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律法规
A. 目前我国哪些法律法规个残疾儿童以特殊保护
残疾人保护法中: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B. 国家对恶意拖欠残疾人货款的法律法规
恶意拖欠货款不构成罪,属于经济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版去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证据作权出裁判,拖欠着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拖欠着会上黑名单,进入个人征信系统,现在法院系统全国联网,只要进入黑名单的人走到哪都不能再高消费。因此进入黑名单的人损失很大,一个人诚信没了对于 以后生意会有影响。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 有哪几条法律法规给残疾人少年儿童以特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3)残疾人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D. 残疾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内的合法权益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 国家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地方性的法规有哪些(陕西省)
残疾人有残疾人的劳动法规的,你可以咨询劳动局
F.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1、《宪》(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条规定:华民共公民、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情况家社获物质帮助权利家发展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
家社保障残废军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家属
家社帮助安排盲、聋、哑其残疾公民劳、教育
2、《全民代表各级民代表选举》(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确认列入选民名单
第36条规定:选民文盲或者残疾能写选票委托信任代写
3、《民通则》(19864月12通)第13条规定:能自辨认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
能完全辨认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进行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
第14条规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监护定代理
第17条规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员担任监护:
() 配偶;
(二) 父母;
(三) ;
(四) 其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其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同意
担任监护争议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近亲属指定指定服提起诉讼由民院裁决
没第款规定监护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19条规定:精神病利害关系向民院申请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据健康恢复状况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
第104条规定:残疾合权利受律保护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伤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必要费等费用
4、《民事诉讼》(19914月9通)第57条规定:诉讼行能力由监护作定代理代诉讼定代理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诉讼
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利害关系向该公民住所基层民院提
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实根据
第171条规定:民院受理申请必要应请求认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进行鉴定申请已提供鉴定结论应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172条规定:民院审理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应由该公民近亲属代理申请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应询问本意见
民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事实根据判决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认定申请没事实根据应判决予驳
第173条规定:民院根据认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监护申请证实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经消除应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235条规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终结执行:
() 申请撤销申请;
(六) 作执行公民困难力偿借款收入源丧失劳能力;
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订)第18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结经定程序鉴定确认负刑事责任应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医疗;必要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9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犯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身体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处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严重残疾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规定依照规定
第261条规定:于、幼、患病或者其没独立能力负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445条规定:战救护治疗职位条件救治拒救治危重伤病军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伤病军重残、死亡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五十期徒刑
6、《刑事诉讼》(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条规定:告盲、聋、哑或者未没委托辩护民院应指定承担律援助义务律师其提供辩护
第48条规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别非、能确表达能作证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赔偿或者负担由其监护依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10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治疗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
第11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由于理缺陷原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
8、《律师》(19965月15通)第41条规定: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家赔偿请求依发给抚恤金等面需要获律师帮助力支付律师费用按照家规定获律援助
9、《劳》(19947月5通)第14条规定:残疾、少数民族员、退现役军业律、规特别规定其规定
第29条规定: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据本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 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
第70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事业建立社保险制度设立社保险基金使劳者、患病、工伤、失业、育等情况获帮助补偿
第73条规定:劳者列情形依享受社保险待遇:
() 退休;
(二) 患病、负伤;
(三) 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10、《教育》(19953月18通)第10条规定:家扶持发展残疾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家、社、校及其教育机构应根据残疾身特性需要实施教育并其提供帮助便利
11、《义务教育》(19864月12通)第9条规定:各级民政府盲、聋哑弱智童、少举办特殊教育校(班)
12、《高等教育》(19988月29通)第9条规定:高等校必须招收符合家规定录取标准残疾入其残疾拒绝招收
13、《职业教育》 (19965月15通)第7条规定:家采取措施帮助妇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员接受各种形式职业教育扶持残疾职业教育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职业教育除由残疾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按照家关规定接纳残疾
第32条规定:职业校、职业培训机构接受等、高等职业校教育职业培训适收取费经济困难残疾应酌情减免收费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14、《体育》(19958月29通)第16条规定:全社应关、支持、残疾参加体育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残疾参加体育提供便
第18条规定:校应创造条件病残组织适合其特点体育
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放便群众展体育、、残疾实行优惠办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15、《婚姻》(19809月10通20014月28修)第7条规定:列情形禁止结婚:
、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
二、患医认应结婚疾病
第18条规定:列情形夫妻财产:
() 婚前财产;
(二) 身体受伤害获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夫或妻财产;
(四) 专用用品;
(五) 其应归财产
第21条规定:父母抚养教育义务;父母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未或能独立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权利
履行赡养义务劳能力或困难父母要求付给赡养费权利
禁止溺婴其残害婴行
第29条规定:负担能力兄、姐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力抚养未弟、妹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负担能力弟、妹于缺乏劳能力缺乏源兄、姐扶养义务
16、《妇权益保障》(19924月3通)第27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妇获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7、《未保护》(19919月4通)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监护应依履行未监护职责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歧视性未或 者残疾未;禁止溺婴、弃婴
18、《收养》(199112月29通)第8条规定:收养能收养名
收养孤或者残疾童受收养满三十五周岁及收养名限制
第12条规定:未父母均具备完全民事行能力该未监护其送养父母该未严重危害能除外
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经养父母抚养养缺乏劳能力缺乏源养父母应付给费养虐待、遗弃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支费教育费
19、《继承》(19854月10通)第6条规定:行能力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定代理代行使
限制行能力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定代理代行使或者征定代理同意行使
第13条规定:特殊困难缺乏劳能力继承配遗产应予照顾
第14条规定:继承外依靠继承扶养缺乏劳能力没源或者继承外继承扶养较给适遗产
第18条规定:列员能作遗嘱见证:
() 行能力、限制行能力;
(二) 继承、受遗赠;
(三) 与继承、受遗赠利害关系
第19条规定:遗嘱应缺乏劳能力没源继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第22条规定: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所立遗嘱效
20、《母婴保健》(199410月27通)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检查患指定传染病传染期内或者关精神病发病期内医师应提医意见;准备结婚男双应暂缓结婚
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检查诊断患医认宜育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向男双说明情况提医意见;经男双同意采取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育结婚《华民共婚姻》规定禁止结婚除外
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育龄妇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列内容:
() 母婴保健指导:孕育健康代及严重遗传性疾病碘缺乏病等病发病原、治疗预防提供医意见;
(二) 孕妇、产妇保健:孕妇、产妇提供卫、营养、理等面咨询指导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 胎保健:胎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医指导;
(四) 新保健:新发育、哺乳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15条规定: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能危及孕妇命安全或者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胎发育医疗保健机构应予医指导
第16条规定: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育龄夫妻应提医意见育龄夫妻应根据医师医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异应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列情形医师应向夫妻双说明情况并提终止妊娠医意见:
() 胎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胎严重缺陷;
(三) 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能危及孕妇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第19条规定:依照本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经本同意并签署意见本行能力应经其监护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20条规定:"育严重缺陷患妇再妊娠前夫妻双应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检查
第21条规定:医师助产员应严格遵守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预防减少产伤
第22条规定:能住院娩孕妇应由经培训合格接员实行消毒接
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事家庭接员按照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具统制发新医证明;产妇婴死亡及新缺陷情况应向卫行政部门报告
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产妇提供科育、合理营养母乳喂养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婴进行体格检查预防接种逐步展新疾病筛查、婴发病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28条规定: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婴健康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规定展婚前医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符合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条件技术标准并经县级民政府卫行政部门许
第36条规定:未取家颁发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终止妊娠致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能力依照刑第百三十四条、第百三十五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消防》(19984月29通)第38条规定: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员按照家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2、《产品质量》(19932月22通)第32条规定:产品存缺陷造受害身伤害侵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受害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前抚养必要费等费用
G. 已经通过并实施的与残疾人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90年,国家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现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H. 法律对招聘残疾员工有什么规定
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国务院令44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国务院令44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I. 我国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J.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法规
《残疾人就业抄保障金管理暂袭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