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执法
『壹』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有以下几种:
1、警告。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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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贰』 守法诚信中的诚信是指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时应遵守什么原则
守法诚信中的诚信是指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时应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守法诚信,包括守法和诚信两项要求。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不仅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对相对人执法,而且自己应守法。凡是法律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设定的义务、规则,均应自觉严格履行、遵守。诚信首先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应遵循法律的目的、宗旨,善意对待相对人,对相对人讲信用,不能“钓鱼执法”“养鱼执法”。诚信还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时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其已做出的行为或承诺,不得反复无常。如果因为法律法规修改、客观情况变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必须改变其行为或承诺,则应当给受到损失的相对人予以公正的补偿。
『叁』 无锡高架桥事故背后,“不超载,就亏钱”是一种什么样的畸形货运生态
312国道横跨东西,东是重要的货运通道,承担着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地的大量过境货运,避免了更严格的公路管理,使国道上的货车超载。在一个繁忙的下班时间,超载的卡车撞坏了桥,三辆车被压在桥下,一位母亲和女儿没能回家。2019年10月10日6时许,312国道驶往上海,无锡港路倾覆桥面,倾斜只需5秒。
为解决超载问题,江苏省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了江苏省货车超载“一过四罚”实施细则,并在公路入口处实行了称重劝退模式,重点对客车、矿渣车、水泥油罐车、危险车辆等重点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超载已逐渐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道路问题,不超载卡车赚钱少,超载罚款被视为成本收益,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后受到惩罚,进入恶性循环。
『肆』 关于 食品安全是道德的缺失还是法律的缺失 辩论赛
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做不到的,接连被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对不法厂商的“毒辣”有了越来越直观的认识,真的是没有最毒,只有更毒。你以为奶粉里掺三聚氰胺已经骇人听闻,没想不到还有更毒更恶心的地沟油,而近日在饮料中被查出的塑化剂,其毒性之强,波及范围之广,更让众多消费者惴惴不安。
塑化剂,原本是用在化工行业的塑料软化剂,现在竟然被用来替代棕榈油,成为食品添加剂。这已经不是简单的食品生产,称之为“投毒”都不为过。如果只是生产环节中的技术问题造成了质量不稳定,多数消费者或许还是能够接受和理解的,也对质量监督的校正作用抱有信心。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完全已经与技术缺陷无关,而只与道德缺失有关,这很让人焦虑。
古人之所以说“防君子不防小人”,确实是君子好防,小人不好防。棕榈油涨价,不法商贩见利忘义,就用塑化剂替代,但凡有点良知的,谁能干这种勾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常会发布一些检测项目目录,被检测内容大多数是可以合法添加的,他们只不过是监督厂商是否按技术标准添加,由此判定是否存在质量上的缺陷。而这次的塑化剂风波让监管部门相当被动,因为之前一长串的检测项目中根本就没有塑化剂。尽管苏丹红、敌敌畏都已经列入检测项目,仍然是百密一疏。其实,有人要“投毒”的话,再缜密的预防也做不到滴水不漏,这世上对人有危害的东西总比对人有营养的东西多。塑化剂事件说到底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道德问题。
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底线,社会成员之间做事只求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互利可言,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互相戕害。种地的会种出“毒大米”,喂猪的会喂出“健美猪”,搞建筑的会盖出“楼脆脆”,反正自己不吃不用,哪管别人安危。道德感的长期缺失就会导致信任感的流失,吃亏上当久了对谁都不再信任。一家企业的火腿肠里出现瘦肉精,整个肉食行业都受冲击。现在,很多消费者干脆拒绝一切可能含有添加剂的饮料,只饮用天然矿泉水,就表现出了极度的不信任。
每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定会有疾呼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声音,但是监管到多大力度就会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基本没人能给出明确答案。实事求是地讲,现有的行政管理已经无微不至,无远不届。在市场上,无论是买房,还是买姜,消费者都会感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即便如此,问题还是频频出现。一味地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有权力不一定有作为,有作为不一定有效果。而且,插手市场经济的权力没有受到足够约束的话,一旦和资本相结合,反而会使问题更加严重。面对“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不断翻新的权力腐败,怎么办?难道还要再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
所以,要最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涵养整个社会的道德,让社会成员都明白追逐利益不能超越道德底线。而这种涵养又需要严格的制度和规则,既约束资本,也约束权力。让市场中的游戏规则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规则表现得弹性十足,处处变通,那就可能引发道德滑坡。比如限塑令、禁烟令屡屡成空,守法的总被不守法的排挤到边缘,又如何让人相信诚信和道德在市场竞争中的好处。一旦上游失守,再到下游去堵截,无论如何使劲也只能疲于应付,就像现在的质量监督部门。
没有道德托底的食品安全让人心里没底。
『伍』 2011年7月1日新交通法到底是针对超载还是超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就没有按轴计重的规定,都是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计算,交警办案或处理违章也是以这个标准。
你说的轴计重算法,只是交通部当时有个文件,规定每轴算10吨,这个只对运管部门有用,对交警没有任何效力,且还是部门文件,并不是法律。
『陆』 严格执法的近义词是什么求解.
执法如山气涌如山中执法号令如山右执法军令如山军令如山倒军令重如山如山压卵执法执法不阿执法不公兵败如山倒典执法官法如炉退如山移恩德如山恩重如山积甲如山铁案如山绣衣执法堆积如山堆集如山罪恶如山钓鱼执法执法钓鱼养鱼执法东山法门安如太山安如泰山江山如故江山如画如法如法炮制如法泡制
『柒』 养鱼执法的新闻案例
哈尔滨通河县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可“合法”营运一年?2009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哈尔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派员前往通河县调查获悉:私家小排量车罚款5000元即可“合法”营运一年的情况属实,但通河县将此解释成“扶贫解困”之举,且拉动国家内需。
据通河县运管站统计:2009年初以来通河有254辆私家小排量车通过罚款5000元获得了“合法”营运一年的权利,其中24辆车因家庭条件困难罚款3000元。通河县认为此举既解决了下岗职工的生计,扶贫解困,还支持了国家拉动内需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政策。
对此,通河的当事车主不以为然。“5000元一年经营权,还说帮助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困难?”车主小张算了一笔账“合法的出租车每月税费和管理费等需要200元,每年两次二级保养264元,还有一些保险培训费,加到一起才3000多元。而且合法的车可以跑全国,我的高价车只能跑通河,还落了个政府照顾。”据知情人说,在通河县,养黑车的人是分三六九等的,运管部门对黑车的罚款也分“三五七”三个档次。“三”是指3000元的罚款金额,这样的罚款是针对镇内跑的非法营运车辆;“五”是指5000元的罚款金额,这样的罚款是针对全县区域内非法营运车辆;“七”是指7000元的罚款金额,被罚这个数额的都是“不开事儿”的人。
通河县通过罚款成为“合法”的出租车到底有多少呢?小张的临时营运证近400的编号可见一斑,这就意味着如小张这样的临时营运车辆在通河县最少接近400台;并且交罚款就“合法”也不是一两年的事了!
对于通河县运管站认账的254台私家车营运罚款所获的106万元人民币,通河运管站只说了一句:上缴财政了。
对通河的这种现象,哈尔滨市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苗正达说:这就是“养鱼式执法”。
2009年12月10日,通河县说要为这些私家车成立出租车公司,使他们获得合法身份。通河这是“养鱼式执法”还是“解困”之举?
『捌』 国家计划生育还严吗,怎么在我们老家第一胎是女儿可以要第二胎,有的是第一胎儿子的第二胎是儿子的话交上
纯属扯淡,现在让你生,不交社会抚养金不给你上户口,不让你上小学,现在都是养鱼执法,河南更严
『玖』 染色馒头的事件解决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然而恶性事件却频频出现。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屡被突破?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把好“入口”安全关该有哪些突破?
监管“马后炮”:曝出来就查,曝不出来就算
来自权威部门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552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万余家。食品安全的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为何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现?
随着上海盛禄食品公司非法使用色素生产“染色”馒头的曝光,相关部门迅速进行了查处。然而,疑问却并未随着调查结果公布而消除。一个馒头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最终上到百姓餐桌,需要过企业内控、质监、工商等诸多关口,但遗憾的是,除了经营者“黑心”外,安全监管防线“集体失守”。
记者梳理发现,曝光的“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膏”事件,到以前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事件,其中暴露出的“马后炮”监管,并不少见。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从当年3月起三鹿集团、有关部门就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在前期长达四五个月时间内,各级检测机构先后多次对三鹿奶粉进行检验,“均未发现问题”。直到9月被媒体曝光后,地方政府和企业才开始“彻查”。
2010年底的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中,当地的假葡萄酒业存在多年,形成了“造假一条龙”,甚至带火了当地的酒精、食品添加剂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厂家,而当地的监管部门竟“浑然不觉”。直到被曝光,才开始“迅即”介入……
在疑云未散的“瘦肉精”事件中,有关部门排查后对外界称,确认的“瘦肉精”阳性生猪主要集中在河南济源周边四县市。而“巧合”的是,媒体所曝光的,也是这四县市。“搞调查的媒体掌握得这么准?没被曝光的就全都让人放心吗?”采访中,一些百姓仍心存疑虑。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共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40多万个,人手相对较少,快速和常规检测能力不够完善。“监管难度大,但这并不能成为监管缺位的‘挡箭牌’!”山东大学社会问题研究专家马广海教授认为,作为百姓食品安全“把关人”,少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得过且过,曝出来就查,曝不出来就算,这样食品安全事件焉能不发生?
以利定取舍:“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利”
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甚至存在执法腐败,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
毋庸讳言,虽然近几年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
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记者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这样的监管能没漏洞吗?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
罚款的目的本来是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然而,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监管人员那里,罚款竟然“生财有道”。
这位食品审查员举例说,执法中即使发现造假也不能罚死,罚太狠了,下年找谁收钱去?本来罚10万元的罚1万,企业交了“保护费”,焉有不放之理?这样的怪象下,监管人员快与违规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了。
据了解,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浙江一名基层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有的年份几个月可以不干活,因为“前期努力”,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创收”任务。
记者在“质量技术监督人士的网络家园”“中国质量热讯”网上看到,有些帖子说“我们的工资来源于企业的违法所得”,“只要给了钱,立马变成甜瓜脸。能否吃上饭比有没有面子重要些”。
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削弱了监管力度。一位地方质监部门负责人向记者抱怨说,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监管部门如果只是管管小企业、打打苍蝇还无所谓,要是对于地方“有重要贡献”的食品企业、行业“铁面无私”,领导就会找你“谈话”。
问责需到位: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一些专家指出,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虽然部分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判定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缺乏明确界定。每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监管部门“理直气壮”地把矛头指向肇事者,但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失职却易被忽视。“这种现象一定要杜绝,监管部门也不能免责。”马广海说。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一旦不及时,极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强化监管是重要的突破口。”舆情问题专家、天津社科院研究员陈月生等专家认为,应从问责“查处比曝光慢半拍”现象入手,铁腕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执法腐败、部门牟利等行为。
食品安全工作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食品安全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仍需从体制机制上不断健全完善,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全程无缝监管。食品行业产业链条长、环节多,监管力量分散,必须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常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九龙治水’,为什么?这在经济学上存在着‘搭便车’的尴尬。”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锫说,食品的监管部门众多,每个监管环节都会认为,我这里没管住,自然会有别人来管;反过来,如果我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去管,食品安全不出问题反让其他部门“搭便车”,破除这种职权交叉的体制势在必行。
强化信息收集,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专家建议,按照查获情况重奖举报者,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让不良分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藏身之地,从而净化食品市场。
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变相“坐收坐支”。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在基层,也解决在基层,黄锫建议将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了工作责任制、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和问责的重点。这也就监管的“不作为”或者说“无作为”。 工商部门
上海工商部门连夜采取了应对的措施,组织相关企业自查,并已经发现了涉嫌染色处理的馒头。上海市工商局表示,昨天已连夜要求全市各大超市、卖场开展自查,发现有涉及相关企业的问题商品,立即作下架处理。
昨天22时,工商行政部门透露,在有关门店已经发现了涉嫌的染色馒头,并已将样品提交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在检验结果出来后进一步处理。
工商行政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流通领域的超市、卖场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上海工商部门连夜对相关超市进行了检查,截至12日共下架封存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染色”馒头6048只。
12日凌晨,上海工商执法人员对报道中涉及的迪亚天天仓储中心、华联超市光新路店等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在现场发现了涉嫌使用色素的“染色”馒头。样品已送法定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此外,华联等超市的相关馒头产品也已全部下架。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从12日起,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超市销售的馒头等产品展开专项检查,同时要求企业自查并落实召回措施。
质监部门
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正在对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使用色素染色、更改生产日期等问题进行调查。
食品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
上海公安部门对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法人代表叶维禄、销售经理徐剑明等5人依法刑事传唤。经审查,这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交代了企业自2011年1月以来,违法生产、销售掺有违禁添加剂“柠檬黄”的“染色’馒头83716袋,共计334864只,价值20余万元。公安部门已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染色馒头”消费者可10倍索赔
中消协律师团认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添加剂有规定,不能随意添加或违规超量添加。就“染色馒头”来说,“染色”是不允许的,用色素冒充玉米面,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行为。律师说,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超市如果明知有问题而销售,也要承担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如果销售不合格食品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还可以向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要求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律师同时表示,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生产伪劣食品的行为太恶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造成危害,我国刑法第143条有相关规定。律师认为,上海“染色馒头”行为已涉嫌犯罪。 2011年4月29日,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对“染色”馒头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邢晓金等监管人员分别受到记过、撤职等处分。
联合调查组表示,“染色”馒头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基本查清。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行政处理意见,涉及销售“染色”馒头的超市也开展了问责调查。
当天,上海还公布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新规。其中,明确要求大型连锁超市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质控部门,做好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把好选择食品供应商的“入场关”,完善准入制度;把好变质和过期食品的“销毁关”以及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退货关”;开展食品风险评估,切实提高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能力。
联合调查组要求,上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行飞行检查、交叉执法、定期轮岗等监管措施;加大抽检力度,丰富科技手段,提高对违法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发现能力和查处能力。
此外,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上海将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和检测机制,加大有奖举报制度的实施力度,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参与度。 2011年4月13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了生产“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人代表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表示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做好问题产品的下架召回工作,严肃惩处涉案单位和个人,同时举一反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拾』 从“钓鱼执法”到“养鱼执法”说明了什麽
同样都是挂着打击黑车的牌子,一边是“钓鱼执法”,一边却是“养鱼执法”———哈尔滨市通河县私家小排量车缴纳罚款5000元即可“合法”营运一年。因车主身份不同,这一价格可能降至3000元,也可能升至7000元。通河县认为此举既解决了下岗职工的生计,扶贫解困,还支持了国家拉动内需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的政策(12月10日《法制日报》)。
所谓“养鱼执法”,实际就是以执法的名义公开搞权钱交易,违法行为凭借缴纳罚款获得“合法性”或者叫“违法权”。这样的行为比之“钓鱼执法”,更是堪称一点脸皮都不要了。在“罚款经济”上,“钓鱼执法”与“养鱼执法”其实完全一致,只不过后者更显权钱交易的公开化———连“钓鱼执法”的假模假式都省了,直奔索财主题,明码标价出售“违法权”。政府部门主动担当黑车“保护伞”,明码标价收取“保护费”,居然还解释成“扶贫解困”且拉动国家内需,真是典型的强盗逻辑。
一手缴纳不菲罚款,一手获得违法特权,此时此刻执法部门已经不是什么公共服务提供者,而是纯粹是非不分的贪婪攫利者。必须警醒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养鱼执法”其实比比皆是,这种执法的背后均涉及到部门利益或寻租贪腐。正如打黑必须首先打掉“保护伞”,“打击黑权”的重要性也远在“打击黑车”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