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Ⅰ 民事行政检察是什么意思2015
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享有检查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Ⅱ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地址
该案抄处08年以财代法的乱世,赣久拖成性失人问津,我是恩谢社会上诸多不忍心的好人捐款诉到法院的,以7次调解拖一年多,2010年7月2日失法判20919.4元,即(2009都民一初字第469号)为达肇事者贿愿拖3个多月,让肇亊者在九江工作的内兄张建国活动到中院朋友处办好了手续,才告知给我。由高猛法官独人以人道改为5千元,即(2010九中民一终字第583号)在判决书上借名掩假办人情案,其中专车去肇亊者家拿报酬,众人目睹无不发指。到高院再审以民诉法未有的181条维护黑道。2016年九江中院就查岀了18位黑法官,直求至今和最高两院多次转赣失人问津。
只求最高检察院依党法重视赣一条龙维护执法犯法和枉法裁判。我得知第十检察厅专管地方不作为,反而造成复杂化。交警李少峰故意久拖诈贿,导致我双膝筋骨坏死失能。叩求开恩帮忙告知详址!我原寄的是转到了第十检察厅的!叩求帮帮我!!!
Ⅲ 民事行政检察科有哪些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 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
一。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程序遵守程序公正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标准,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与诉讼规律展开,促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尊重和保障,约束程序主体的诉讼活动,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权威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体现为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形成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敬畏和尊重。维护司法权威既包括支持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对审判权的直接维护,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纠正存在错误的司法裁判,维护由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形成的司法权威。
3.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矛盾纠纷处理和评判中,由于受到法律的概括性、社会价值的多元化、裁判者的认知能力和价值倾向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和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偏差。民事行政检察在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环节对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出现的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实施法律监督,充分保证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至上性和连续性。在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前提下,民事行政检察进一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法律在规范经济秩序、规范公权力运行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性质
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属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性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等,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不直接进行监督,必要时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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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简述民事行政检察有哪些基本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内容,是对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还包括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监督,以及民事督促起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主要有抗诉、
发检察建议建议再审或纠正、组织调解等。
Ⅳ 检察院民行部门是干什么的
检察院民行科的全称为“民事行政检察科”,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及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可能有错误的进行立案审查。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二)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终止审查,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 对于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有错误,可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四)对青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接受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出庭履行职务。
(五)对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享有侦查权。
(六)公诉案件中,对涉及到国有、集体财产损失的,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关部门起诉或支持起诉,必要时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八)对执行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实施法律监督。
Ⅵ 试论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体参加民行工作均未做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使得某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开展,毫无力度。比如有时为了能够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大多是通过领导协商调取的。二是监督的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等问题无抗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三是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四是民行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对有些案件的认识上,存在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抗诉错误,监督者的形象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Ⅶ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Ⅷ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宣传短信 50字左右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Ⅸ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在工作中准回确把握以下基本要答求:
1、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
2、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3、不断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
4、坚持把改革作为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
5、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6、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