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
义务:有看护责任
权利:监管权利
㈡ 林业执法管理年心得体会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神圣的使命。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决定》将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林业的四项改革之一,说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在相应的环节已制约着林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势在必行。
1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多头执法,杂乱无序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大都是事业单位,办案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涉林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2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
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该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有的单位为了本部门小团体的利益相互之间不是互相补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从而失去了战斗保垒作用,不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从而失去了“严管林”的真正意义。
1.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而实际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股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2治理对策
2.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2.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一是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查阅卷宗、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日趋合理。
2.3完善执法体系
一是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林业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应对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如通过税制改革,将必须征收的行政事业费纳入国家或地方税收,使行政执法不受利益驱动。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要把好进入关,对执法人员进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评,监督其执法行为。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执法队伍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列支,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也不得以返还和奖励等方式变通补充经费,彻底改变“以收抵支 ”和“以罚养队”的做法。
㈢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㈣ l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吗
1、《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版国家行政编权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选调生是被国家机关到大学院校选中的,直接录用为公务员的应届优秀毕业生。 3、行政编制就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列入政府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人员实行公务员体制管理,经费、工资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拨付。 4、事业编制是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人员,也是列入政府编制, 事业单位有三种编制,一种是全额拨款,这种编制如果是机关或者下属单位属于行政执法类型,一般都参照公务员管理,也就是说享受公务员待遇,工资、福利与公务员没有区别。目前,一些社团党群组织和个别地方的交警就是这种编制;第二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就是说财政负担一半,单位自负一半.这种类型的单位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都有区别。如一些政府部门接待处和一些机关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报社等等,大部分就是这种编制。 第三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资全部由自己单位负担,并实行企业化管理,基本上和企业一样。如部分地方的科研设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等等。
㈤ 请问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急急急!!!
你好!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如下: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版执法是否权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2.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等违法行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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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林业行政执法稽查队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业行政执法稽查队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它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回法律、法规、规答章和政策。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三、实施对基层单位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与监督。
四、对全市森林(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进行稽查。
五、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加工、利用、运输进行稽查。
六、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和市林业局委托,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七、依法对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征占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承办各种林业行政案件的受理与查处。
九、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它是属于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
㈦ 林业执法,草原执法箕不算行政执法类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林业执法,草原执法是行政执法类:
1、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2、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都是国家机关或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
3、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都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的机关或组织承担本行业的行政执法任务。
4、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也就是林业,或者草原。
5、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6、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林业、草原部门具备了以上条件,这些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此外,在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作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
㈧ 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是什么系统
涉林林业行政案件的综合执法(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等)等,应当属于林业局自已成立的事业部门(内设),从林业局中各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㈨ 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管理有什么关系
林业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就是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林业行政管理是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加工利用等整个过程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是林业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基础工作。
㈩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工作。
《黑龙江森林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