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执法
Ⅰ 智能执法记录仪什么样子的
济南致业电子有限公司推出的雄视天下执法记录仪,就是智能执法记录回仪答
公司网站www.ZD007.COM
Ⅱ 公安执法办案场所智能管理系统哪家好
即所案件律办案区办理;
进入办案区律先行采集信息;
办案区内工作象律看管;
办案主要流程律录音录像
Ⅲ 请问4G智能执法记录仪和4G单兵有啥区别我感觉都一样的!
单兵侧重对讲通讯联络指挥功能,执法仪侧重记录录像,功能其实一样,单兵都有外置天线,执法仪一般内置天线
Ⅳ 什么是智能执法记录仪,主要功能有哪些
火眼智能抄智能执法记录仪是一种在现有的执法记录仪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人脸识别的功能,让执法记录仪能实时识别嫌疑犯的智能设备。执法人员在录制执法视频的过程中,系统自动提取人脸图片,与黑名单库实时比对,快速告警,同时提取的人脸图片可经4G/5G上传至公安情报平台,做存储与研判等应用。
Ⅳ 非现场智能执法是如何运作的
山东紫星智能科技公司
非现场智能执法:1、高清治安卡口抓拍监控系统的前端采用工业级摄像机,对进出卡点的所有车辆车头进行实时高清晰图像抓拍,图像可以准确反映车辆特征信息(车型、颜色、车牌等)。
2、不停车称重检测子系统(石英式,弯板式):是一组由传感器、辅助设备和含有软件的系统设备,通过精密算法用以测量车辆动态轮胎力和车辆通过时间并计算轮重、轴重、总重(如车速、轴距等)的数据。
3、全景视频监控子系统:通过高清网络球型摄像机对不停车检测点整体环境进行实时监控。
4、信息发布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使用国内常用的LED可变情报板,该情报板安装在前端高速称重系统后方约200米位置,通过情报板上显示车辆的车牌、轴数、重量等信息来告知超限司机已经超重,并引导车辆进入治超站复检。
5、指示牌交通诱导系统是通过在路边设立指示牌,治超点前用来提示车辆前方有超限超载监测站;治超点后设立,嫌疑车辆会根据指示牌提示行驶进入精检站。
Ⅵ 智能执法记录仪哪家公司做的好应用场景有哪些
火眼智能智能执法记录仪是一种在现有的执法记录仪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人脸识别的功能,让执法记录仪能实时识别嫌疑犯的智能设备。执法人员在录制执法视频的过程中,系统自动提取人脸图片,与黑名单库实时比对,快速告警,同时提取的人脸图片可经4G/5G上传至公安情报平台,做存储与研判等应用。
Ⅶ 智能执法终端的应用场景有哪些
火眼智能智能执法终端是一种在现有的执法记录仪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人脸识别的功能,让执法记录仪能实时识别嫌疑犯的智能设备。执法人员在录制执法视频的过程中,系统自动提取人脸图片,与黑名单库实时比对,快速告警,同时提取的人脸图片可经4G/5G上传至公安情报平台,做存储与研判等应用。
Ⅷ 智能执法记录仪厂家哪个好
Hytera。Hytera是全球领先的智能专网通信产品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数字对讲机及集回群系统、卫星通信、执法记录答仪等产品和服务覆盖全球120多个国家
Hytera在中国更是具有先天优势,很多通信产品的国标起草单位。旗下的执法记录仪产品,荣获非常多的奖项,比如金点设计奖。有很多优势,比如20mm超薄机身、1600万像素、216°旋转镜头、双码流设计。安全加密、超长续航等等。。不知道是否能够帮助到您,有帮助的话,请采纳,谢谢
Ⅸ 比特星I6智能执法记录仪怎么接电话
Ⅹ 简述专利行政执法的主要智能
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执法途径和司法途径并存的体制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确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和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目前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所需要的,而且应当进一步加强。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未形成,恶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TRIPS协议虽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并没有排除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来说,专利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并给以处罚之外,对于侵权行为还不能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因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那些小企业、小作坊的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救济产生更多的障碍。相对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缺乏没收、销毁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2.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有规定,虽然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等同侵权”等判定原则有所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现在还没有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目前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不能完全满足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的需要,还不能对专利权提供有效的保护,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将制约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
第二,明确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细化侵权判断的标准,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地区间的执法协调,统一办案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该条建议显然要在第二条建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的“一锭双丝”专利通过这一程序获得了76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专利许可实施费,因此,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如果加上有效的执法手段,则可以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