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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

发布时间: 2020-11-26 13:26:35

㈠ 如何构建行政问责制

1 培育问责环境
1.1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2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内制
1.3 政府绩效评容估规范化
1.4 构建新的行政文化
1.5 构建完善的公民社会
2 界定并优化问责要素
2.1 明确责任形式
2.2 界定问责主体并强化异体问责
2.3 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界定责任人
2.4 合理划分问责范围
2.5 健全问责程序
2.6 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3 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
3.1 公务员法应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制度
3.2 监督法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的原则、问题、程序等
3.3 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㈡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容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等情形,确定为“不当履行行政职责”,也将进行行政问责。

㈢ 行政问责的七种形式

行政问责的七种形式如下:

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5、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6、停职反省;

7、劝其辞职。

拓展资料

行政问责情形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情形包括:

一是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是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是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㈣ 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区别,具体一点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第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

㈤ 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内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容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1 培育问责环境
1.1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2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制
1.3 政府绩效评估规范化
1.4 构建新的行政文化
1.5 构建完善的公民社会
2 界定并优化问责要素
2.1 明确责任形式
2.2 界定问责主体并强化异体问责
2.3 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界定责任人
2.4 合理划分问责范围
2.5 健全问责程序
2.6 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3 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
3.1 公务员法应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制度
3.2 监督法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的原则、问题、程序等3.3 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其制度意义就在于:全面改善公共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政府改革,从根本上推进行政发展和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步伐

㈥ 有人能给我一个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吗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答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㈦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㈧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什么是政府绩效评估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版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权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1 培育问责环境
1.1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2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制
1.3 政府绩效评估规范化
1.4 构建新的行政文化
1.5 构建完善的公民社会
2 界定并优化问责要素
2.1 明确责任形式
2.2 界定问责主体并强化异体问责
2.3 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界定责任人
2.4 合理划分问责范围
2.5 健全问责程序
2.6 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3 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
3.1 公务员法应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制度
3.2 监督法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的原则、问题、程序等3.3 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其制度意义就在于:全面改善公共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政府改革,从根本上推进行政发展和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步伐

㈨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解释: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http://ke..com/view/392712.htm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

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

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㈩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政府对现任政府负责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其领导的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回管辖的部门和工作答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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