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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1-25 22:20:51

❶ [编号:39845] 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时限是多长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❷ 哪些减免税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专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属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提示:上述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条例。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文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主管局审批的情况都需要经主管局进行审批才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❸ 减免税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的精神,并体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审批的原则,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市地税局按以下审批权限对减免税审批进行管理。
1.福利企业、劳服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后执行。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型减免税,凡年度减免税额在20万(含)以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执行,填制减免税情况报备表报市局备案,年度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3.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第十条规定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此规定所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审批后执行。

❹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对进出口货物减免专税审批属手续有如下明文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到该文件。根据179号署令要求,不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其办理流程有所不同。对于比较常见的内外资鼓励类项目办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备案和减免税审批。
(1)项目备案: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审核备案--对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海关准予备案;
(2)减免税审批: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海关审批减免税对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具体细节请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咨询并申请办理。

❺ 求问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❻ 税务行政审批的审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当场办结)

序号 工作流程/环节 部门/岗位 工作标准 表证单书 1 受理 办税服务
厅受理窗口 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批类减免税,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1、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减免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3、对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审批类减免税,受理窗口出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能当场办结类)(减免税类)。 《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资料受理回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能当场办结类)(减免税类)。 2 调查 市区管理
分局管理
科管理岗 受理窗口将受理的审批类减免税推送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管理岗按大集中系统的要求2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应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推送给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或科长岗。 3 审核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科长岗 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或科长岗对推送来的审批类减免税在1个工作日内加以审核,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县(分)局局长岗。 4 审批 县级局(分局)局长岗 县(分)局局长岗对推送来的审批类减免税在1个工作日内加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签署相应审批意见或审核意见转报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5 文书打印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科长岗 对审批不同意减免税的,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或科长岗制作《取消减免税资格通知书》(由办税服务厅加盖印章),并将制作好的文书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取消减免税资格通知书》 6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办税服务厅 受理窗口将《取消减免税资格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取消减免税资格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 资料归档 征收分局 将资料整理归档。

❼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类项目和审批类项目各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7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97号)
《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
《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其他
等等

❽ 取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吗

取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

43号公告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减免税审批制的取消,部分纳税人可能会认为,今后减免税事项仅需递交资料即可完成办理。其实不然,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纳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完成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审核发现属于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税务机关将即时告知,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❾ 企业向海关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❿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减免)

对“减免退方式”一栏,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填写。对政策规定了适用税率,但又同时规定对减免税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免征或部分免征部分征收的,则属于“按幅度减免”;对政策规定减按一定比例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则属于“按税率减免”;对政策规定按亏损额、损失数额等减免税的,则属于“按额度减免”方式。

对“减免幅(额)度”一栏,如果属于“按幅度减免”,按照具体的幅度,比方税法规定减免50%,那就填50%;如果属于“按额度减免”,就填写具体的数目,比方申请减免50000元,就填写50000元;如果按照属于“按税率减免”;比方税法规定减按50%税率减免,就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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