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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1-27 16:15:02

Ⅰ 临时征占林地算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吗

一、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和影响评估书》并不矛盾,因此,不能撤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居民在动物实验室审批程序中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三、 80户居民可否推选诉讼3至5名。四、若诉讼中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以撤诉。 五、如果新建动物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征地拆迁,有关部门对80户居民做出的《限期搬迁通知书》是否不可进行诉讼,只能诉讼其具体的行政行为。

Ⅱ 三级林地能申请临时用地吗

临时使用三级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由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如果你想临时用地!
需要报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Ⅲ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多少年

临时占用林地虽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但临时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特别是有些临时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消除。

由于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当前一些地方存在未经批准随意临时占用林地、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林权所有者等现象,从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把审批关,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期限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Ⅳ 林地征占 临时占地需采伐时,是否需要土地部门手续

临时占用林地不需要国土部门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答复,因此临时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可直接凭林业部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办理采伐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

Ⅳ 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临时使用林地可以延期吗

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32号)以及《**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法。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划拨用地手续。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一)林木补偿费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2、用材林:同防护林。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森木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参照《**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法》(市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执行。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应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绿化。五、林木、林地补偿费应实行“谁所有(使用),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除原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附着物、青苗应获得的补偿付给个人外,统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林木、林地补偿费用于重新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农林局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此款专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以确保新林地建设面积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设面积略有增加。七、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划拨,必须由市或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八、未经市农林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违反本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九、本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由市农林局负责实施。十、本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不适用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林木。十一、本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Ⅵ 办理临时用地涉及林地是否为前置条件

只要不违反国家用地政策,办理临时用地涉及林地不设置前置条件。
办理材料:
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省林业厅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市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由县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为身份证;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预算作出的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到期归还协议;
7、对临时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保护树种的移植方案等;
8、需申请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林木的,还应提交采伐作业设计;
9、属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
10、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11、涉及退耕还林应制定异地置还方案、文件;
12、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13、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林业窗口初审、受理申请资料;林业窗口将申请资料转局林政股办理;林政股将办理结果交林业窗口(或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办件。

Ⅶ 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7)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扩展阅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Ⅷ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后,与实际占用位置不符怎么办

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Ⅸ 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的区别分别怎么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专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属例》的相关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Ⅹ 临时占用林地复绿时有补偿吗

根据《森林法》、来《森林法实施自条例》、《XX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临时占用林地责任人还必须对该林地进行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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