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的
Ⅰ 简述行政补偿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八)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
1、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计算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1) 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
权和生命权的,国家予以金钱赔偿。行政违法侵害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不适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而是对其予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 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侵犯财产权的形式有多种,如违法罚款、没收财产、吊
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方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是指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金》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返还的财产中既有金钱也有财物。②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③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包括各种税费、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至于停产停业期间损失的可得利益,国家目前尚不予赔偿。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行政赔偿的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指出的费用。
我国行政赔偿费用采用的是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由本级政府对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的方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Ⅱ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
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2)行政补偿的扩展阅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两者之间的联系:
1、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3、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行政赔偿不等于行政补偿。
1、 从概念上来说,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从法律依据上看,行政赔偿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依据的则是具体单行部门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与此同时,《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关于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继问世。
分别对征用草原、水面、滩涂、集体矿山企业的补偿问题加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3、 从原则内涵来看,行政赔偿含有惩罚的性质。行政补偿依据的是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
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如果允许将行政赔偿等同于行政补偿,不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违法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会很大程度的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还击溃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信心。
其次,行政赔偿的标准应当依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作出时的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加以确定。
Ⅲ 行政补偿的含义和性质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关于行政补偿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法律并不明确规定补偿主体。如《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第二,有的法律规定国家为补偿的主体。如《农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
第三,有的法律规定具体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组织)是补偿主体,由谁补偿比较明确。如《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21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又如,《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再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Ⅳ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区别
1. 前提不同 行政赔偿是由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是实行行政赔偿的基本前提。行政补偿是由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由于 合法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对此,行政主体应予以适当补 偿。因此,行政补偿是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的,例如,合法征用土地、军事演 习等。
2. 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的法律责任,属行政责任范畴。行政补偿是一种 例外的、特定的民事责任,属民事责任范畴。因此,行政相对人不能对此进行责难而提起 行政诉讼。
3. 责任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强调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它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或过失。行政补偿,强调无过错责任,只要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损失,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行政主体也应给予适当补偿。 正因为行政补偿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因而不产生有关行政人的个人责任问题,它 不要求行政人与行政主体一起就行政补偿承担连带责任。而行政赔偿,由于以过错责任为 原则,所以,行政主体在赔偿相对人损失之后,对那些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行为人,仍依 法保留必要的追偿权或求偿权,因而行政人与行政主体一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致的行政 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 因果关系不同 行政赔偿的原因与结果,先后顺序相当严格,它要求先有损害事实,然后给予赔偿。 而行政补偿对原因与结果的先后顺序,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它可以是先损害后补偿,也可 以是先补偿后损害,到底采用哪种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土地使用的补偿费,往 往先予给付,而且这一点还常常作为使用被征用土地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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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行政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关于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有的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补偿,有的不包括,如《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有的规定只补偿直接经济损失,有的没有明确规定,如《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国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Ⅵ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5、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
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行政赔偿
网络-行政补偿
Ⅶ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简答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是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而行政赔偿是由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这是区别二者的重要标志。
(2)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进行;而行政赔偿责任只能在损害发生后才能进行。
Ⅷ 行政征用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行政征用抄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德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益征收;法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用征收;日本立法中采用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而在美国,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可知,被称之为行政征用。从各国对行政征用的界定来看,一般认为: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3、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