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综合执法局
㈠ 综合执法局是干什么的
综合执法局的全称来是“城市管理自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或者是“城管”。
其工作职责有: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㈡ 综合执法局的职能是什么
综合执法局,也有城市叫综合执法监察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虽然综合执法局与综合执法监察局几乎是同样的机构,综合执法局更强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强调行政处罚惩戒的综合。相对于叫“综合执法局”的机构,“综合执法监察局”更注重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通过执法监察一体化建设,强调巡查监察、综合监管职能的发挥,即通过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依法履责,更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处罚,即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治、社会共治,推动城市治理各相关方充分参与的城市精细化管理。
综合执法局的两方面职能
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全面推进集中行使城市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㈢ 综合执法大队是一个什么部门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不算公务员。
(3)成立综合执法局扩展阅读:
机构职能:
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执法。行使执法权,必须有执法资格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卫 、城市绿化和市政管理方面所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环保方面对社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 、在市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有毒有害气体、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和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对在市区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商贩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权。
参考资料:
综合执法大队-网络
㈣ 成立综合执法局的利与弊
一、利:
(一)符合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一再强调精简高效、统一效能的原则,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交通行政处罚机关由原6个门类、7支队伍精简为1支队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原两万人精简为1万人,这是完全符合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精神的。
(二)符合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一再强调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合同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使用执法专项编制,因此临时工、合同工将全部得到清理;中央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四项教育”的指示将得到落实;中央关于整顿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将全面得到贯彻。
(三)符合交通运行的规律。交通运行的规律是按照水系和公路网进行的,但原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却人为地划分为“块”,导致交通运行水系和公路网的“肠梗阻”。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统一执法标准,只有一支队伍上路,将有力促进交通发展,受到交通从业人员的拥护。
(四)有利于树立各地良好的形象。随着我国加入WTO,交通行业对外承诺的时间表日益临近,因此必须立即组建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解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由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引发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现象,以适应WTO制定的GATS规则要求。
(五)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有利于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可有效地防止因执法经费不足引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上路问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经费列入财政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特别是“燃油税”实施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经费允许省列入“用于公路、水路维护和建设及必要的运输管理费用支出”专项资金。这将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负担,有利于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
(六)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由于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只负责交通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这就使交通行政许可和交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职能分离、机构分离,因此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将承担对交通行政许可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任务,这将有利于交通行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
二、弊:
实行交通综合执法后,执法形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将多个执法队伍整合成一个,对外宣传、对内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将有所降低。路政、运政、港航等领域的执法标志服、车辆标识以及执法文书都可能实现统一。但与此同时,其弊端也不同忽视。
(一)执法主体方面存在着重大的法律风险
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应当首先取得立法支持,依法进行,否则就会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从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剥离出来的执法权,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是找不到依据的,万一遇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必将遭到强有力的质疑,这将直接影响到其执法行为是否有效。所以,绕开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改革,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能否确保行政效益的提高
一是除了高速公路执法外,综合执法机构成立后,各专业管理机构的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并不会因此而明显减少,再加上综合执法机构的运转成本,交通工作中总的行政投入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例如公路管理机构可能仍然保留或新设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在执法机构工作缺位的时候通过除处罚和强制以外的方式尽可能地维护路产路权。
二是综合执法机构成立后,许多原来由一家专业管理机构就可以办理的业务,需要在执法机构与各专业机构之间协调办理,部门协调环节的增加加大了执法效益的不确定性。
(三)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也许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成立后,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这必然导致改革后的执法人员编制紧张。同时,综合执法机构的经费将很难满足巡查等需要。改革后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承担路政、运政、稽征、港航等繁重的执法任务,再加上人手不够、经费紧张、装备不足,执法力量很可能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部门协调难将成为综合执法改革的一大瓶颈
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一个最大难点就是综合执法机构与交通主管部门和几个业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例如,综合执法机构路政巡查如果不到位,案件查处率会降低,路产路权的保护将受到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路局必定会重新加强路政工作力量。再如,改革后超限检测站的工作可能仍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综合执法机构仅行使处罚和强制权,但实际上执法机构很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派驻检测站,如同现在的交警派驻,治超工作中的配合会出现问题和脱节。再如,对行政许可和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中的处罚权分开行使,也会给工作配合和协调带来不小的难度。
㈤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什么区别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区别就是城市管理前端服务作业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的区别。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规划决策、城市运行、市政服务、环境作业保障、公用行业日常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原来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演变而来,负责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综合监督检查及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惩戒。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执法监察人员即使通常所说的城管(城管执法监察员的简称)。
当然一些中小城市也将城市运行服务与作业保障职能和综合执法监察职能放到一个机构,叫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叫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构建现代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将前端决策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适度分离的产物。最早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相对集中,从城市管理局脱离出来。后来,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开始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同时强调综合监管。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㈥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什么区别
简单的说,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什么区别就是城市管理前端服务作业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的关系。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规划决策、城市运行、市政服务、环境作业保障、公用行业日常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原来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演变而来,负责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综合监督检查及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惩戒。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执法监察人员即使通常所说的城管(城管执法监察员的简称)。
当然一些中小城市也将城市运行服务与作业保障职能和综合执法监察职能放到一个机构,叫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叫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构建现代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将前端决策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适度分离的产物。最早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相对集中,从城市管理局脱离出来。后来,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开始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同时强调综合监管。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综合行政执法局,也有城市叫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城市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全面推进集中行使城市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仍然留在城市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权),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对城市管理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执法监察权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监察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虽然综合执法局与综合执法监察局几乎是同样的机构,综合执法局更强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强调行政处罚惩戒的综合。相对于叫“综合执法局”的机构,“综合执法监察局”更注重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通过执法监察一体化建设,强调巡查监察、综合监管职能的发挥,即通过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依法履责,更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处罚,即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治、社会共治,推动城市治理各相关方充分参与的城市精细化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而城市管理局则是负责城市运行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作业服务和行业监管。城市管理服务局与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分工与协作,将有利于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城市综合管理现代城市治理结构。
参考资料:
宋刚,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5):3-4.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EB/OL]. 城市管理与复杂性
㈦ 综合执法局是什么单位
综合执法局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7)成立综合执法局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㈧ 综合执法局是干什么的
1、负责综合协调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
2、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内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容工作;集中行使对乱建乱搭、环境污染。
3、负责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城市道路污染、无照商贩、无证饮食摊点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行政处罚。
4、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应诉工作;负责对集中行使行政执行方面投诉的受理工作。
㈨ 城管和综合执法是一回事吗
城管就是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9)成立综合执法局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㈩ 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城管局区别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纯的城管局并不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立由上级编委会批准。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大多地区都将城管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使没有更名,也取得了省政府的批复行使相对集中原行政处罚权。
城管局:城市的管理者,简单的说是对城市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主要方面包括:城市绿化,城市卫生,城市停车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城市供水供暖管理等等。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
(10)成立综合执法局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城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参考资料:网络-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