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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7 05:07:39

① 中国银监会官网最新出条的对p2p理财的法律法规

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发布,这份《意见稿》无疑让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走出蛮荒时代,正式迈入监管时代。《意见稿》明确要求,网贷中介机构做好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并细化到中介机构需要向出借人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
参考资料:http://www.zbzx.com/website/notice/getNotice/521.html

② 在未经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给我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这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法律法规

我也想问,你为什么把身份证给他。
自己的个人证件一定要看牢哦

③ 银监会对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业内机构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罚款 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 责令改正 求解答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行为。具体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37.39.40.43——48条

④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有什么区别

银监会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能编辑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⑤ 银监会的规定属法律法规还是行政规定吗

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属于部门规章

⑥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4〕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定义并统计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数据由银监会提供。
2、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发生显著异常的情况。
3、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的情况。
4、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明显恶化及发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统安全的风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确定中还将根据金融机构类别、改革进程等特殊情况予以相应安排。
(二)实施对象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实施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
一是根据资本充足率等4项依据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进行分类。二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区间内设若干档次,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人民银行根据监管规定变化等情况,按年定期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的分类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操作
人民银行定期根据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风险问题以及支付清算问题时,人民银行将会商银监会,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
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安排
(一)将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按7.5%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
(二)人民银行根据银监会2003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确定应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并于2004年4月1日前通知至有关金融机构法人。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遇有重要情况,请立即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⑦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

选a。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专营下列部分或者属全部业务:
......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

⑧ 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不同分工什么都是干什么的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⑨ 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1.接管的条件
(1)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是指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外人难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银监会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H{现危机时,就予以接管。
2.接管商业银行的程序
(1)接管商业银行的决定。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即将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接管决定由银监会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接管的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和接管的内容。
(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3)接管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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