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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6 01:48:38

A.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征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的土地资源虽然是国有,但是为了防止资源浪费,只要民事主体满足条件,并且提出获得土地使用的请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规定的流程,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之后需要到制定的机构缴纳税额,若是在获得土地后逃税,是会受到处罚的。

B.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府决议

——《土地付费法》(1991年10月11日,1738-1号);

——《关于确定土地标准价格的办法》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1997年3月15日,第319号);

——《关于不动产权及其交易国家登记》的联邦法律(1997年7月21日,第122-Ф3号);

——《关于国家地籍评估》的联邦政府决议(1999年8月25日,第945号);

——《关于批准进行国家地籍评估规则》的联邦政府决议(2000年4月8日,第316号);

——《国家地籍法》(2000年1月2日,28-ф3号);

——《土地整理法》(2001年6月18日,第78-ф3号);

——《关于划分土地国家所有权的俄罗斯联邦法律》(2001年7月17日,第101-Ф3号);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2001年10月25日,第136-Ф3号);

——《关于批准土地整理文件国家鉴定规则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2002年4月4日,第214号);

——《关于批准监督土地整理进行的规则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2002年4月26日,第273号);

——《关于批准进行地方土地整理的规则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2002年6月7日,第396号);

——《关于农用土地流转的俄罗斯联邦法律》(2002年7月24日,第101-Ф3号);

——《关于某类土地地段转为另一类土地地段的俄罗斯联邦法律》(2004年12月21日,第172-Ф3号)。

二、联邦土地法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土地改革打破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垄断,使土地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买卖,土地所有权可以流转势在必行,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监督保障。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调节土地关系的主要标准包含在1992~1993年的一系列总统令和政府决议中,它们是在执行者和法律分支机构相互对抗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包括了最自由化的标准,实际上不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联邦土地所有制全面的法律正式出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文中,并在新的民法调节土地交易的第17章中得到发展。

从1990年到2001年总共通过了41项联邦法,33项总统指令及近百项政府决议。除此之外,不同的地区也都通过了自己的法规,使土地立法呈现出非系统化、水平参差不齐、又相互抵触的局面。

俄罗斯从1994年着手制定国家土地法典,在以后的6年中,由于分歧严重一直未能通过。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允许土地流通和承认土地私人所有制。经过几年的激烈角逐,各派不得不达成妥协,即土地法典先回答是否允许土地进入市场流通的问题,然后再制定专门的土地法规,解决土地私人所有制的一系列问题,总结近年来的经验,争取一个积极的结果:既符合农民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终于在2001年10月25日颁布《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见附件四)。

土地法典共18章,其中第一章到第十三章都从不同角度涉及了土地走向市场的问题。

土地法典强调其权威性: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律包含的土地权条文,应当与本法典相符合。土地关系也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调节,但总统令不得与本法典、联邦法律相抵触。

土地法典指出,俄罗斯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公民所有制、法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联邦主体所有制和自治市(镇)政府所有制。

土地法典规定了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使用者、承租者的权利义务。

土地法典开始实行以后,不会再给予公民对土地长期使用并继承的权利,但是,如果公民是在法典通过之前就已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那么他们的权利会受到保护。此外,那些以原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占有土地的人,都可以无偿地将土地私有化。

土地法典还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对位于国界附近领土上的土地不得拥有所有权。

土地法典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使用土地是交费的。土地使用费的形式是土地税(在推行不动产税以前)和租金。

土地法典使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得到承认和维护,使土地走向市场进入流转有法可依。例如,土地法典为开发建设而购买土地提供了可能性(如建筑房屋),只要符合国家建设条例,遵守土地开发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是有偿的,偿付的费用以土地税、租金的方式支付。为了索取费用,需要对土地进行估价,因此,土地的市场价格应当和联邦政府关于资产评估的法规相一致。税收的额度应以土地登记册中的价值来计算。土地与其上的建筑、工程相统一的原则也在法典中得到了确认:建筑物的所有者对该建筑物下的土地享有绝对的所有权。

与此同时,土地法典表明了国家对土地进行监控、管理土地开发建设的立场。在土地法典中,规定了土地流通的有限性。被禁止进入流通的土地不能成为交易的目标(买卖、抵押等),不能被私有化。例如,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属于军事武装组织的土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私有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来租赁,例如,林用土地、水用土地、交通用地等。以农用土地为例,农用土地具有能居住的特点,被用作或事先指定用作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土地包括农业生产用地、耕地、割草场、牧场、熟荒地、水果园,以及其他的灌溉地等。这部分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并且必须受到保护。土地法典还就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对土地损失承担责任,为了国家、地方政府的建设需要而终止土地权利等问题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

C. 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1、《土地登记规则》;
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3、《土地复垦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D.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发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关于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5)《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4)土地法规扩展阅读:

农用地性质转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 土地法的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

F. 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节选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

1、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7、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10、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1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2、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13、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14、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1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1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3、土地登记办法;

2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

(6)土地法规扩展阅读

国土管理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在国土整治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监督、限制不合理开发国土资源和危害国土的行为。

有效的国土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措施保证:

①行政法令措施。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成立管理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企业之间协调一致。制定国土法规,保证国土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②经济措施。是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利息政策,审定资金援助和奖励办法:规定财政补贴等;

③技术措施。加强国土资源基本资料的调查研究,将收集到的国土情报用各种装置进行图化、数值化和必要的情报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储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法规

G. 土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内期内,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根据上述条款,你完全有权利将你原来在村土地要回。此项工作在县一级一般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协调,你可到当地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反映,也可到县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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