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B. 简述行政检查的程序
(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辩论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C.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范文: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3年9月23日至9月27日。
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
(一)依法决策。听证、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
1.行政处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情况;符合听证及举行听证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权公布、适用情况;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诉讼、复议情况。查阅行政处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投诉处理情况。
3.其他行政执法情况。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情况。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情况,责任制分解落实及问责情况。
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情况。
(四)宣传培训。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情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
(五)矛盾纠纷化解。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情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情况。
(六)行政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意见建议和提案情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回复监督情况。
四、检查分工
(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13个镇
(二)第二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县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
(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检查组的要求,如实全面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客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检查组要严格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原则上只查看资料,不听取汇报,做到重点突出、简洁有效。9月27日15时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检查情况。
(三)检查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答题不易,望采纳!!!
D. 检查行政岗是干什么的
检察院专职于内部行政事务的人员。
E. 行政检查系统
五博软件ACK是一款专门为监察部门和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职能部门量身定做的版一套行政检查业务与监权察管理平台;涵盖了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系统,行政检查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等,行政检查业务分析系统等主要应用;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入手,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行政执法过程,分析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F. 行政检查权和行政检察权的区别
“查”:查核,表示一种动作;“察”:察觉,观察,辩定真伪,如明察秋毫。
在现实中,“检查”是指一般性质的查证行为,只要具备相关职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其所辖事务进行检查。而“检察”则特指国家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转交的案件后搜集材料准备起诉过程中所特有的权力。
检查是一般性质的.
而检察就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比如检察院所形势的权力.
检查是指一般的查证行为,主体上没有多高的要求
检察一般是指专业性的,权力性的检查,比如说我过检察机关的检察 本文转自 http://www.chinalawyer.cc/2008/11/26/265253.html
G.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
C
[解析] 表明身份制度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出示证件是表明身份的行为,故选C。
[华图网校名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H. 行政检查 能不能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实施的检抄查行为是否可诉,关键看该检查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应当区分检查人员(执法人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并由此确定行政诉还是民事诉;
3.“检查”是个模糊概念,分辨清构成“检查”的各个具体行为(如:查封、扣押、限制经营等)是否违法方可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有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及该法的《解释》。
I. 行政检查清单Y什么意思
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清单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防护作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5
实施主体
钦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钦州市人防办监察所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7-*******
监督电话
0777-*******
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10
实施对象
钦州市辖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人防工程项目。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区、市、县分级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1.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执行情况;
2.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要求执行情况;
3.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工作情况;
4.防空地下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5.对县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J. 什么是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其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九项行政行为一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检查的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
(10)行政检查扩展阅读:
行政检查注意事项:
行政检查具有相对人义务性、行政行为主动性和限制性。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