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㈠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哪个效力大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个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 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见,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个效力更高。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 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㈡ 地方性法规名词解释
(地方性)法规文件在最后都有“本法所用名词的定义(或说明)”一个章节,可以看一下。如果有些名词没有加以说明,则以国家相同法律解释为准。
㈢ 法律与地方性法规
需要,原因是法律规定是针对于公安交通管理作出的规定,法规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只能,两个法律并不冲突。
㈣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哪个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S: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共有五级,分别是: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㈤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
法规适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㈥ 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我国的《刑法》、《物权法》、《行政法》、《劳动法》。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其部属单位(如商务部、公安部)制订,一般都有“条例”“细则”之类文字,如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地方性法规,顾名思义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实施。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发生冲突的,由国务院决定。
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制定的机关不同、效力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
一、制定的机关不同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2、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但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3、地方性法规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
三、适用的对象不同
1、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
2、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适用普通民众。
3、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实施。
㈧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从目前情况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大类:
1、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一般都明确授权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内容、范围、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的特殊问题。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类授权立法的内容,一般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但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涉及全国部分地区的特殊问题,故将这方面的立法权授予地方行使为宜。如1984年7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款规定:“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原则、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和实际需要而进行地方立法。这实际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并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都是在常委会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会来承担的。
㈨ 什么是行政法规,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版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权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㈩ 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期多少年
1、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有实施的时间。
2、每部法律、法规一般都不制定有效期内限、多少年废止。
3、一容般情况都是随社会的发展变化需要废止某法律、法规,或者由某法律、法规代替。
4、比如合同法428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上述意见供参考