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⑴ 反垄断法十大案例发布有哪些
今年,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其间取得了丰硕成果,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形成统一执法模式。
我国反垄断工作过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后还有哪些完善空间?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和专家。
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反垄断执法机关先后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反价格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等部门规章12部、规范性文件3部、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10部,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并完成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指南、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宽大制度指南、经营者承诺指南、违法所得和罚款计算指南、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这些指南体现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和原则,分享执法经验,给予经营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说。
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仍需不断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反垄断法实施也应进一步优化:一方面,应在总结过去10年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厘清概念、明确适用原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推进处于基础性地位的竞争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与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竞争法治更好、更快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穹建议,做好新时期反垄断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观念,我国经济发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反垄断工作应关注国民经济发展的特点,并为此助力加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其次要有全球视野,要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学习借鉴其先进理论、技术,密切跟踪其重大执法案-件,精准分析鉴别其重大反垄断政策。最后,还要有未来眼光,要充分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等。
加大惩罚。
消息来自凤凰网。
⑵ 哪项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执法机构
B
修订稿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明确地授予了工商部门。
⑶ 如何理解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准司法属性
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其拥有的权限在本质上应仅限于行政权。然而,在现代社会,不少反垄断执法机关除了享有行政权外,实际上还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呈现出“三权合一”的特点。
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其拥有的权限在本质上应仅限于行政权。然而,在现代社会,不少反垄断执法机关除了享有行政权外,实际上还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呈现出“三权合一”的特点。由于反垄断法的专业性非常强,因此立法机关一般仅对反垄断法进行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则授权反垄断执法机关制定,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享有的这种立法权,反垄断法学界称之为“准立法权”。另外,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融合和渗透,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采取了大量的类似于司法的做法,具有司法的某些特征,行使了一定的司法职能,并且最终具有相当的司法效力。行政机关享有的这种权力称为“准司法权”。
第一个获得准司法权的是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后来联邦贸易委员会继承了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所有职能,也当然享有了准司法权。第二个公认的享有准司法权的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准司法权配置问题并付诸行动。在享有准立法权、行政执法权的同时,拥有准司法权正在成为当今竞争主管机关实施机制改革的一种潮流。赋予反垄断执法机关准司法权的合理性在于对效率和公正的双重追求。
⑷ 中国竞争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工商局、产品质量监督局、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物价局等等
⑸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⑹ 反垄断法实施的诉讼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与私人实施机制
一、从实施主体的性质和实施程序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实施途径和机制。
即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前者是指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垄断行为所进行的行政执法,后者是指有关主体(经营者、消费者等)就垄断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全面和有效的实施。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机制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中,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于主导地位的。如拥有专门的执法人员和法定的执法权限,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因此相对于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而言,专门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可能更为高效,也更有保障;有人甚至说,我国《反垄断法》基本上是写给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看的,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说法也并不算太夸张。
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存的“二元模式”,或者说建立了所谓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一方面,在国务院层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另一方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2008年国务院有关机构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其中,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比较复杂,面临着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有关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关系协调的难题。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现状
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和权力配置不尽一致,但是私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与专门机构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相配合,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普遍做法和明显趋势。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一般都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私人可以依法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还可以请求惩罚性的赔偿。
与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具体规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在私人实施方面仅有第50条的笼统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该条文主要还是关于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这种民事责任的实现一般需要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形式。但是,它毕竟还是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确立了基本依据,使得在我国私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了法律上的空间。
正因为规定非常原则性,在实践中导致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事实上,很多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败诉,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不能有效举证,法院对于明显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不予认定,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曾经发生原告引用被告自己在官网上公开宣传的市场份额,而法院不予认可、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的不合理情形。
在上述的背景下,2012年5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这使得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有了初步细化的规则。充分利用这些措施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当然,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的问题也不会因此而完全解决,还需要其他相关措施、特别是要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搞好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⑺ 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区别
反垄断委员会是业务指导机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是执行机构。
可以说就跟政法委和公检法的关系一样。
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什么不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您好。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是对反垄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协调反垄断事宜的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所以,不是执法机构。
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哪些人有权对涉嫌垄断行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答案: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
⑽ 《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哪里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执法机构已经成立了3个,3个机构的共同领导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已经成立。它们分别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张 平 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新黔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高宏峰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秀红 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蔡鄂生 银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 保监会副主席
王禹民 电监会副主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马秀红兼任秘书长
反垄断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价格监督检查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和省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权,市县两级是配合调查,跨省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定牵头办案或者联合办案,重大案件由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查处。
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