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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26 11:48:33

A. 开车有那些交通法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

B. 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是什么

交通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试行)

违法代码 行为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证据 罚款 记分 暂扣 吊销 拘留

一、机动车驾驶人

119400 19条4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90条 200元 12分

121001 21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90条 200元

121002 21条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90条 200元

121002 22条2款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90条 200元

121003 22条2款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病症仍驾驶机动车的 90条 200元

135000 35条 逆向行驶 90条 200元 3分

136001 36条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90条 100元 2分

136002 36条、规44条1款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90条 100元

137000 37条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90条 200元

138001 38条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90条 100元

138002 38条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90条 100元 2分

138003 38条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90条 200元 3分

139001 39条、40条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90条 100元

142001 法42条、规45、46条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90条 200元 3分

143100 43条1款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90条 100元 2分

143200 法43条、规47条 不按规定超车的 90条 200元 3分

144001 44条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90条 100元 3分

145100 45条1款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90条 200元 3分

145101 45条1款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90条 200元

145102 45条1款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90条 200元

145200 45条2款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90条 100元

146001 46条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90条 200元

146002 46条 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90条 100元

147100 47条1款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90条 200元 2分

147200 47条2款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90条 100元 2分

148101 48条1款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90条 100元 1分

148200 48条2款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90条 100元 1分

148300 48条3款 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90条 200元 1分

149001 49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90条 100元 2分

149002 49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 90条 200元 2分

151001 51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90条 50元 1分

151002 51条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90条 50元 2分

152001 52

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90条 200元

152002 52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 90条 100元

153100 53条1款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济险车的 90条 200元

153200 53条1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招待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灯具的 90条 200元

155100 55条1款 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90条 100元

155200 55条2款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90条 100元

164200 64条2款 遇有肓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 90条 100元

167000 67条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90条 200元 3分

168200 68条2款 非求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拽、牵引机动车的 90条 200元 3分

170200 70条2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90条 200元

191101 91条1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91条1款 500元 6分 1至3个月

191102 91条1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91条1款 2000元 12分 3至6个月 15日

191201 91条2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91条2款 500元 6分 3个月

191202 91条2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91条2款 2000元 12分 6个月 15日

191301 91条3款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91条3款 吊销

192101 92条1款、规55条1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 92条1款 500元 2分

192102 92条1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 92条1款 1000元 6分

192103 92条1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92条1款 2000元 6分

192104 92条1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92条1款 1000元 6分

192201 92条2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92条2款 500元 2分

192202 92条2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92条2款 2000元 6分

192203 92条2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92条2款 1000元 6分

193201 56条1款、93条2款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93条2款 200元

193203 法56条1款、93条2款、规63条 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 93条2款 200元

195101 95条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90条 200元 3分

195102 95条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90条 200元

195103 95条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90条 200元 1分

195104 95条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90条 100元 1分

195105 95条1款 使用他人驾驶证驾车的 90条 200元 12分

195201 95条2款 故意庶挡机动车号牌的 90条 200元 3分

195202 95条2款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90条 200元 3分

196103 96条1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96条1款 2000元

196104 96条1款 使用

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96条1款 2000元

196106 96条1款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96条1款 2000元

199011 99条1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99条第1款第1项 2000元 15日

199012 99条1项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99条第1款第1项 2000元 10日

199013 99条1项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99条第1款第1项 1000元 12分 7日

199020 99条2项 99条第1款第2项 2000元 吊销

199030 99条3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99条第1款第3项 2000元 12分 15日

199040 99条4项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99条第1款第4项 1000元 6分 吊销

199041 99条4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99条第1款第4项 2000元 6分 吊销

199060 99条6项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99条第1款第6项 2000元 12分 15日

110001 100条1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00条第2款 2000元 吊销

110101 101条1款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01条第1款 吊销

110102 101条2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101条第2款 吊销

414000 14条 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90条 100元

413010 13条1款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90条 200元

413011 13条1款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牌号的 90条 200元

413012 13条1款 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 90条 200元

413013 13条1款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90条 200元 3分

413030 13条3款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的 90条 200元

416000 16条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 90条 200元

420201 20条2款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90条 200元

420202 20条2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90条 200元

422200 22条2款 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90条 100元

422300 22条3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90条 200元 2分

428001 28条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90条 100元

428002 28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99条第1款第1项 2000元

428003 28条 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 99条第1款第1项 1000元

428004 28条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 99条第1款第1项 1000元

444200 44条2款 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90条 200元

448000 48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 90条 100元 1分

449000 49条 违反掉头规定的 90条 200元

450000 50条 违反倒车规定的 90条 100元 1分

451000 51、52条 行

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90条 100元 2分

453100 53条1款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90条 200元 2分

453202 53条2款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90条 200元

454100 法48条1款、规54条1款 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 90条 100元 1分

454200 法49条2项、条例54条2款 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90条 100元 1分

455002 法50条、规55条2项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90条 200元 1分

455003 55条3项 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90条 100元 1分

456000 56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90条 100元 3分

457000 47、48、51、57、58、59、81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90条 100元 1分

460001 法52条、规60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90条 200元 3分

460002 法52条、68条1款、规60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90条 200元 3分

460003 60条 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90条 200元 3分

461000 61条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90条 100元 2分

462010 62条1项 车门车厢示关好时行车的 90条 50元 1分

462030 62条3项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90条 200

462020 62条2项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90条 100元

462040 62条4项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90条 200元 3分

462050 62条5项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90条 100元

462060 62条6项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90条 100元

462070 62条7项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90条 200元 2分

462080 62条8项 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 90条 100元

465000 65条1款 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未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通过的 90条 200元

466010 法532款、规66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90条 200元

467000 67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 90条 50元

478100 78条1款 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最低时速的 90条 200元 3分

480000 法43条、规80条 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90条 200元 2分

481000 81条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90条 200元 3分

482010 82条1项 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90条 200元 6分

482011 82条1项 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 90条 200元 6分

482020 82条2项 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90条 200元 2分

482030 82条3项 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90条 200元 3分

482040 82条4项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 90条 200元

482041 8

2条4项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 90条 200元

482050 82条5项 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90条 200元 6分

483001 83条 高、快速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90条 200元 3分

483002 83条 二轮摩托车在高、快速路行驶时载人的 90条 200元 3分

400000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12分

C.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年最新全文)

2016年4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专和使用规定》,属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华律网

交通违法的处理: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如下(附件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D. 交通法规咨询

1、如果前方的机动车刹车灯不亮,导致追尾。主要责任在后车,没保持足够的距离,刹车灯不亮承担1-2成责任。
2、前方为摩托车或者自行车,自己的过失摔倒刹车不及,从后面或者侧面撞上,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在本道上是追尾责任追尾负全责;其二另道倒到后车道,后车负次要责任。

E. 新交通法规是什么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F. 交通法规

如果这个路口没有红绿灯,并且相交的两条道路中没有主干道
那就是A车全责版

交法规定权这种情况逆时针左让右,目的应该是为了保护驾驶员。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你在开A车,那么你必须让你右手边的车辆,你左手边的车辆为了保护你的安全,让你。

如果A车通过一半,B车在撞上A车右侧车身,这个情况就复杂了,甚至还涉及到有没有超速等,交警处理起来也是仁者见仁的东西,主要看人,一般交警都会判A全责,图个省事。

G. 交通法规规定

在没有开通的道路上,既然有隔离带,说明道路开通需要时间,或者没有通车,这样的道路监控是不记录交通违法的,也不会扣分,不会罚款的,只要你在开通违法拍摄的路口按标线行驶就可以了。

H. 局域网的交通法规是

局域网的通信范围是根据介质决定,如果是网线的话最远传输100米,光纤的话距离远,单模传输10-20公里都是没问题的,多模的话2公里是没问题的。

I. 中国交通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忽忽 希望对你有用。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J.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0)交通法规网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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