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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法防事故

发布时间: 2020-11-25 13:08:13

『壹』 建筑施工单位怎样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个人觉得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关键是做好责任制和制度的落实工作;
2、健全组织机构,各类人员配备齐全,尤其是专职安全员必须配备有证件有经验的人员。
3、做好各类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一般从事的都是比较危险的职业,所以管好他们你的安全工作就省心多了。
4、做好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抓安全不是专职安全员一个人的事,要做到人人都是安全员最好。
5、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6、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7、做好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生事故能及时救援不至于事故扩大。
最后总结安全隐患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造成的,你把这三样都控制了,就把事故预防了。呵呵,自己的一些观点,见笑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贰』 "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征文1000字

进入4月份,山东全省部署开展“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专项行动,淄博市公安局迅速行动,动员全市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提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能力和水平,推动淄博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今年第一季度,全市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又分别下降7.07%、24.38%,保持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总体向好势头。但同时,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很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驾驶人交通陋习也十分常见,严重违法时有反弹。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月14日,淄博市公安局“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行动拉开序幕。16日,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8时至22时,全市共出动民警1031人(其中交警315人、治安42人、刑侦22人、巡警63人、特警14人、派出所120人、协警455人),出动警车347辆。白天成立联合路查分队51个,设置24处固定检查点;夜间设置35个固定、30个流动检查点,共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422起,其中饮酒驾驶101起,醉酒驾驶5起,涉牌涉证245起,客车超员8起,货车超载43起,疲劳驾驶14起,其他违法行为1969起。
公安机关主要在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县乡和城郊结合部道路,沙石、渣土运输车主要通行道路及施工工地周边道路等重点道路,利用凌晨、午后、夜间等酒驾、毒驾、飙车、涉牌涉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多发时段等重点时段,严查严纠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散装物料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七类重点车辆”和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七种违法行为”。
行动中,各公安分县局治安、刑警、巡警、特警以及派出所配合各交警大队分别组成路查分队,采取便衣侦查与集中查缉相结合、流动巡逻与固定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早查、午查、夜查,做到重点路段、时段见人见车,严查严处“七种违法行为”,切实营造严管高压态势。
同时,各区县还在重点交通违法突出、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高发的城郊结合部路口、路段,至少设置1处固定检查点,抽调治安、巡警、交警、派出所等多种警力执行24小时勤务,加大对“七类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逢疑必查、逢患必除”工作措施,及时发现查纠各类交通违法,最大限度地消除路面行车隐患,织严织密预防交通事故的道路防线。对发现的各类严重违法行为和在行动中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
为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公安机关利用声、屏、报、网及大型电子显示屏、固定公益广告牌等宣传手段,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行动的重大成果和典型案例,并组织记者随警作战,集中曝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扩大整治行动的宣传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为扩大行动战果,固化查处经验,淄博公安还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设置固定检查点开展设点查控;联合执法路查分队也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什么违法严重就查处什么”的原则,严打、严防、严管、严治、严处,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违法行为高发势头反弹。

『叁』 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定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此次修订的内容变动较大,对广大市民而言,可谓一大利好,不过在叫好的同时,也有群众表示,对部分修订内容一知半解,暂时还难以消化,为此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陆家俩对此进行解读。

程序更完善

申请范围和申诉渠道更广

事故复核申请可向原办案单位提出

措施:一、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二、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三、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四、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不少车主都有这样的经历,本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但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处理事故上,车辆一扣就是个把月,很是不便。符合快处快赔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无人员伤亡的,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的,可自行协商;另一种是事故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双方一致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据陆家俩介绍,目前处理的交通事故中,通过快处快赔来处理的,占到了70%以上,新规的施行,将对轻微事故有更高效率的处理。

执法更透明

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

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措施:一、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

二、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三、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解读

此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将不断强化执法透明,执法公正,严格按照新规开展工作。

『肆』 压力管道的事故与防范

1、设计问题:设计无资质,特别是中小厂的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往往自行设计,设计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备案。
2、焊缝缺陷:无证焊工施焊;焊接不开坡口,焊缝未焊透,焊缝严重错边或其它超标缺陷造成焊缝强度低下;焊后未进行检验和无损检测查出超标焊接缺陷。
3、材料缺陷:材料选择或改代错误;材料质量差,有重皮等缺陷。
4、阀体和法兰缺陷:阀门失效、磨损,阀体、法兰材质不合要求,阀门公称压力、适用范围选择不对。
5、安全距离不足:压力管道与其它设施距离不合规范,压力管道与生活设施安全距离不足。
6、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思想上对压力管道安全意识淡薄,对压力管道有关介质(如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贫乏。
7、违章操作:无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
8、腐蚀:压力管道超期服役造成腐蚀,未进行在用检验评定安全状况。 一、大力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文化建设
压力管道作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正式列入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才2年,许多人对压力管道安全意识淡薄。已发生的事故已经给人们敲了警钟,不能让更多的事故再促人猛醒。就事故预防而言,我们还不能简单地就事故论事故,而必须给予文化高度的思考,即在观念上确立文化意识,在工作中大力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宣传,规范化的安全管理与监察,不断增强人们安全意识,提高职工与大众安全文化素质,这样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以崭新的姿态开展新时期的安全工作。安全文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的安全价值观,主要指人们的安全意识、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另一部分是安全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一些可见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物质设施,其中人的安全价值观是安全文化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应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安全是一个1,其余产值、利润、荣誉等等都是一个又一个0,当1站立的时候,后面的0越多越好,如果1倒下了,那么所有的0都等于0。对人是这样,对企业也是这样。应当看到,已深入人心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由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必须要有监检证,使用前必须登记,这本身就是安全文化。如今安全文化正在国内蓬勃发展,已从生产安全领域向生活、生存安全领域扩展,因而在生产安全领域更要强调安全文化的建设。当前,加强压力管道的安全文化建设也是实现“二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体现。
二、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合格使用前必须进行使用登记,这样可以从源头把住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关,使得新投入运行的压力管道必须经过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安全质量能够符合规范要求,不带有安全隐患。新、改、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若有违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为何在实际工作中推行监检还有一定的阻力,这当然与压力管道刚正式纳入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有关,但归根结底还是安全文化素质的问题。加强人们的安全文化教育是我们实行“科教兴国”方针的具体体现。安全文化建设是全方位的,不仅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人员要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劳动行政部门人员、管理部门人员、检验单位人员也是一样。可以认为,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人员、检验单位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安全文化建设是培养跨世纪安全干部、人才的战略之举。监督检验工作一般由被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但检验单位由于本身职责所限,并不知何时何地有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只有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人员把关,才能使新、改、扩建的压力管道不漏检。严格压力管道的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实际上是强化制度安全文化的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就是检验单位作为第三方监督安装单位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的安全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一项综合性技术要求很高的检验。监督检验人员既要熟悉有关设计、安装、检验的技术标准,又要了解安装设备的特点,工艺流程。这样才能在监督检验中正确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从上面事故统计的原因比例知道,通过压力管道安全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可以控制事故原因的80%。从锅炉压力容器的监检的成功经验来看,实施公正的、权威的、第三者监督检验,对降低事故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即使有的压力管道工程设计安装有资质,在实际监检过程中还是发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况下,有的工程层层分包,这更需要最直接的第三方现场监督检验来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把关。监督检验控制内容有两方面: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其中安装安全质量主要控制点是:(1)安装单位资质;(2)设计图纸、施工方案;(3)原材料、焊接材料和零部件质量证明书及它们的检验试验;(4)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及焊接控制;(5)表面检查,安装装配质量检查:(6)无损检测工艺与无损检测结果;(7)安全附件;(8)耐压、气密、泄漏量试验。实施规范化的监督检验是物质安全文化在压力管道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人员素质
对压力管道焊接而言,最主要的人员是焊接责任工程师,其次是质检员、探伤人员及焊工。
1.焊接责任工程师是管道焊接质量的重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一系列焊接技术文件的编制及审核签发。如焊接性试验、焊接工艺评定及其报告、焊接方案以及焊接作业指导书等。因此,焊接责任工程师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管道焊接的第一手资料;监督焊工遵守焊接工艺纪律的自觉性;协助工程负责人共同把好管道焊接的质量关;对质检员和探伤员的检验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对焊条的保管、烘烤及发放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质检员和探伤人员都是直接进行焊缝质量检验的人员,他们的每一项检验数据对评定焊接质量的优劣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质检员和探伤员首先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应熟悉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严格把握检验的标准和尺度,不允许感情用事、弄虚作假。这样才能保证其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权威性,从而保证管道焊接质量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3.焊工是焊接工艺的执行者,也是管道焊接的操作者,因此,焊工的素质对保证管道的焊接质量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一个好的焊工要拥有较好的业务技能,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不是一朝一夕便能练成的,而是通过实际锻炼、甚至强化培训才能成熟,最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焊接资格。这一点相关的标准、法规对焊工技能、焊接范围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一个好的焊工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才能自觉按照焊接工艺中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在焊接过程中集中精力,不为外界因素所干扰,不放过任何影响焊接质量的细小环节,做到一丝不苟,最终获得优良的焊缝质量。
4.作为管理部门人员,应建立持证焊工档案,除了要掌握持证焊工的合格项目外,还应重视焊工日常业绩的考核。可定期抽查,将每名焊工所从事的焊接工作,包括射线检测后的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情况,存入焊工档案。同时制订奖惩制度,对焊接质量稳定的焊工予以嘉奖。这为管理人员对焊工的考核提供了依据。对那些质量较好较稳定的焊工,可以委派其担任重要管道或管道中重要工序的焊接任务,使焊缝质量得到保证。
二、焊接设备
1.焊接设备的性能是影响管道焊接的重要因素。其选用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满足工件焊接时所需要的必备的焊接技术性能要求。
②择优选购有国家强制CCC认证焊接设备的厂家生产的信誉度高的设备,对该焊接设备的综合技术指标进行对比,如焊机输入功率、暂载率、主机内部主要组成、外观等。
③考虑效率、成本、维护保养、维修费用等因素。
④从降低焊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考虑,尽可能选用综合性能指标较好的专用设备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内外,许多焊接设备生产厂家都是专机专用,并打出了品牌。因此选用焊接设备的原则首选专用,设备性能指标优中选优。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焊接质量的稳定并提高。
2.设备的维护保养对顺利进行焊接作业、提高设备运转率及保证焊接质量起着很大的作用,同时也是保证操作人员安全所必需的。因此焊工对所操作的设备要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对于经常损坏的配件,提前做好储备,要在第一时间维护设备。另外设备上的电流、电压表是考核焊工执行工艺参数的依据,应配备齐全且保证在核定有效期内。
三、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对焊接质量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焊条和焊丝是直接进入焊缝的填充材料,将直接影响焊缝合金元素的成份和机械性能,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焊接材料的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应与母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相匹配。
②应考虑焊件的复杂程度、刚性大小、焊接坡口的制备情况和焊缝位置及焊件的工作条件和使用性能。
③操作工艺性、设备及施工条件、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合理性。
④焊接工人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力。另外,焊接材料按压力管道焊接的要求,应设焊材一级库和二级库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焊接材料贮存场所及保管、烘干、发放、回收等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所用焊材的质量,保证焊接过程的稳定和焊缝的成分与性能符合要求。
四、焊接工艺
1.焊接工艺文件的编制。焊接工艺文件是指导焊接作业的技术规定或措施,一般是由技术人员完成的,按照焊接工艺文件编制的程序与要求,主要有焊接性试验与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方案、焊接作业指导书等内容。焊接性试验一般是针对新材料或新工艺进行的,焊接性试验是焊接工艺评定的基础,即任何焊接工艺评定均应在焊接性试验合格或掌握了其焊接特点及工艺要求之后进行的。经评定合格后的焊接工艺,其工艺指导书方可直接用于指导焊接生产。对重大或重要的压力管道工程,也可依据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接方案,全面指导焊接施工。
2.焊接工艺文件的执行。由于焊接工艺指导书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作为技术文件进行管理的,是用来指导生产实践的,一般是由技术人员保存管理。因此在压力管道焊接时,往往还须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将所有管道焊接时的各项原则及具体的技术措施与工艺参数都讲解清楚,并将焊接作业指导书发放至焊工班组,让全体焊工在学习掌握其各项要求之后,在实际施焊中切实贯彻执行。使焊工的施工行为都能规范在有关技术标准及工艺文件要求的范之内,才能真正保证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为了保证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除了在焊接过程中严格执行设计规定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外,还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焊接质量的检验。焊接质量的检验包括了焊前检验(材料检验、坡口尺寸与质量检验、组对质量及坡口清理检验、施焊环境及焊前预热等检验)、焊接中间检验(定位焊质量检验、焊接线能量的实测与记录、焊缝层次及层间质量检验)、焊后检验(外观检验、无损检测)。只有严格把好检验与监督关,才能使工艺纪律得到落实,使焊接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从而有效保证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
五、施焊环境
施焊环境因素是制约焊接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施焊环境要求要有适宜的温度、湿度、风速,才能保证所施焊的焊缝组织获得良好的外观成形与内在质量,具有符合要求的机械性能与金相组织。因此施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焊件焊接所需的足够温度和使焊工技能不受影响。当环境温度低于施焊材料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提出预热要求。
2.焊接时的风速不应超过所选用焊接方法的相应规定值。当超过规定值时,应有防风设施。
3.焊接电弧1m范围内的相对湿度应不大于90%(铝及铝合金焊接时不大于80%)。
4.当焊件表面潮湿,或在下雨、刮风期间,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或采取措施仍达不到要求时,不得进行施焊作业。

『伍』 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不够高。
2、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较低。
3、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规范。
4、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管理机制薄弱。
5、内部监督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二、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街道乡镇、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强消防特种装备、车辆和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当地火灾事故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与金融、保险信用及经营行为挂钩。大力拓宽消防宣传渠道,采取媒体宣传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力度。
2、提高监督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消防执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了相当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并在执法活动中树立起权限、程序、责任、公平公正意识,才能真正做到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方面要强化执法者的素质培训;另一方面要培养执法者全新的执法服务观,要通过积极深入开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活动。
3、加强防火监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首先应结合政治教育进一步强化作为一名当代军人的职业信仰。其次应加大对监督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另外,还应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对监督干部的政策支持。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从监督上讲,首先要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其次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深入推广“问廉制”建设,还可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司法干部等担任执法监督员。
5、制定科学的执法考评制度。
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执法考评制度,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在内的考核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岗位目标细化量化消防监督队伍考核的基本标准、业务标准和层级标准,解决“一把尺子”量长短的问题。同时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消防监督员考核结果、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干部选拔、干部调整、热点岗位轮换等挂钩,对于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大有益处

『陆』 消防执法过失如何追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查处执法过错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 (四)处理及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柒』 07年入伍的消防兵的服役年限。

基本上是三年

『捌』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强化执法管理有哪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消防部门作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安全运行环境的执法机构,越来越突显出其监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出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面临着巨大机遇和挑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四)加强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条件,增加强制措施有效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客观上放任消防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处置不及时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做出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从而使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五)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灾赔偿难题,奠定了推行火灾强制保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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