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法条来判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才无效。如果仅是违反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条例等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那么,出租人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与承租人缔结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否导致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是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何谓“强行性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效力相当于法律,该条直接规定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不得超过经营范围对外缔结合同。该条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人超过其经营范围缔结的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无效,不仅要看其合同条款违反的法律属于哪个效力等级,还要看违反的法律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以一个简单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去认定合同的效力。
㈡ 如何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我们应该怎样去认定?要包括内容上违法,也包括形式上违法。还有违法强行性规定,合同效力才无效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尽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及合同的规定仅有几字之差,但是却反映了我国合同立法逐步完善、严密的发展历程。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对此处所规定的“法律”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对此作了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内,还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导致许多合同因此而被确认无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法律鼓励交易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此处的“法律”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则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在对待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的态度上,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颁布以后,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完全排斥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虽然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夹杂着各部门、各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完全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令如林的局面。但是,绝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依照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精神制定的,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和适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和交易的稳定安全,实际上起着填补法律漏洞和盲区的作用,当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全然不考虑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简单地认为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并不构成无效,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无序化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可以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一般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仅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作为依据来判断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根据地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以直位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以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者有关部委作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作出解释和,那么依照上位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参考。(三)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以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其可取之处,可以按照该原则处理。
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与以往的立法有所不同,将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规定为无效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即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性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㈢ 什么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1、《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规定: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
1、所谓“效力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2、所谓“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的规范。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三、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因此,对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谨慎。
1、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能依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判断依据。
2、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审查该类案件时,应结合立法精神综合分析判断。判断中可把握三点,
(1)看合同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违反将归于无效或合同不成立;
(2)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将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不成立时,就要看履行合同是否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受到损害。如合同继续履行,只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那么就不能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3)合同的履行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在接受国家行政管理制裁后,通过一定的行政审批手续,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比如,原来用地手续不全,后来也可以补办手续等。
㈣ 违反行政法规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
你看清楚合同法里写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不是“一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违法的合同都是被承认为有效合同的,只要不涉及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就行。
㈤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无效吗
合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违反一般规定的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㈥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不是无效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
㈦ 无效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无效,那么违反行政规章的呢
具体分析:
1、效力待定。如果行政规章如果与上位法冲突,应当以上位法来确定行为的效力。
2、无效。如果行政规章如果与上位法不冲突,违反行政规章的民事行为同样无效。
忘采纳!
㈧ 如何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处强制性规定应作“效内力性强制规定”理容解,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无效。
此处的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只是合同中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无效。
根据最高法《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性质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㈨ 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具体出自哪部法律
在我国的立法中复,不乏“无制效”字眼: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有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又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未直接用“无效”,但其所规定的内容实际的承认公民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的权利,比如《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在事后的救济手段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判决形式,从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