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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论文

发布时间: 2020-11-25 22:49:08

① 求行政法相关论文

你这篇中国知网也好,万方数据也好都有例子!甚至网络文库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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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属文网上没有免费的,与其花人民币,还不如自己写,万一碰到骗人的,就不上算了。
写作论文的简单方法,首先大概确定自己的选题,然后在网上查找几份类似的文章,通读一遍,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
参照论文的格式,列出提纲,补充内容,实在不会,把这几份论文综合一下,从每篇论文上复制一部分,组成一篇新的文章!
然后把按自己的语言把每一部分换下句式或词,经过换词不换意的办法处理后,网上就查不到了,祝你顺利完成论文!

② 围绕行政法学可以写什么论文呢

论历史啊,或者论时政,民生,或者法律条规完善带来的相应影响说明的啊

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行政法方向的好么



④ 行政法学论文,以深圳将8万治安高危人员请出城市为话题结合行政法学的有关原理写一篇1500字左右的论文

我有

⑤ 有关行政法学的论文1000字

地方官防寒服规划规范

⑥ 薛刚凌的学术论文

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70余篇:
1. 《行政体制改革基本问题研究——兼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的关系》,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
2. 《社会自治规则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 《行政法的主体论》,载《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2006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 《开创公法学科的奠基之作》,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11版;
5.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载《公民与法》2006年第3期;
6. 《将公共财政纳入法治轨道》,载《中国审计》2006年第2期;
7. 《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8.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
9. 《价格听证制度研究》,载《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年第2卷;
10. 《论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1. 《BOT项目中特许经营人的风险防范及利益保护研究》,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5期;
12.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管辖中央企业资产》,载《法制日报》2005年10月13日;
13. 《立法机关和社会如何形成良性互动》,载《法制日报》2005年8月15日;
14. 《行政诉讼法修订之结构模式研究》,载《诉讼法论文集》,2005年9月;
15. 《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载《人民日报》2005年12月6日;
16. 《依法行政与行政体制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 《行政合同诉讼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4年第7卷;
18. 《国家治理的理性选择》,载《紫光阁》2004年第8期;
19.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及第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20.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21.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
22. 《论公务员录用平等之保护》,载《依法治国新视点》,2004年9月;
23. 《从认识到规范——悄悄走近的特许经营制度》,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19日;
24. 《车牌拍卖是否违法》,载《法制日报》2004年5月19日;
25. 《谁应对三警员的损害负责》,载《人民公安》2004年第4期;
26. 《国家赔偿为何如此艰难?》,载《法制日报》2004年8月10日;
27. 《公共服务中的特许经营》,载《公共服务创新》,2004年12月,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8. 《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29. 《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全文转载,并收入《中国行政法学精萃(2004年卷)》;
30. 《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之检讨》,载《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2003年卷;
31. 《农村法治发展之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32.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上),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4卷;
33.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下),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5卷;
34. 《法治的呼唤:对孙志刚案的行政法学思考》,载《中国诉讼法判解》2003年第1期;
35. 《美国行政裁决替代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
36. 《美国规章协调制定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
37. 《行政判决制度研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38. 《地方制度研究新思路:中央与地方应用法律相规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
39. 《第五届东亚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40. 《行业腐败,是谁惹的祸?》,载《时代潮》2003年第1期;
41. 《民营化: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路径》,载《法制日报》2003年2月13日;
42. 《居民身份证制度透析》,载《法制与新闻》2003年8月;
43. 《军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载《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1日;
44.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45. 《WTO与行政组织法的改革》,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46.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47. 《中央行政组织法律问题之探讨》,载《公法研究》2002年第1期;
48. 《地方行政组织法完善与构想》,载《东吴法学》2002年第1期;
49. 《WTO与中国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50. 《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
51.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之探讨》,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
52. 《审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载《法制日报》2002年1月20日;
53. 《法官与法官文化》,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1日;
54. 《重构行政判决制度》,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3日;
55. 《程序与法治》,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18日;
56.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57. 《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58. 《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59. 《机构改革也需要法律规制》,载《法制日报》2001年1月28日;
60. 《论行政权》,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61. 《第四届东亚与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62. 《〈WTO与中国行政法的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63. 《第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64. 《行政诉权的价值》,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24日;
65.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66. 《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7. 《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68.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研究》,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
69. 《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
70.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71.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72. 《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发展思路》,1998年9月,载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编《优秀论文集》;
73.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74. 《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75. 《论行政组织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1997年11月,中国方正出版社;
76. 《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制度的思考》,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
77. 《论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
78. 《行政机关编制法论纲》,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79. 《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诉讼》,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⑦ 关于行政法的论文!非常紧急!拜托大家帮忙!

行政法论文--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的必要性作了阐述;接着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对社会公共行政进行调整时应注意到的两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一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1.李放:《比较法教程[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 2.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95年版,第39、40页。 4.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5.于安:《德国行政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6.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7.PeterCane,转引自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8.12.13.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页。 9.395U.S296(1966)。 10.赵立波:《浅说公共行政》[N],《光明日报》2001-5-4。 11.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A],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41142、页。 冯伟温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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