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执法
『壹』 稽查处是否是执法部门
1、是公路管理局、来公路局和交通自征费稽查处的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能;
2、负责征费,征收各项交通规费;执行了全国统一的公路养路费计量标准,对“大吨小标”的车辆进行了整顿,治理在交缴车辆交通规费过程中迟缴、漏缴或故意偷逃、拖欠交通规费的现象明显增多。
3、进行定点稽查和固定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尽量减少路上稽查拦车,实现了“不停车稽查”,并在全征费局域网系统的支持下,及时传递、下载最新稽查数据,将误拦率降到最低程度,既快捷准确又方便了车主,减少了矛盾。
4、对欠费车辆的稽查中,我所还采用“粘贴式欠费通知单”,理性告之车主应及时缴费。
5、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做好“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核定的公示及宣传工作。通过对我所管辖的应征车辆逐台对照《计量软件》重新进行征费吨位核定,抓好“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核定的调整工作
『贰』 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的具体工作是什么我报了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的综合执法岗位
主要就是稽查执法,考验你怎么发现案源,怎样办案,怎样能够叫被处罚对象交钱,呵呵,如果是完成稽查核心指标。
『叁』 交通稽查与路政执法的区别
交通稽查,第一是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未取得道路内运输经营许可,擅容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二是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即擅自从事超限运输。
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肆』 劳动保障稽查大队的执法岗具体是干什么的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伍』 执法督察与税务稽查有什么区别
税收执法监督是指税务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和法律规定,对本机关、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内员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督察、纠偏的活动。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征税时由税收执法监督进行监督。
『陆』 如何规避稽查执法风险
规避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责任,是预防、化解稽查执法风险的前提。稽查执法风险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稽查人员思想认识的高低,取决于稽查人员责任心的强弱。如果思想重视、防范风险意识强,一切执法行为循规守矩,就会避免、降低或化解稽查风险。否则,思想认识不够,防范风险意识差,随心所欲,随意执法,就会加大执法风险。因此,要从思想认识上抓起,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发生的稽查风险问题和风险案例进行教育,让稽查人员认识风险对自身、稽查工作、税务部门形象的影响,以及风险所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教育大家要汲取教训,提高对防范税务稽查风险的重要性认识,坚持做到自觉规范执法,廉洁从税。要增强责任意识,税务执法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形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使税务执法人员养成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避免因随意性执法产生的风险。
(二)提高税务稽查队伍整体素质,是预防、化解稽查执法风险的基础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稽查人员培训。可以通过脱产培训、岗位练兵、以考促学、以老带新、走出去、请进来等措施训练税务稽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引导稽查人员主动学习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新时期偷、骗税手段的变化,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不断提高整体素质,规范执法,减少执法风险;二是加强实战能力,提高证据采集水平。邀请公检法等部门传授证据收集业务,增强稽查部门稽查采集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减少执法风险。三是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与公检法多沟通、协调,统一取证要求,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的取证规则收集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2.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廉政水平。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3.加强法制教育,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意识学习,通过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是预防、化解稽查执法风险的核心
1.建立健全监督和惩治防范制度。通过加强对稽查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将稽查执法全程纳入监控,对为税不廉行为严肃查处,努力杜绝不廉行为的发生,确立“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执法检查方针。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稽查查账系统的上线运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转变工作观念、严格稽查管理、规范稽查行为、增强监控能力、提升工作水平,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稽查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3.强化两权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要对新出台的各种程序规定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大要案集体审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税务行政听证、复议等规定,保证税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实行税收执法通报制度和考评制度,通过考评监督规范执法。
4.加大税务案件复审力度。案件复查能够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提高稽查质量,预防、化解稽查执法风险。因此,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大上级对下级的案件复查工作力度,把复查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不仅要保证复查的案件数量,而且也要将复查项目细化,对复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首查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廉政的问题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立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征纳氛围,是预防、化解稽查执法风险的有力措施。传统的税收稽查过分偏重于维护税收执法的刚性,过分强调执法的威慑力,往往使纳税人处于高压和被动的态势之中,致使执法风险加大。要坚持“服务就是执法,执法必须服务”的稽查理念,积极开展稽查服务,营造和谐征纳氛围,并对稽查工作进行梳理和规范,明确哪些环节能服务、怎样开展服务、服务的标准是什么,进一步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正确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执法与服务并举,管理和服务并重,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在执法中优化服务,在服务中强化执法,降低征纳矛盾发生率,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五)加强部门协作沟通,创造良好的执法外部环境,是预防、化解稽查执法风险的保证。稽查部门应主动地向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与支持;要虚心向有关部门请教,主动邀请相关部门帮助查找潜在的稽查风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规避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积极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规避稽查执法风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参与税务稽查,通过借助中介机构、中介人员的专业优势,弥补稽查力量不足、不断提高税收检查质效,使稽查工作缺陷不断减少,执法风险不断降低。
『柒』 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线索发现及处理能力
(一)提高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能力。会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发现违法违规迹象的,应按照稽查执法要求固化证据,也可会同稽查执法部门采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相关材料能够有效转换为稽查执法案件证据;违法违规线索清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执法部门移送,由稽查执法部门开展初步调查或立案调查。
(二)拓宽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渠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要加强异常交易等监控系统建设,提高交易数据分析水平,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线索报送标准和工作机制。达到违法立案标准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时抄送相关辖区的派出机构。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受理工作规程,完善处理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向监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线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道、评论等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于社会影响广泛、线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体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三)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工作机制。设立违法违规线索处理中心,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线索的监测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线索清晰度、与立案标准的符合度等因素,将线索分为立案线索、待查线索和其他线索。对于立案线索,要及时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待查线索,要及时启动初步调查;对于其他线索,可转日常监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稽查局要通过日常单项通报、定期通报、信息系统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自律监管组织、派出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建立案件及线索的快速处理机制,定期向线索报送单位反馈线索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受理的案件线索,参照上述要求分类办理,并通报相关单位。
二、完善案件调查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于触发立案标准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机构均有立案权,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据《会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审批事项分工合作的意见》(证监发[2013]27号)办理,涉案主体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案件,必要时,稽查局可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有关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立案会商制度。自律监管组织和日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实现与立案标准的有机衔接;存在需要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警示、惩戒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稽查执法部门,不得以监管措施替代行政处罚。在加强立案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许可和监管标准,清晰界定责任,实现精准打击、过罚相当。
(五)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类(A类)、常规案件类(B类)、简单案件类(C类)三类案件的分类标准,并根据案件具体进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A类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涉案主体特殊、涉嫌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市场持续高度关注、上级机关有具体明确查办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类案件包括成交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案件、案情简单的操纵市场案件、不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B类案件为A类、C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执法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优先组织安排A类案件的调查、审理等工作,确保重大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六)改进案件调查组织方式。稽查局负责所受理线索的立案交办、全系统案件调查工作的协调督导评价、交办案件的统一复核移送以及派出机构自立自办案件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专员办分别与稽查总队上海支队、深圳支队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以承办A类案件为主。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的执法部门在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稽查局的统一调配,配合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个大区稽查局在承办所在辖区案件的同时,需承办稽查局交办的跨辖区案件。大区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机构以自立自办所在辖区案件为主,同时根据稽查局的指定,承办或参与承办跨辖区案件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查办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据需要或承办单位申请,另行指定案件承办单位。稽查局要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的取证标准和制度规范,及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督导,切实履行全系统案件调查的协调、督导、评价、统计、宣传以及调查力量的调配使用等职责,同时定期向会领导和系统各单位通报全系统立案及案件调查情况。稽查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立案以及案件进展等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七)明确调查取证基本要求。案件调查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执法效率和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应当使用统一的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编号、使用规范等由稽查局负责制定。案件调查的取证工作应当突出法律责任导向,集约使用调查资源,按照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优化取证内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过工作底稿如实记录调查程序、取证过程、调查事项和初步意见。稽查工作底稿连同证据装订入卷,与调查终结报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进一步完善调查终结报告的编制归档制度,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认定卷宗规范,围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目的、证据类别、证据形式等,准确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有效立卷装卷,确保符合审理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三、坚持和优化查审分离体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限。制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扩大至全部派出机构。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纳入自办范围的案件,原则上由派出机构审理、处罚,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和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处罚,相关复核移送工作按照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和拟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保障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派出机构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派出机构送达或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稽查执法部门委托当事人相关辖区派出机构负责送达与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确保及时、规范送达,提高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九)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在坚持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调查和审理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快制定各类案件审理标准,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为案件调查提供指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明确各类案件审理时限,优化审理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审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在调查取得主要证据、调查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相关规程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及正式审理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时,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证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证据后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审理部门可以结案。进一步完善查审部门分歧解决机制,经调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会领导召集调查、审理、法律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派出机构依照上述原则办理。加强行政处罚工作透明度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在依法保护证人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会机关和派出机构要分别建立特别重大案件的快速会商处理机制,主要负责处理A类案件中需要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等情形的特别重大案件。会机关快速会商处理机制由会领导牵头,协调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法律部及相关调查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案件调查和处理问题,必要时可吸收会机关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相关交易所、会管单位参加。在特殊处理机制下,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办公厅、稽查局牵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实行分阶段新闻通报办法,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管措施等处理情况。派出机构可参照上述机制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结案制度。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鼓励涉案当事人自查自认自纠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积极补偿投资者。对于整改效果较好、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明显消除、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会机关交办案件在调查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结案建议,稽查局复核后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在审理环节出现规定结案情形的,由审理部门按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自办案件结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
(十二)完善内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稽查执法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机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要在调查通知书中载明涉嫌违法的主要类型,并在立案、调查结案、审理结案、行政处罚等环节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义务人,督促其及时披露案件有关信息。办公厅、稽查局等部门要按照稽查执法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在发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法信息时,应先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会商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立案、调查和审理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办难题,协同做好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稽查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虽未达到立案标准或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要持续加以关注的,通过稽查关注名单的方式通报日常监管及自律监管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稽查建议书等形式反馈相关单位或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部门要建立稽查通报事项的后续应对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持续关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及时通报稽查执法部门,并依法公开披露当事人整改情况。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会商、移送与办理,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证据已调取后,即可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会机关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与案件调查单位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会内相关部门参加;经上级机关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共同参加的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协作平台,依法做好侦办组织、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派出机构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参照建立相应的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会机关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建立证券期货案件行政执法商请公安机关支持的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研究细化并有效落实执法协作、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等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办案支持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涉案信息查询困难、当事人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外部协作体系。从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两个层面,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馈机制与协同执法机制,涉及对地方经济或社会有较大影响的执法行动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案件信息查询渠道,落实《证券法》赋予我会的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资本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体系。加强跨境执法协作,畅通跨境调查与协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证效率,有效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五)完善稽查执法流程控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大力推进稽查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案卷管理制度,实现稽查、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查、审理部门做出的立案或处罚决定,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有权对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意见提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求,由调查、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处理决定。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同时,建立说情人备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保密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十六)建立健全执法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稽查执法评估工作机制,按照我会关于监管执法评估工作的总体部署,评估稽查执法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综合执法效果,不断改进稽查执法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设定科学的评价考核指标,根据案件调查、审理、执行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作机制是否健全等情况,综合评价各执法单位的稽查执法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评价考核、稽查经费的分配、稽查执法干部的考核等,要将上述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问责机制。制订我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工作规程,明确发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内容,有效落实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对稽查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稽查执法部门要对复议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方案并切实改进完善。结合相关行政诉讼应诉和答复工作,及时将司法机关或国务院法制部门对我会稽查执法的审查意见转化为内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执法专项巡视、案卷评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正常案件查办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六、健全稽查执法组织保障体系
(十八)强化稽查执法信息技术保障。建立监管信息电子化查询机制,实现会机关监管数据互联互通。会机关各部门、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会管单位要支持案件调查对相关数据的查询,建立稽查执法电子化查询机制和渠道,简化稽查执法查询程序,并在查询支持单位和案件调查单位建立专门的查询登记备案制度。组建稽查执法技术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取证工具和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证能力。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制定配套技术指引,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标准收集和存储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提高调查部门采集和分析数据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执法经费保障。稽查执法经费的增长要适应执法任务和执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量相挂钩的机制。加大对稽查执法部门核心技术服务、重要稽查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改善稽查执法人员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差旅食宿标准,深入推进稽查总队、上海稽查支队、深圳稽查支队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为一线调查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及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实稽查执法力量。增加稽查执法人员数量,重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调查取证技术支持队伍。加强大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稽查局长单列管理,局长可以配备为正局级,副局长可以配备为副局级。大区稽查局局长兼任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党委委员,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稽查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派出机构及大区稽查局分管稽查、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分工调整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分别征求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意见。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法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稽查局的意见。建立后备干部稽查执法挂职锻炼制度,司局级后备干部应分期分批到一线执法岗位参与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二十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稽查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执法队伍。同时,大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稽查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审理员聘任制度,加大专业职务人员公开遴选力度。建立稽查执法岗位与日常监管等岗位定期轮岗及干部交流制度。建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案件的专业执法队伍。对稽查执法干部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周的专业培训,不断优化稽查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持续提高稽查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捌』 林政资源执法稽查大队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林政资源执法稽查大队(也称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是属于林业局下设行政单位,具有执法权
以长沙市为例
长沙市林业和园林综合执法支队为长沙林业局直属单位
机构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园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和实施本市有关林业、园林的政策法规;
2、受长沙市林业局委托,承担城区(不含望城区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林业、园林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计划、绿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侵占园林绿化用地、损毁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等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对违反全民义务植树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城区内非法移植、损坏、砍伐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城区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毁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城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对补绿还绿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和望城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林业、园林行政执法工作。
(8)稽查执法扩展阅读
森林公安局机构职能:
1、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2、负责直接侦破、查处市五区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3、协调、督促和直接查处全市重特大森林案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大案件;
4、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玖』 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有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等
『拾』 税务稽查执法权利包括哪些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以下9个方面权限:
(1)检查纳税人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 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7)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8)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9)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