让警察出示过执法证?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在主动找到警察寻求帮助的时候,又有谁质疑过他们的执法资格?为何当自己成为接受盘查或执法对象的时候,就开始质疑起对方的资格呢?人性本是趋利避害,这无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当我们在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护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合警察执法。个人的身份、地位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执行公务,代表的不是警察个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尊严。对抗警察,对抗的不是警察个体,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国家的法律。个人理由也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为立场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不同,每个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觉得自己完全正确。甚至有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也会觉得自己有非犯罪不可的理由。实际上,这些都是个人的原因,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对抗警察个人理由最充足的肯定是那些身负命案、被抓住会判死刑的亡命之徒,是否逃脱抓捕对他们来说意味着生或死。即使警察执法有瑕疵或者错误也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坏人脸上没有刻字”,警察归根结底也是普通人,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准确地瞬间分辨出善恶,做出完全正确的判断,难免会出现瑕疵或者错误,但这并不能成为个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认为警察执法有瑕疵或错误可以事后投诉、检举、复议、控告、信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不是在现场抗拒警察执法。
J.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犯人该如何定罪
按实际情况,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犯人的如果定罪,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警察打伤犯人存在主观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经医疗鉴定),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警察存在过失致犯人重伤的,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