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
『壹』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为什么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呢
行政复议调解是有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调解的,一般1、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这两种情况才可以调解。
行政案件民事部分才可以调解。行政决定是不可以调解的。一般行政案件为实现案结事了大都是协调解决的。
综上,可以调解的实质上民事部分。
『贰』 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节的区别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的性质:中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行政复议调解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复议调解只能发生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调解是复议机关审理权的拓展而不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延伸,只有在审查过程中复议当事人的协商行为完全处于复议机关的主持和监管之下,才能确保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裁判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发生双方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单方施压等违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复议当事人。复议机关做为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中立方,不代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只有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自愿、明确提出协商解决的意思表示,行政复议调解方能成立。
(三)行政复议调解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调解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权的延续必须也只能是针对这一行为进行。
(四)行政复议调解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纠纷。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这一点与民事调解并无本质区别。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方能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叁』 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肆』 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一)应严格限定行政复议前置适应的范围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即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②。虽然实行行政复议有一定的合理性,如:1、实行行政复议有利于行政机关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义务便于行政职权的行使。2、将大量行政纠纷全部推之于法院法院将无力承担,行政复议在这方面起着“过滤的作用”,使那些真正有价值的纠纷由法院来承担。但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行政复义案件居高不下的维持率和判决改变率,行政复议前置所具有的减轻法院负担、加速救济程序等内在功能不仅难以发挥,甚至还阻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维护,因而必须减少目前单位立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将复议前置引向那些真正能够发挥行政机关优势的事项中。具体构想如下:
第一,对《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进行修改,取消“法规”可以设置复议前置程序的规定,将此项权力仅仅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如此以来,复议前置的范围有所缩减,作为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救济选择权将获得更为有效的保障。
第二, 将复议前置模式限定于某些具有极强技术性、专业性的案件领域,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和技术优势。这些行政争议大致包括:商标、专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交通事故、环保、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等。
第三,鉴于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仅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因而对于涉及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的案件应以复议前置为原则,避免因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行政救济。如果相对人因无法辩认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有义务在案件受理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以案件所涉性质(即合法性、合理性还是二者兼具)进行初步审查。一旦发现案件涉及例题性争议而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时,应当告知相对人撤回起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
(二)明确司法最终原则。
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是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准则。行政复议活动虽然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③。为什么实行司法最终原则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行政机关进行外部监督便于更好的依法行政;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伍』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适用调解上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未对是否适用调解作出规定,应理解为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做得比较多。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但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大量适用协调,经过协调,被诉(或被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积极赔偿或补偿损失),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撤诉(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普遍存在,与适用调解的实际效果并无不同。
『陆』 行政复议不可以调解,那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
行政复议法未对是否适用调解作出规定,应理解为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做得比较多。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柒』 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复议可以和解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捌』 行政复议是否适用于调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调解法》,调解必须双方自愿才能启动,必须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才有效。但那个是民事调解,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调解,要看当官的怎么说。
『玖』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该怎么处理复议调解和和解存在什么区别--
[对应的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使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对行为方式的裁量。二是关于幅度和种类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处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包括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是对性质认定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质或者对被管理事项性质的认定有裁量权。四是对情节轻重的裁量,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较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进行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调解自愿原则包括是否接受调解自愿,是否接受调解结果自愿。强调这一原则是因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如果不强调调解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就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申请人接受调解,从而无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强调调解自愿原则较之民事审判中的自愿调解原则更为必要。第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不仅调解结果要合法,调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解只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纠纷包括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纠纷仅指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行政赔偿纠纷与行政补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补偿以及应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予以赔偿、补偿的问题,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因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事宜发生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进行调解。第四,调解应当符合一定的要式条件。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予以书面记载,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不同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同于和解。调解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居中协调,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主协商如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不参与和解过程。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还需要补充一点,行政复议调解书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因而,申请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五,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拾』 不满派出所调解的民事纠纷如何行政复议
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你可以不履行调解书的协议。
申请行政复议:向本级人民回政府或上答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是派出机关),以本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所以你要以公安局为被申述人。话说回来,你可以向公安局同级的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别外提醒你,调解不管是由谁主持,只要有一方不配合随时可以终止,包括你在调解书上签字,即使你不履行,也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