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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

发布时间: 2020-11-26 15:44:04

1.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即是羁束行政行为。其实,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并没有十分严格的界限,后者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而前者的“自由裁量”也并非绝对的“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的“羁束”。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不能违反授权法的目的和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行政裁量偏轻偏重或者畸轻畸重,属于不当或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而非违法行为。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即使在形式上不违法,如果动机或目的是为了私利,实际上是滥用职权,其本质是违法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我国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适当性原则上不予审理.除非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就是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广义的自由裁量权指政府的管理行为具有选择的余地,它不仅包括在法律设定的空间里政府进行选择的行为(种类和程度),还包括对公共利益、行政应急状况、情节严重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狭义的自由裁量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它不包括不确定概念的解释。
根据《法治行政的逻辑》一书的划分,自由裁量依裁量幅度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层次:高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履行其法定职能;中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只规定了抽象或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目前的范围和方式的情形下,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低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规定了明确和具体的范围、幅度和方式,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行政措施,这一层面由于在范围、幅度、种类、方式、时限已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只给予了少量的选择空间和余地,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
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必要。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但法律本身并不意味着公正,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同时,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行政主体每时每刻都要面对许多新的行政领域形成矛盾,这样,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和扩张是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
作为权力的执行者,行政主体总是想方设法使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最大化,它要求拥有尽可能多、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立法机关却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公民权和行政权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平衡,以有效的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高效的监督机制,利用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监督和制约来达到法治行政的要求。“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我们既要强调对自由裁量权的需要,也要注意它的危险性,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
行政行为中羁束性行为和裁量性行为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规定地很详细,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裁量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羁束因素,行政机关不能无限制地自由裁量,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坏行政主体的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即具有羁束裁量性。“应当”是对药监部门要行使这一职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性行政行为,而药监部门采取何种方式,何时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就有一定的裁量性。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药监部门针对对违法事实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相应的并列处罚,同时在处罚的方式、幅度上药监部门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2.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情况怎么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可以写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要书写,只要你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金额在法定的幅度中,就可以了。
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际执法中,应视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合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行,不要随意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我国是个“判例制”的国家,这样做是为了减少以后的行政活动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有其它行为的,比如:故意对抗执法、违法行为经制止后,依然不听劝告,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可以不参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3.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区别在于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性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作出裁量行为。

比如,工商局可以罚款,罚多少钱,是他可以自己决定的。这个就叫做“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5. 以行政机关是否有自由裁量权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什么

行政行为的作出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行政职权依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处。

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所以依羁束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羁束行为。

自由裁量的职权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在法定范围、幅度、方式、数量的限度内,依据合理原则自由裁量、决定的职权,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自由裁量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不是一种不受约束的行为。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

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即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自由裁量还必须符合法理、情理,与法律的立法目的不相违背。

貌似合法,表面看似乎没有超出法定权限,实际上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称之为不当或者失当行为,同样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究其实质说,也是一种违背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

(5)行政自由裁量扩展阅读

一、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6.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

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预见复杂的社会事务,所以,法律(作广义的理解,以下同)在许多条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

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它的隐含要求的。其中核心的要求有两条,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法治的目的。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大的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信义,也是对法治社会的破坏。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7.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

  •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现实生活是变动不居的。正是法律的稳定性才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形成,正是法律的可预期性满足了人们的心理要求,但是,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的政策付出代价。与法律的稳定性相关的是法律的“时滞性”,即法律一制定出来,就落后于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是根据以往的典型现象制定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对象却是制定以后所发生的现象,新的社会现象已经不同于原来的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似乎是更可欲的,当然,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经常类似于政策制定权,其行使无法避免地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

  • 法律具有一般性。正是这种一般性使得法律在对待“权贵和庄稼人都是一样的”,这种平等对待从一个侧面保障了社会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而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而社会关系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与复杂性,行政官员在运用法律时,必然需要将生活中的事实“格式化”为法律上的事实,使得适用法律成为可能,这就需要行政官员在一系列事实和法律之间作出抉择,因而,消除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 成文法是多种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斗争的结果,在价值取向上常常体现为多种价值的均衡,而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行政官员往往不得不在几种价值之间作出抉择以确定在具体的争议中哪些利益、价值是更重要的。

  • 成文法的规定不论多么详尽,总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有社会现象都囊括其中。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领域的范围迅速扩展,在西方是“福利国家”的要求,在我国是国家对社会近于全面控制的现实,导致行政行为常常无法可依,而行政事务又不能处于无序状态,在出现了立法者未能预料的情况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遵循立法者的意图作出处理,这种灵活处理也构成了行政自由裁量的一部分。

  • 立法机关的局限性。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立法机关由于严格的立法程序往往来不及制定法律,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指导时独立作出决定;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事件而言,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并不具有一般性,立法机关似乎也没有必要专为此种事项立法;再次,立法机关制定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不同价值间的选择而合议制的形式又可能使立法机关的成员陷入无尽的纷争之中,制定不出一部法律。同时,由于现代行政专业性强,不断出现新的情况,立法机关既不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也没有精力制定出足够多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在新的行政领域立法经验也很不足,这都决定了立法机关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机关,只要求达到一个相当宽泛的目的,如“公共福利”。

简言之,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不断发展的矛盾;法律的一般性与个案的特殊性的矛盾;法律的价值多元,在实际运用中的竞合需要;立法本身局限性,立法不能囊括所有事物、概念的模糊性、立法的滞后性等要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

参考:http://wenku..com/view/94f8526e58fafab069dc02e3.html

8.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谢谢阅读!

9.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以及其边界是什么

你好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版,基于法律、法规及权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行为;其边界就是可以自由裁量的最低或最高界限。

举个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红色字体部分属于一个可以处罚的区间,公安机关可以在此区间内,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在此区间内选择拘留处罚日期,如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拘留5、6、7、8等日,这就是自由裁量!而边界就是其最低期限或最高期限,如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就是最低的边界,十就是最高的边界!

10.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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