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审批手续
1. 怎么办理土地建筑审批手续以及土地临建手续 两者有什么区别
先办理地的手续,之后再办理规划的,最好找个熟悉的去办,大体程序如下:
1、带着初始证明(村委会证明等)到当地土管部门受理审批办理建设用地许可;
2、办好后带着该手续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若审批符合规划要求会发给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临时建筑批复;
3、办好后带着手续到建设部门-住建局办理开工许可证;
4、办好后带着手续到规划部门申请放线,取得放线书;
5、办好后带着手续到建设监理部门—质量监理站申请监理;
6、有特殊要求的还需要办理消防等手续;
7、以上程序走完建好后申请质量监理站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
办理临建也很麻烦的,不合适,还是办理正规建筑审批手续合适。
2.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包括立项等前期工作完成后,到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办理审批,如是农用地,还应先办理转用审批。
3.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申请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有哪些
一、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与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级别一致。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或审查意见。
厅预审,由省厅作出预审意见。
二、立项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三、规划调整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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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6.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作用及办理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作用: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受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限期内)和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经委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征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申报材料:
1、安吉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份;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证明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份复印件);
4、用地红线图(附规划设计条件);
5、《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划拨用地的项目);
6、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的项目);
7、法律、法规规定或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规划局提出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还申请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
③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①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等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并告知申请人。
②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设计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③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审批:依法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和材料补充时间)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核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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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