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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6 19:39:55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有

有A统一受理 B联合办理 D集中办理。

② 论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
1、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
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解决的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级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
行政许可事项范围法定制度,解决的是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但对前述事项并不是都要设行政许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就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方面,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自律优先以及事后监督优先的原则。
3、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草案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4、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制度,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5、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解决的是谁有权对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主要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此外,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6、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8、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
针对过去实践中存在的程序不明确、不公开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比如,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即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即听证制度;对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即期限制度;等等。
9、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
11、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制度
针对过去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有关机关除了要责令其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分为哪三类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归纳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程序、监督检查等;通过分析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出其在观念、立法、配套制度上的缺陷,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详细地说明;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又称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对有关环境资源行政许可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足环境资源行政许可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该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被视为环境资源法律控制的支柱。它采用相对规范化的行政许可程序,既有利于管理机关了解环境资源和环境资源活动的实际状况从而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又有利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和外国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通过行政许可这一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自然资源,但是由于环境资源自身的特点,《行政许可法》在贯彻到环境领域时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变通,以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了使行政许可制度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

④ 什么是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希望能帮到你!觉得可以请采纳!谢谢

⑤ 行政许可的特许制度适用情况急急急 救命啊。。

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5类,并针对不同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普通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体内容要进行审查,有的还要实地核查。

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

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险安全,没有数量控制。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检测、验收。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⑥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安的行政许可制度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 孔祥林著《对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版。 (2) 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教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3) 石东坡著《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版。

⑦ 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是什么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等问题,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并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 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四是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 行政法上的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有什么区别

行政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都是在政府机关所办理的,但在其作用性质版等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区别权为:

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而备案仅仅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提交,并没有通过许可。

2、作用不同。行政许可是得到了行政部门的允许;而备案仅仅是将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3、申请要求方面。行政许可的要求很严格,需要通过资质的审查和审批才能完成;而备案相对来说宽松很多,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4、开展项目方面。收到行政许可之后,可以进行在许可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而备案所能开展的项目相对行政许可来说,要少很多。

⑨ 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 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答: ①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不清; 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 ③行政许可没有明确的条件(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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