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
❶ 行政赔偿程序的概述
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表现在:
1.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
❷ 与行政赔偿程序比较,司法赔偿程序有何特点
与行政赔偿程序相比,司法赔偿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司法赔偿程序只能单独提起。
行政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赔偿只能单独提起。
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效率方面,还是在便于受害人行使以至实现其赔偿请求权方面,“一并提起”都要优于“单独提起”。那为什么在司法赔偿程序中不采取“一并式”呢?原因有二:
首先,是由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决定的。在这个机制中,一方面,三机关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另一方面,三机关又是分工负责,自己有权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如检察院在逮捕公民后,可能因撤销案件、决定免予起诉或者改为取保侯审,将该公民释放,对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允许“一并提起”,意味着在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决定违法侵权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就有权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确认。从目前来看,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刑事诉讼机制背道而弛。而行政赔偿不存在这个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有权裁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以判决的形式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我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等等。因此,允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存在任何障碍。
其次,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刑事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而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依靠刑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比如,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判,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如果允许“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就必须首先来认定原判是否有错误,这就大大破坏了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无异于另外搞了一套程序来替代审判监督程序,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同样道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也不能“一并提起”。
总之,在司法赔偿程序中,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在违法行为得到确认之后再提起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司法赔偿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这一点和行政赔偿是一致的,即(1)必须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在单独提起赔偿请求之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确认。(2)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所不同的是,确认“违法情形”的途径和依据不一样。
1.错拘。由有权采取拘留的公安、安全等机关自己认定,或者,在公安等机关报捕后,以检察院认为既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犯罪嫌疑而不批准逮捕来加以认定。
2.错捕。由检察院自己确认,或者经普通审判程序宣告无罪确认。
3.错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撤销原判来确认。
4.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由作出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自己确认;由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或者由受害人向法院自诉,经法院判决来确认。
5.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的,经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来确认。
6.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关或上级机关确认。
二、复议为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
无论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还是“单独提起”司法赔偿,首先都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两者的共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或者与赔偿请求人达不成协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司法赔偿请求人的下一步则是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等申请复议,即司法赔偿多了一个复议程序,而且是一个必经程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了。
应当指出,司法赔偿复议和行政复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司法赔偿复议则应归入司法行为的一类。
(2)处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司法赔偿复议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而展开,仅解决赔偿问题,它不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的合法与否。
(3)救济途径不同。对不少行政复议裁决,相对人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受害人对司法赔偿复议机关所作的处理不服不能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
(4)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有着一套较为完备、独立的程序。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很不详尽,可以说这是立法中的一个缺陷,给将来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这就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三、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终局解决赔偿纠纷的都在人民法院,但终局解决行政赔偿的是诉讼程序,而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不同:
1.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和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之称。
2.管辖不同。司法赔偿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赔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3.审理组织不同。赔偿决定程序实行特别的审理组织——赔偿委员会。行政赔偿案件则由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庭受理,并采取合议制,由合议庭负责具体赔偿案件的审理。
4.结案形式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以决定的形式结案,行政赔偿诉讼是采取判决和裁定的形式结案的。
5.采取的审级不同。在我国,凡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除外)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赔偿诉讼自不例外。但赔偿决定程序是一次终局。
6.审理方式不同。赔偿决定程序不象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以开庭审理为主的方式,而是采取书面审理。赔偿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即可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7.纠正的途径不同。在赔偿诉讼程序中,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如果不服,皆可上诉。判决生效后,还可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判。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综上所述,司法赔偿程序实际上是由三大阶段构成:
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阶段;
2、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复议阶段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阶段。当然,并非所有的司法赔偿纠纷都必须经过这三个阶段,但每个阶段必须循序进行,不得逾越。
对行政赔偿而言,由于两种提起方式的并存,行政赔偿程序不能作简单的阶段划分,可以将它分解为以下三套程序:
(1)“单独提起”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若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再适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2)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的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3)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的,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不管以哪种方式提起,最终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都是诉讼程序。
❸ 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主要区别有:()A
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主要区别有:(ABD)
A.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还不能马上诉诸法院,而必须向赔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行政赔偿请求人只有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整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服的,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决
C.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也不同
D.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此时不需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则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参考答案: ABD
❹ 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有哪些区别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
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4.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的程序差别较大。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清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
❺ 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这是受害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❻ 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规定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等。
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其意义表现在:
1.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先行处理程序手续简便、及时,从而根本上有利于减少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手续: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从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要求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
(3)申请的年、月、日。
(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笔录。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并不是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共同承担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一个或者数个赔偿请求。数个赔偿请求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同时提出,一并解决,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解决赔偿争议。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三)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对事实行为的违法性的确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受害人可以应当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理由是:
第一,这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柜绝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实际上就对于拒绝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受害人的请求之后2个月内不予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事实行为违法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作出确认和赔偿判决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