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不规范
Ⅰ 公安民警执法非人性化的原因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可以确保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 司法活动 人性化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出一些不和谐,即社会矛盾。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上层建筑。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正执法,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站在前线,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紧紧围绕自身的工作实际,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子兵法说:攻城为下,攻心为上。这是一条至高无上的原则,也是一切兵法的核心思想。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也可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的严肃性。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一直被当作专政的工具来看待,好像是与人文关怀无缘。其实,司法机关担负着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职能。这些职能蕴含着一种高层次、宽范围的人文关怀精神。将人文关怀融入司法办案中,是司法职能的正确回归,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因此,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理论上、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在办案实践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做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然而执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好,这说明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执法活动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司法至上为出发点,执法中只有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最佳效果。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青少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原则,到为某些家庭困难的犯罪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帮助,以及近几年开始采用的注射死刑方式,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换句话说,也就是执法活动中体现了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这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促进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个执法部门都应该积极贯彻执行。
北林区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正确理解和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实际。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我们切实从 “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出发,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特别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能适用不捕的坚决不捕,能适用不诉的坚决不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对青少年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体现人性化执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法律监督贯穿在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强化民主诉讼意识、保障人权意识,注意维护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对群众的控告和举报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工作不利,化解矛盾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从严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实行双责双问,对群众反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一管到底,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在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党委和其他部门反映联系,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把服务大局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比如:我院在办理伤害案件中,对那些故意伤害行为存在,轻伤害的结果也存在,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双方当事人间并无大的矛盾,只是因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案件,特别是邻里、朋友、亲属间的故意伤害案件,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帮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一种最有效化解双方尖锐矛盾的处理办法,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审查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与父亲(被害人)因责任田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动手将其父亲打成轻伤。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而且双方已经就医疗费用问题达成了一致、被害人也请求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我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遂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事后我们了解,此后父子关系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
二、人性化办案,强调文明执法与公正执法的统一
党以民为本,国以民为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活力,形成一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社会的合力。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人性化执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公正、文明执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当前最为党和人民痛心的是执法不公、滥用司法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社会公正得不到保障,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将丧失信心,动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性化执法,并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教育,同时,会有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有罪必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去年至今,我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进行立案监督6件7人,监督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6件6人;对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26件36人。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存在错误判决的案件依法立案并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能否做到人性化办案的关键在于检察干警的素质。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是否转变直接影响着干警的执法活动。因此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我们从当前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做到“小题大作”,警钟长鸣。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观念,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结合检察业务,公正、文明用好检察权力。如何行使好检察职权,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我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抓好执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一是严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做到严格依法、文明用语。严禁刑讯逼供。二是严禁超越职权办案,特别是利用检察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我院经常加强与纪委、公安、审计的互相交流与合作,及时发现并移交案件线索。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落实各项文明执法措施:禁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调查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现象,注意文明用语。四是严格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手段,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对查清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及时返还、解冻。
三、突出“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推出系列亲民、便民措施。
现代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维护基本人权。而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是要求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要求执法机关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这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相符的。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执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行使检察权,有效地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同时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曾指出: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并不仅仅只有打击犯罪的一面,还有保障人权的一面,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面,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目前虽然我院总体执法思想是端正的,群众的满意度也较高,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我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规定检察长接待日每星期安排一天,开设预约接待和特约接待,使普通群众有问题能直接向领导反映;向社会开通职务犯罪举报、超期羁押举报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等3部专线电话;着力构建“以制度促规范、向措施要效益”的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等。 这些执法措施中还包括,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优先审查、立案;对无支付能力的申诉人提供例如法医、痕迹、会计、文字检验等鉴定技术援助;认真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侵害城乡贫困人口、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护法权益的案件,优先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当其家中的确出现重大变故,其家属要求与在押疑犯通话的,予以帮助落实;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经查如确属错告、诬告的,应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推行首办责任制。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时,第一个接待的检察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对群众来寻来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开展“双加强、双保障”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为了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上街设点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周”宣传活动,同时还通过上集体法制课的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宣传,以增强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从制度上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先后建立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诉讼环节羁押时限审查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人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等。加大案件催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发生。 在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新课题,检察机关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在工作中不断做出新的探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秉公执法,公正办案,力求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Ⅱ 民警执法“怎么做”才算规范
行政法规定的很清楚,另外,所里应该也有管理规定,来规范民警的行为。对于当事人,若民警侵害了你的个人权益,可以通过投诉来解决你的问题,还有是复议、起诉来维护你的权益
Ⅲ 民警执法不规范造成68岁老人离奇死亡而民警应受到什么处罚
民警执法不规范,可通过110投诉,公安机关将按警务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如果因执法过错,导致老人离奇死亡,民警将负刑事责任。
Ⅳ 民警遭遇暴力抗法怎么处理,执法不出示警官证违法吗
民警执法时遭遇暴力抗法时,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传唤,若情节严重,可以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警察若着警服执法,可以不出示警官证,桌便装时必须出示。
Ⅳ 交通民警执勤执法不规范怎么办
向公安局纪委或者警务督察部门投诉!!!!!!!!!!!!!
有没有作用就难说啦!!!!!!!!!!!!!!!!!!!!!!!!!!!!!!!!!!!!!!!!!!!!!!!!!!!!!!!!!!!!!!!!!!
Ⅵ 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1、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主要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始终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公安机关排头兵作用。
2、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建设法治公安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和政府整体法治化水平。
建设法治公安的核心要求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实质上都可归结为执法不规范。因此,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根本途径,要把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3、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迫切需要。
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能力极大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时刻处在媒体聚光灯下,执法行为稍有不当就很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炒作的热点。
因此,新形势下衡量公安工作的优劣,不仅要看是否体现了执法效率、实现了维稳目标,而且还要看是否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改革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动力所在,促进执法规范化是公安改革的重要目标。
(6)民警执法不规范扩展阅读
坚持执法为民,让人民群众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更多获得感。之所以存在很多不良现象,主要是没有真正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着力整治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执法制度、改进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行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Ⅶ 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路面等场所,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居民身份证,被检查人拒绝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在高速收费卡口拒不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
此时交通警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有辱骂或暴力、威胁等行为的,可依法现场制服后,传唤至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发现可疑人员,需对其人身、车辆进行检查,行为人拒不配合的。
此时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现场制服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7)民警执法不规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Ⅷ 办案民警执法如果没有任何依据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
只要没有询问当事人,就做出决定的,肯定是不合法的
Ⅸ 警察出警是不是必须要有执法记录仪,是不是硬性规定
是的,除非是紧急情况,否则警察出警必须携带相关证件,搜查证明及执法记录仪。
Ⅹ 公安民警在行使职责过程中不予追究民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