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区划
㈠ 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
一、政治原则上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
各级行政区划都要便于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二、经济原则上有利于行政区与经济区相协调。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行政区划必须充分考虑与经济区的一致性。
三、社会原则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繁荣。
尊重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民俗等传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自然、生态原则上有利于实现区域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国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生态环境的地区差异大,因此,各级行政区划应有利于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环境的综合整治。
㈡ 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哪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中国行政区 划分为省、县、乡三级,详细实行如下原则: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2)我国的行政区划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
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区划
㈢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几个大区,分别是哪几个
四大经济区:
东北地区(3个):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东部地区(11个):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台湾省
中部地区(6个):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区(12个):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我国的行政区划扩展阅读
七大地理区:
以省级行政区划分的结果如下: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台湾省
华中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备注:华中地区与华南地区又合称中南地区,在中国政府网上是四大地理区划)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区划
㈣ 我国行政区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区划又来称行政区域源划分是指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政权机关的行为。
根据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按照以上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类: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1)一般行政区划
包括省、县、乡三级。省级包括直辖市,目前我国共有23个省、4个直辖市。县级包括不设区的市、设区市之市辖区,目前我国设有2853个县(市)。乡级包括民族乡、镇、目前我国共有84000多个乡。
(2)民族自治区划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盟)、121个自治县(旗),计156个民族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
目前主要有香港和澳门。
㈤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区划
根据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文本中第一章总纲中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原文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从字面上理解为:对其中的市从宪法层面上看应该是与县平行的,不管辖县,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地级市,省辖市)才能管辖县,这就为设立县级市作好法律层面的依据了,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因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产生的专区、地区的设立就是违宪的事项,另外对少数民族地方设立的盟(内蒙古自治区在建国之前就产生)也是至今没有扭转的违宪行政区划设置。另外从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设置应该是三级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即中央——省级——县级——乡级的划分,实际是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级的四级并存局面也是违宪的,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完全纠正。
㈥ 我国行政区划是什么
中国行政区划,自古至今历代多有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
至2012年12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5个地级市、15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2(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60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53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1658(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194个街道、19683个镇、13587个乡、1085个民族乡、10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62238(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单位(包括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