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
❶ 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现实困惑
吴某在一次出差办事的过程中不慎受伤,事后他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吴某的工伤作出了认定。但是,吴某却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满意,觉得待遇水平太低了,虽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协商,但是矛盾还是没有解决。于是吴某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作出裁决。请问,提起行政诉讼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工伤行政争议处理的实践,提起工伤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诉讼的人或者单位必须具备原告资格。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事项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行政争议是工伤认定的争议,那么被告是劳动局;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那么被告是保险经办机构。在此要注意,经过行政复议的,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及其初步的理由和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吴某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要吴某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请解决这个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特别提醒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样的,即原告与其提起的诉讼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❷ 工伤行政争议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吴某是一家工厂的员工,平时住单位集体宿舍。2012年5月15日,吴某到单位打卡上班,直到晚上八点才打卡下班离开公司,在回宿舍途中到附近路边的一个小餐馆里吃饭(因公司餐厅较远)。饭后,吴某在回宿舍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经医生救治仍留下残疾。事故发生后,吴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行政部门却认定吴某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请问,吴某该怎么办?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争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二者可以选择进行。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有关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的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决的法律制度。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的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吴某申请工伤认定被拒,他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特别提醒
对于工伤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申请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❸ 什么是工伤行政复议
工伤中的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版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权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❹ 什么是行政工伤
工伤基本常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内容,并配有生动、诙谐、形象的卡通插图,深入浅出地宣传了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可为广大基层职工、工伤管理工作者提供参考。
❺ 行政机关干部工伤认定程序
一、从工伤认定程序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是费用支付有不同的渠道。
二、对于公务员的工伤待遇的适用法规与政策问题,各地有具体规定,比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规定了公务员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附:《七台河市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发布日期:2016-04-06)
为保障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从2016年1月1日起,七台河市将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安排,缴费费率为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0.3%,目前参保人数约3200人。这一举措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大大降低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❼ 人民法院可以对工伤行政诉讼做出哪些处理
现实困惑
小李在工作时间受了伤,经医疗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于是他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却给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于是,小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请问,法院会对工伤行政诉讼做出哪些处理结果?律师点评
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1)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结合本案而言,小李可能得到法院维持或者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特别提醒
当事人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行政行为正确的,予以维持;行政行为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❽ 什么是工伤行政复议
工伤行政复议是工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工伤认定或者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工伤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也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工伤行政复议有特定的法定程序,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行政机关,都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开展活动。在工伤行政复议中,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是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对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利益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对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可以对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己亲自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是需要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你申请工伤行政复议之前,先看下是否满足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一是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是民事行为,则只能过民事纠纷解决渠道处理,比如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如果是犯罪行为,则应当通过刑事审判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机关,其什对具体当事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现定设立,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可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律直接授权其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作出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 二是法律允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于一般的涉及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