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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1-26 15:36:05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具体解释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包括时间,地点

所以催告书中应当载明时间和地点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
第八条【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的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统一性】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第十四条【听取社会意见、说明必要性及影响】
第十五条【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时的程序】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对象】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内容】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及其延长】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催告】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
……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另外,《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法制统一的原则出发,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二,规范了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明确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规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确立了许多重要的程序规则。
四,规范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维持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执行体制,保证了行政决定权和执行权的相对分离。明确了加处罚款、滞纳金的上限和代履行的范围,将加处罚款、滞纳金和代履行普遍授予行政机关,规定强制执行除法律明确由行政机关执行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并明确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申请审查的形式和内容,保证了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实施一定的监督。

Ⅳ 《行政强制法》解读视频在哪里能下载到。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I2NTQ5MjQ0.html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作者是 信春鹰,出版社是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7月1日)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的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 【适当性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第八条 【正当程序和权利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应听取意见和说明必要性】
第十五条 【已设定行政强制的评价】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 【一般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时的程序】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和检测费用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解除】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的实施主体】
第三十条 【冻结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冻结决定书的内容和交付期限】
第三十二条 【延长冻结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冻结的解除】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催告程序】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第三十九条 【中止执行】
第四十条 【终结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回转】
第四十二条 【执行和解】
第四十三条 【人性执法】
第四十四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的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
第四十八条 【委托拍卖】一
第四十九条 【划拨存款、汇款的上缴】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的实施程序、费用】
第五十二条 【立即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催告与执行管辖】
第五十五条 【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六条 【申请的受理】
第五十七条 【申请的书面审查】
第五十八条 【申请的违法审查】
第五十九条 【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第六十条 【执行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和据为己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款项未划人规定账户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期限的计算】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主体资格】
第七十一条【法律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议案(2005年12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8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1年4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1年6月30日)

Ⅶ 行政强制法解读

这个问题有人回答了,你去看一下
http://tieba..com/f?kz=1145809315#

Ⅷ 如何正确理解并实施《行政强制法》中的代履行

(温岭市政府法制办――连正美)
《行政强制法》中的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其履行义务,并向其收取必要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代履行的有关内容。从理论上把代履行可以分为普通代履行(实施时适用普通程序)和立即代履行(实施时适用简易程序即《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这些条文的规定中,对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实施代履行的程序以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大家的理解是一致的,争议和分歧比较大的就是对普通代履行(以下简称为代履行)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否当事人所有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行政机关都有
权代履行?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到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只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真仔细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可解决。代履行只适用三种情形之一:(一)危害交通安全,(二)造成环境污染,(三)破坏自然资源。除此之外,均不是代履行的适用范围。
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是否正确理解并实施代履行的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问题。要想正确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二条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它解决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的问题,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解决了如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后采取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问题。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显而易懂的。但问题是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是否只能由法律设定呢?遗憾的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设定依据规定得非常清楚。第二、要正确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中的依法一词。这是解决代履行的重中之重的问题。据笔者所知,立法机关在法条中如使用依法一词,应该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而狭义的如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法律、法规。据此,可完全推断,这里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但有的人就此认为除了法律以外,法规、规章也有权设定代履行的实施机关和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立法含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是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不是依法直接作出代履行的决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决定。在此,笔者把代履行的执法流程简单绘制出来供大家思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因此,综观《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代履行应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已经对代履行作了的设定,所以,我们应尽早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依法的阴影中走出来,正确理解代履行,正确有效实施代履行。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从规范和保障两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原则、设定、程序和救济作了全面规定,既从设定权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着重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Ⅹ 行政强制法第58条内容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版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权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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