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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

发布时间: 2020-11-26 12:17:51

A.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简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共20条。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城区稳定。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确定了处罚办法: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条例明文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条例说,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确定了处罚办法: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本条例自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B. 行政区划体制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C. 行政区域变更与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有什么区别

行政区划(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具体地讲,就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区划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编辑本段]分类
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不同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构能顺利实现各种职能而建立的不同级别政权机构作为标志。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有些国家有人倡议改革行政区划,提出了匀称、精简以及地理上的某些标准;有的还提出了如何有利于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等问题,但改革的实际措施很少。
行政区划的体制,有些国家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本土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镇两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分为道(直辖市)、市(区)、郡3级。行政区划的建立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划分为省、县、乡,它同时列举了省的名称,还规定了成立或变更省、县、乡的法定程序。《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省、市、自治市或区的变更,须经有关地区或几个地区举行的公民投票的多数票赞成。
日本是都、道、府、县为一级行政区划,下设市、町(相当于镇)、村

D. 行政区域界线能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依据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规回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答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行政区域边界是历史形成,在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大多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不管是90年代的土地祥查,还是后来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都是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作出的确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但行政区域边界是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依据的。

E. 北京市区县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办法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您说的是不是这个法规?因为没有你所说的那个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F. 公务员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怎么样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内发生的边界争议,容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

G.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但行政区域边界是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依据的。怎么理解

一方面,行政区域界线与土地权属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因而行政区域界线和土专地权属经常并不属完全一致,行政区域界线与土地权属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关联。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另一方面,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以土地边界为基础,所以行政区域边界自然也可以成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基础和依据。

H. 杭州市对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解

办理流程

受理、调解、送达

法定依据: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I.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包括哪些内容(越详细越好)

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内容:准备工作、界桩埋设和测定、边界点测定、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测绘、边界协议书制作印刷、边界点位置及界线走向说明。
流程:第一步:搜集资料。主要是地形图和人文地理、争议等;
第二步:方案制定及测绘。调查踏勘、勘定界线、联合调查、树立界桩、界桩测量、界线确认、地图标绘、走向说明、填写登记表、整理野外成果等。
第三步:成果整理。主要是制作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勘界成果表册。

J. 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变更的国家机关是哪个

由国务院批准。见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款。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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