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期限
❶ 行政处罚期限
要处罚的《行政处复罚法制》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两年后发现不予以处罚,而你所表述的状态是两年期内就已经被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就算是调查取证过了两年时间,也是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的。因为你这是在两年内就已经发生的。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文。以上 希望能帮到你
❷ 行政处罚有时限吗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❸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有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通常是在发现后根据调查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和决定使用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期限扩展阅读: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执法机关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逐月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
❹ 行政处罚的诉讼期限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诉讼期限一般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回问题的解释》答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❺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❻ 行政处罚期限如何算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是6个月。
(3)违法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