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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6 05:23:37

㈠ 与计量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些三种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各个省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办法(省级人大通过的,属于地方法规),如《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办法》等

㈡ 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中有要求仪表精度必须表明吗

仪器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是指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使误差保持在规定极限以内的测量仪器的等别、级别。
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仪表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叫仪表的准确度。引用误差越小,仪表的准确度越高,而引用误差与仪表的量程范围有关,所以在使用同一准确度的仪表时,往往采取压缩量程范围,以减小测量误差。在工业测量中,为了便于表示仪表的质量,通常用准确度等级来表示仪表的准确程度。准确度等级就是最大引用误差去掉正、负号及百分号。准确度等级是衡量仪表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
准确度等级习惯上称为精度等级。
仪表精度=(绝对误差的最大值/仪表量程)*100%
以上计算式取绝对值去掉%就是我们看到的精度等级了。
仪表精度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大小分成几个等级的。某一类仪表的允许误差是指在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允许的百分比误差的最大值。
一、我国工业仪表精度等级有:0.005、0.02、0.05、0.1、0.2、0.35、0.4、0.5、1.0、1.5、2.5、4.0等。
级数越小,精度(准确度)就越高。
二、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用检测仪表和显示仪表精确度等级有:0.01,0.02,(0.03),0.05,0.1,0.2,(0.25),(0.3),(0.4),0.5,1.0,1.5,(2.0),2.5,4.0,5.0 ;共16个,其中括号里的5个不推荐使用。依据标准为 《GBT 13283-2008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用检测仪表和显示仪表精确度等级》。

㈢ 请教一下关于计量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法规方面的问题

JJG 2066-2006 大力值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1805KB
JJG 2007-2007 时间频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单行本完整清晰彩色扫描版) 1846KB
JJG 2053-2006质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文本版不知道是否完整).pdf 360KB
Q/SJZ 3208.1-2006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86KB
GB/T 21368-2008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扫描版,印章处不太清楚,要与文本版对照看) 2428KB
GB/T 21369-2008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603KB
GB/T 21368-2008 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文本版) 193KB
GB/T 21367-2008 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422KB
JJG 2063-2007 液体流量计量器具 单行本完整清晰彩色扫描版 3648KB
JJG 2057-2006 平面角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1276KB
JJG 2047-2006 扭矩计量器具 检定系统表 单行本完整清晰彩色扫描版 2308KB
JJF 1182-2007 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2371KB
JJG 2093-1995常温黑体辐射计量器具 116KB
JJG 2092-1995塑料洛氏硬度计量器具 102KB
JJG 2090-1994顶焦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5KB
JJG 2089-199060Coγ射线辐射加工级水吸收剂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45KB
JJG 2088-1990脉冲激光能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6KB
JJG 2087-1990直流电动势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10KB
JJG 2086-1990交流电压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8KB
JJG 2085-1990交流电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 121KB
JJG 2084-1990交流电流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4KB
JJG 2083-2005光谱辐射亮度、光谱辐射照度计量器具 227KB
JJG 2082-1990工频电流比例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58KB
JJG 2081-1990热中子注量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95KB
JJG 2080-199014MeV中子吸收剂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73KB
JJG 2079-1990中子源强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87KB
JJG 2078-1990激光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3KB
JJG 2077-1990摆锤式冲击能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4KB
JJG 2076-1990电感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27KB
JJG 2075-1990电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58KB
JJG 2073-1990损耗因数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57KB
JJG 2072-1990冲击加速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5KB
JJG 2071-1990压力(-2.52.5kPa)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26KB
JJG 2069-2005镜向光泽度计量器具 118KB
JJG 2068-1990金属表面洛氏硬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85KB
JJG 2067-1990金属洛氏硬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86KB
JJG 2066-1990大力值计量器具检定系 131KB
JJG 2066-1990 大力值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2KB
JJG 2065-1990石油螺纹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76KB
JJG 2064-1990气体流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72KB
JJG 2063-1990水流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69KB
JJG 2062-199013.81273.15K温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67KB
JJG 2058-1990燃烧热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83KB
JJG 2057-1990平面角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306KB
JJG 2056-1990长度计量器具(量块部分)检定系统 210KB
JJG 2055-1990齿轮螺旋线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64KB
JJG 2054-1990振动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89KB
JJG 2053-1990质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378KB
JJG 2051-1990直流电阻计量器具检定系 104KB
JJG 2048-19905001000K全辐照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14KB
JJG 2047-90扭矩计量器具 615KB
JJG 2047-1990扭矩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200KB
JJG 2046-1990湿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20KB
JJG 2045-1990力值(≤1MN)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71KB
JJG 2044-1989γ射线照射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6KB
JJG 2043-198960250kVX射线(治疗量级)照射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0KB
JJG 2042-1989液体闪烁放射性活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72KB
JJG 2041-1989测量α、β表面污染的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8KB
JJG 2040-1989医用核素活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91KB
JJG 2039-1989高准确度测量活度及光子发射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3KB
JJG 2038-2004听力计量器具 174KB
JJG 2037-2004空气声声压计量器具 273KB
JJG 2036-1989弱光光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8KB
JJG 2035-1989总光通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4KB
JJG 2034-2005发光强度计量器具 138KB
JJG 2034-1989发光强度计量器具 116KB
JJG 2033-1989光亮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12KB
JJG 2032-2005光照度计量器具 146KB
JJG 2031-1989曝光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95KB
JJG 2030-1989色温度(分布温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29KB
JJG 2029-1989色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99KB
JJG 2028-1989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15KB
JJG 2026-1989维氏硬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78KB
JJG 2025-1989显微硬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84KB
JJG 2022-1989真空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76KB
JJG 2021-1989磁通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13KB
JJG 2019-1989平面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60KB
JJG 2018-1989表面粗糙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27KB
JJG 2017-2005水声声压计量器具 327KB
JJG 2016-1987粘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64KB
JJG 2015-1987脉冲波形参数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60KB
JJG 2014-1987射频与微波噪声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205KB
JJG 2013-1987射频与微波相移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12KB
JJG 2012-1987三厘米阻抗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85KB
JJG 2010-1987射频与微波衰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54KB
JJG 2009-1987射频与微波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59KB
JJG 2008-1987射频电压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0KB
JJG 2007-1987时间频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04KB
JJG 2002-1987圆锥量规锥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84KB
JJG 2001-1987线纹计量器具 112KB
JJG 1051-1996工作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代码规范 1426KB
JJG 1031-1992依法管理的物理化学计量器具分类规范 270KB
JJF(铁道)601-200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27KB
JJF 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256KB
JJF 1051-1996工作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代码 585KB
JJF 1024-1991计量器具的可靠性分析原则 151KB
JJF 1016-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 172KB
JJF 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555KB
GA 15-91手提式灭火器生产企业计量器具 179KB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253KB
SY/T 6046-95 天然气开采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882KB
SY/T 6045-95 天然气输送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601KB
SY/T 5398-91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交接计量站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597KB
SJ 3253-89 编写电子行业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一般规定 884KB
JJG石油 39-95 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校准方法编写规则 660KB
JJG 2005-1987 布氏硬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 136KB
GJB 1656-1993 国防计量器具分类及代码 3033KB
GB/T 20902-2007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518KB
GB/T 20901-2007 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2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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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最新版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我国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主要有三个层次:
1、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

㈥ 与计量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各有
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
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加强企业计量工作是一项重
要任务。我局在广泛听取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计量管理部门意见
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见附件),现
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
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给我局。
特此通知。
【章名】 附件: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企业计量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原材料检测、工艺控制、产品质量
检验、物料和能源核算、安全和环境监测、责任制考核、技术改造和技术
进步等方面,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基础。企
业只有用准确的计量数据指导生产和经营管理,才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
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靠市场调节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制约,企业计量工作开始步入依法自主管理的轨道。面对我国将恢
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形势,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迫切要
求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这些发展和变化对企业计量工作
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仍然是当前的一项重
要任务,是企业苦练内功的重要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增强自主管
理计量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使之有效地发挥
技术基础的保证作用。现就新形势下加强企业的计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要积极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计量器具采购
、验收、使用及量值溯源等项规章制度,合理地设置计量机构和配备计量
人员,采用先进有效的计量管理方式和方法,加强对企业内部计量工作的
管理。
二、企业计量工作应与生产、科研开发、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提高
产品质量和降低消耗提供计量保证。配齐、管好计量检测设备,做好生产
、经营各个环节的计量检测工作。
三、企业要做好计量检测设备和计量标准装置的量值溯源工作。计量
标准装置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四、企业有权建立对内部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计量
标准装置,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对直接用于检定企业内部非强检工作
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装置,建标考核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五、企业检定或校准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时,允许对国家计量检定规
程或校准技术规范中的检定和校准时间间隔、项目和测量范围根据实际情
况作适当调整。
六、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条件开展强检工作的企业,经对最高计量
标准装置建标考核合格后,可授权企业开展对内部使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
具的检定。
七、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学习和采用国际先进的计量保证模
式,完善已有的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计量数据管理、计量工作计算机管理
等方法,逐步实现企业计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把监督管理企业
行为的重点放在企业外部计量违法行为和计量纠纷方面。国家技术监督局
将尽快制定有关涉及企业之间物料、能源等计量交接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和行为规则,以保障公平贸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对于计量检测能力和计量管理工作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各级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帮助、督促其
加强计量基础工作方面。具体帮促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与有关主管部
门确定。
十、计量器具是一种特殊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其他产品质量。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建立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进入市场的计量器具
产品都符合产品标准和计量法制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器
具制造企业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计量器具的行为。
十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组织计量技术力量为企
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测试难题;充分发挥计量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作
用,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项服务;要组织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
,为企业提供公证数据。
十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
保持与企业的密切联系,以提供有实效的指导。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所属企
业计量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管
理规范,做好对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企业计量
管理经验。

㈦ 计量法律法规的计量法制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了《计量法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健全了我国计量法制。 根据国家计量法的规定:国家采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废除。
国家通过对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器具管理包括:①对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的管理;②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③对计量器具进口的管理;④对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
计量监督是我国《计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计表监督管理。
我国《计量法》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违反《计量法》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违法行为包括:①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进行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②制造、销售未经审查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③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④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不合格还继续使用的;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⑥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对上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如果不服计量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㈧ 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包括( )。

正确答案:A,C,D
解析:选择ACD。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它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计量法、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计量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㈨ 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校准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样的

校准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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