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执法
Ⅰ 治超办是不是执法单位
不是执法部门,治超办全称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属于督导和协调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治超工作的一个部门。
治超办里都会下设多名治超员,治超员是从事高速路上超载超速等行为车辆检查的人员,具体针对客、货车辆超员超载、无牌无证车辆、私自拼改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1)治超执法扩展阅读:
治超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治理辖区内的各年限及各季度的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计划和任务,贯彻落实,做好检查报告;
2、开展与治超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等工作,并对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
3、组织及协调有关部门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出现的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4、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信息,汇总后分派工作任务,并协调好各责任单位之间的配合工作;
Ⅱ 1,治超站治超员有执法证,但是合同制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制身份不得进行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Ⅲ 我问下,公路路政管理局的治超执法是什么性质的工作环境和待遇的问题
属于事业编制,但是各地情况不一样,待遇也各不相同,南方相应好一点。环境嘛。。治超工作很复杂,很难办的。
Ⅳ 路政治理超载超限的执法依据是什么
路 政 执 法 依 据
一、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二、 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年7号令)
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
8.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年6号令)
9.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2号令)
10.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2004年177号令)
三、 规范化文件
(一)、国务院文件
11.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国发[1983]105号)
(二)、交通部文件
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公路”一词含义解释的通知([1991]交函政法字133号)
1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永久性工程设施”含义解释的函([1991]交函工字485号)
14.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1991]交函工字767号)
15.关于对云南省交通厅云交法[1992]514号文的复函(交函工[1992]782号)
16.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交函工[1994]72号)
17.关于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有关问题的复函(交函体法[1994]108号)
18.关于对占用公路者收取相应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197号
19.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23号)
20.关于进一步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591号)
21.关于印发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201号
(三)省人大、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
22.省人大常委员会[1988]97号批复(浙人大法复[1988]97号)
23.省政府关于划定公路用地和留地范围的通知(浙政[1984]43号)
24.省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0]99号)
2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国道省道沿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19号)
26.衢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号)
(四)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文件
27.关于补充启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浙交[1997]232号)
28.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浙交[2000]463号)
2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
30.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浙交[2000]343号)
31.关于启用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有关超限运输现场管理法律文书的通知(浙交[2000]389号)
32.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浙价费[2003]17号)
33.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管理办法(浙交[2003]111号)
四、 其他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Ⅳ 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对治超工作有什么职责
要保持治超工作的严管态势。继续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继续实行固定检测和流动治超相结合的办法,强化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形成治超合力,让超限超载车辆在商丘境内“有车难行、有路难走”。实行常态督导制、明查暗访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坚决清除出治超队伍,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袒护、姑息。要理顺行业管理思路,明确流动治超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市局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计划、监督和指导。
Ⅵ 治超执法依据是什么
治超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外省我不清楚,陕西省治超的主要依据除了前两个法律法规还有《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路政管理条例》等,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也是给治超执法一定的法律依据。治超主要目的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路政上的政策法规执法依据也就等于就是治超的执法依据。个别的执法依据还要更具本省的治超规定、办法执行。
Ⅶ 治超执法十个问题,五个不准是什么
一、治超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Ⅷ 治超执法证和路政执法证有什么不同
没有专门的治超执法证,都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