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法规局
❶ 怎么办营业执照要去什么地方办理
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办理流程:
1、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第二步 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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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营业执照登记,需要法人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工商所办理登记手续,而部分企业主因有事在外不能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一般会选择代理公司代为办理。
不法份子则通过这个漏洞,利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登记,导致“登记信息失真”和“虚假企业”问题的出现。针对此类问题,贵州省某市试点上线了企业登记实名认证系统。
这套企业实名认证系统的主要工作原理是通过采集人脸数据和上传的身份证照片进行对比,辨别申请人与证件持有者是否为同一人。一般情况下,虚假视频和化妆伪装是无法欺骗过系统的。
采用的这套企业实名认证系统,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杜绝“虚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办理,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举还可以增加违法成本,若经营期间出现问题不至于找不到真正的代表人,有效督促申请人合法经营。
❷ 在工作实践中,政策与法规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
在工作实践中间政策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以法律为主,因为政策是法律的延伸,在执行中如果发现了一些偏差,肯定是以法律作为主要依据,而政策应该是作为第二效力的。
❸ 在工作实践中,政策与法规有冲突时,该怎么办
坚持上位法优先的原则,依法行政,依法治企。
❹ 公安局中的法制办部门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重要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2、负责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执法检查等内部监督,4、起草公安内部规范性文件,5、组织法制培训,6、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等等。
❺ 网络安全法在法律中所处的地位是
网络安全法的地位如下:
1、《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2、《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3、《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4、《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
5、《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6、《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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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如何践行网络安全的做法: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
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❻ 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按法规废标,该怎么办
❼ 劳动合同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上述这些人员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法执行。
❽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❾ 政府法制办有可能合并到司法局吗
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合并到司法部了,地方也会跟进
拓展资料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被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不再保留。
法制办职责: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司法部职责: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等等。
具体执政工作中,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有一些工作交集和重合,一些工作内容如立法工作、法制宣传等常需要两部门协作配合。国务院立法工作回归司法行政,但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工作、法院管理的民事裁决执行和行政裁决执行工作,是否可以并入司法行政,需要下一步改革考虑,或者各部门职能调整时逐步完善。
❿ 公文的紧急划分与秘密等级划分
一、按紧急程度划分
1、特急公文(特急):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2、紧急公文(急件):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3、常规公文(平件):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二、按密级划分
按国家事务秘密程度的等级,一般分为绝密.核心、绝密、机密、秘密四级。
1、“绝密.核心”: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目前仅军队机关使用此密级,泄露可能会使国家安全遭受根本性的损害,是国家军事安全中的核心利益所在。
该密级为2016年军改以来的一系列政策调整中新增加的一项,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更好地为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2、“绝密”:是十分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如军事工业中的核武器、战略导弹、核潜艇等的战术技术性能及这些武器的生产储存数量、作战频率等都是必须确保的“核心秘密”,也就是“绝密’。
3、“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就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如我国研制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经济价值较高的药品的成分、工艺、技术诀窍等都列为机密,这些东西泄露出去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4、“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一般的危害和损失。
(10)中办法规局扩展阅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