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手册
A. 求《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手册》全本,请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我这里有
B. 交通警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的内容摘录
为便于读者查阅和理解,本书将内容分为总类、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与执勤执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和其他规定七部分。全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新颖。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将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充实其中。二是突出了实用性。将具有规范执法意义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收录在内,有助于读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运用。此外,编者也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法律法规编辑其中,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助于拓宽读者的视野,也有助于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总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发布)
关于印发《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号)
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导读】
(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发布)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号)
(二)临时入境车辆管理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入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发布)
(三)报废车管理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1997年7月15日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国经贸经[1998]407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号)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2001年3月13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4月19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发布)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
(四)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
(五)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号)
三、交通秩序管理与执勤执法
【导读】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五、队伍建设
六、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七、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C. 消防监督 执法手册 2013年版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的 那里能买到呀
新华书店,法律书籍区第三排第五个柜子
D.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行为执法检查手册在哪儿有卖,或能够下载的
到江苏省建委去买
E. 安卓智能手机森林公安执法手册
还的人他估计能提供人家的人他
F.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的图书目录
刑事执法办案规范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
二、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
问题的解释
(200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
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
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
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200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
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
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
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
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的解释
……
G.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考试执法手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
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案例分析题4 该案第三人是谁?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损失的80%,即
204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H. 江苏省公安厅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具体内容
省公安厅制定下发16个警种《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
覆盖全警260多个执法岗位2010-08-12 09:59:26【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TD>本网讯 通讯员 赵家新 同样的执法行为,基层民警的执法过程却差异很大,这样的“故事”将成为历史。8月10日,江苏警方统一制定的执法办案标准出炉。省公安厅将涵盖16个警种260多个执法岗位的执法标准,印制成《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自即日起下发基层公安机关执行。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柳玉祥表示,这标志着江苏公安机关执法标准化管理又上新台阶。据了解,多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虽然在执法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的来看,现有的执法标准还比较零散,有的是市县公安机关制定的,层级较低;有的在内容上重复、交叉、不系统,不便于公安民警查找、掌握和执行;有的标准不明确,有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基层民警在执法中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性强的标准规范,确保民警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在每个执法环节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省公安厅有关业务部门对南通市公安局制定的执法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全省公安机关统一的执法标准,并按警种分印成《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手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明确公安机关每项执法活动应当达到的具体标准,包括统一的立案和裁量标准,规范的语言、动作标准,窗口单位服务群众的标准,以及民警的岗位职责标准和装备保障标准等,确保执法工作统一、规范,公平、公正,不因人而异。《手册》涵盖了指挥中心、督察、治安、交巡警、刑侦、经侦、禁毒、出入境、监管、网监 、审计、信访、后勤、消防、边防等16个部门警种,覆盖了全警260多个执法岗位,明确了不同岗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程,让每个民警都懂得“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柳玉祥副厅长介绍说,省公安厅在制定完善执法标准时,贯彻了“从法条中来、从实践中来、从群众中来”的原则,不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对其中涉及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裁量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而且对基层民警日常巡逻盘查、接警处警、纠纷调解、治安检查等执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了提炼总结,将其固化为执法标准,充分体现了实战要求。柳玉祥副厅长同时介绍说,为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对过去存在制度空白的警务活动,设定了执法标准。比如,在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和未知名尸体工作方面,过去缺乏统一规范,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从接报警、相关部门警种的职责分工、勘验调查、信息采集录入到应急处置等环节都制定了明确的操作标准和处置流程。另据了解,省公安厅及各地公安机关将同时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真正把民警的执法行为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I.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的内容提要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公安法制的发展,基层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时,需要用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依据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这些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散见于各类法典、文件中。虽然公安类的法律汇编并不少见,但体系庞大,内容繁多,不便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随身携带和随时查询使用。为此,我们选编了这本执法办案常用手册,辑录了基层执法办案常用的法律、法规、解释、规章,以及相关具体执法规范性文件,并加大具体执法行为操作性规范的比重。为便于民警日常执法随身携带,本书在选取规范时,以基层所、队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规、文件为主,不贪大求全。
全书共选取最常用的文献140个,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在内容编排上,分为刑事执法办案规范,行政执法办案规范,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禁毒办案规范,复议、应诉、赔偿工作规范,综合类执法规范,以及派出所执法规范六个部分;每一部分按照法律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解释(各类司法解释及其他解释)、执法办案规范分类排列;排列顺序上主要按照文献效力等级为序,同时兼顾文献发布时间和内容,以便于基层民警学习、查询和使用。
本书为基层民警量身定做,既是基层民警法律学习培训教材,也是基层民警执法办案的好帮手。今后,根据执法工作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的调整、完善,编者将适时修订、增补相关规范,以更好地服务于执法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